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法律服务贸易
一、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乌拉圭回合后生效的GATS把法律服务与其他服务部门一起纳入了自由化轨道,法律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服务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法律服务的概念
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务服务,属商务服务中的专业服务。通常是指法律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性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服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工作人员向委托人提供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出庭、仲裁、调解等诉讼服务以及有关司法主体(如法官、检察官、公职律师)行使司法权力时提供的服务。
狭义的法律服务是特指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法律帮助活动,包括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出庭、仲裁、调解等诉讼和非诉讼服务。
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形式,其内涵一般取其狭义之意。正因如此,在谈到法律服务时,总与一国的律师制度、律师业务密切相关。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部门分类表”将法律服务归属于服务的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A项专业服务的范畴。而联合国核心产品分类法将法律服务细分为:①有关刑法的法律顾问与代表出庭服务。②有关其他法律领域司法程序中的法律顾问与代表出庭服务。③准司法仲裁法院、委员会等法定程序的法律顾问与代表出庭服务。④法律文件与认证服务。⑤其他法律与顾问信息服务。
根据WTO《国际贸易分类表》,法律服务(legalservices)属于第一大类商业服务(businessservices)中的A项专业服务(professiATS调整。根据GATS第1条第3款(b)(c)项的规定,有关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力时提供的服务属于“为政府当局实施职能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
从实践上看,各国也一般只将法律服务限定为律师提供的服务。作为跨国间的法律服务活动,这种狭义上的法律服务又多局限于非诉讼法律代理活动。此外,公证活动涉及财产的转让、继承等众多领域。但由于政治背景及上层建筑各不相同,司法体制存在很大差异,各国关于公证事务的办理机构有不同的规定。在一些国家,公证活动由律师负责进行,如荷兰,公证是由专门指定的一些律师从事的一项专业活动,有的则由公共官员负责。不少国家,尤其是欧洲和南美洲的拉丁语国家,公证活动是由专职的法律工作者负责的,即由公证员独立地提供公证服务。鉴于公证服务可以由公证官员负责提供,因而具有非贸易性质。
在我国,公证服务归类于法律服务,但公证服务机构必须是国家的公证机关。我国公证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证业务不可能进入自由贸易领域,即不可能承诺对外开放。从目前国际法律服务的开放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对公证法律事务是不对外开放的。因此,狭义上的国际法律服务不包括公证法律事务。本节不涉及公证法律事务。
(二)国际法律服务的特征
1。国际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服务的一般特征
(1)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专门的执业资格,法律服务业形成的国际惯例是,要求从业人员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律师资格的取得,要求必须具有法学专业学历,通过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我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2)明显的空间地域性。法律服务与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语言等都有密切联系。
(3)普遍的社会性。法律服务提供者通常要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涉及社会与经济的所有主体,对具有相同社会生活背景的服务双方来说是非常便利的。
2。国际法律服务与国内法律服务相比又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法律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多数是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国际法律服务贸易活动中的绝大多数是通过在服务输入国设立代表处或分所的形式,并通过派出的机构中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2)国际法律服务活动的发展与跨国间的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呈正相关。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有密切的关系,特别是跨国投资活动的大规模进行所产生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的增长,大大促进了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
(3)国际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大型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于跨国的法律服务活动本身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甚至不同的语言文化环境,法律服务本身复杂程度高,因此对法律服务的质量就有了很高的要求,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国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大型的律师事务所。
(4)国际法律服务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非诉讼法律事务。国际法律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活动有关,而这些活动中有关诉讼的法律服务相对比较少,大量的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当然也包括仲裁活动。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收益构成了该国对外法律服务贸易收入的主要来源。[1]
二、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动因与发展趋势
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服务。该类服务因其具有专属性、地域性以及与国家司法管辖权相联系的特性,一直是各国施以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的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成为贸易自由化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一种重要表现。正式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控范围,是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取得的重大历史性突破。在WTO一揽子协议中,对法律服务进行调整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定第一次将GATT的一般原则扩展到法律服务贸易领域,形成了关于法律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并确定了法律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宗旨。
(一)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现状
权威信息分析机构Datamonitor2008年报告显示,2007年世界法律服务业创造的总收入达到4582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5。5%,2003-2007年复合增长率达到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