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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第3页)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他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法律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法律服务贸易,是指以法律服务的提供和消费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贸易。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国际经贸合作的连续与纠纷的频发需要提供跨国间的法律服务,这种跨国性的法律服务,通常也称作“国际性的法律服务”、“外国律师法律服务”,习惯上称为法律服务贸易。根据GATS关于服务贸易方式的阐释,法律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包括:

(1)过境交付方式。主要是通过电信、邮电、计算机联网实现的服务,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进入本国,本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不进入外国。如国内律师受境外国家当事人的委托,以现代通信方式代理境内诉讼业务就属于此类。

(2)境外消费方式,是指本国当事人出国,在境外获得外国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是外国当事人入境,由当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中国公民在美国短期居留期间发生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聘请美国律师予以援助的商务行为。

(3)商业存在方式。即外国律师在东道国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办事机构,向东道国当事人提供服务,或者本国律师在境外设立律师办事机构,向境外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中,通常表现为外国跨国律师机构在某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流动方式。即外国律师进入东道国为当事人提供现场法律服务,或者本国律师在境外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如我国律师到外国提供职业服务;国外律师到我国提供法律服务。

其中在过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式中,一国律师并不进入另一国境内向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涉及律师的市场准入问题,境外消费是传统型的国际间法律服务,各国对此一般不作限制。而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涉及外国律师的市场准入,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服务的市场开放,因为这两种方式律师均需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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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打造全球法律服务中心

越来越多的亚洲跨国公司把香港作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首选地点。前不久,香港特首曾荫权在向中央政府述职时特别提出:面对外围险峻的经济形势,香港一定要抓住时机增强本身的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寻找新的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将香港发展成为全球法律服务中心。

亚洲最大的法律服务中心

香港在发展成为国际性金融、贸易中心的过程中,法律服务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香港已经成为亚洲区内最具规模的法律服务中心。目前有9000多名律师及大律师在港执业,其中执业大律师1136人,具有执业证书的律师6886人,注册的外国律师有1406人。截至2011年5月,有771家律师事务所及72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开业,全球50家著名律师事务所有一半在香港有分支机构。

香港以提供完善公正的诉讼、仲裁和调解服务享誉国际。相比亚洲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香港可提供“物美价廉”的仲裁服务。2008年年底,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在香港设立了秘书处,这是国际商会继巴黎之后在全球设立的第二个秘书处。

特区政府为推广香港作为亚洲首选的仲裁地,加强了与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合作。2011年,香港通过全新的《仲裁条例》,引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采用的《贸易示范法》,奠定了亚洲甚至全球最高端国际化的仲裁制度,使香港的法律服务处于国际最高水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香港输出法律服务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服务输出稳定增长

近年来,不仅是许多内地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选择了香港的法律服

务,许多东南亚国家的客商也把调解争端的地点选在香港。香港事务律师、诉讼律师和仲裁员熟悉英美法及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企业融资和管治、解决商业纠纷、仲裁程序、证据处理,以及裁决执行等法律实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及内地均建立了强大的业务及客户网络,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际和内地客户选择香港提供的法律服务。

香港法律服务输出稳定增长。据香港贸发局提供的资料,香港法律服务输出总值达15。1亿港元。亚洲区成为香港最重要的法律服务输出市场,占香港法律服务输出总值的46。3%。高水平的仲裁法律服务使得近年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案件量逐年上升。

资料来源:毛铁,《香港拟打造全球法律服务中心》,2012。04。07,finana20120407000644。html。

[1]杨永昌。论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管理发展卷),2006: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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