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7)反倾销协议。
(8)海关估价协议。
(9)装运前检验协议。
(10)原产地规则协议。
(1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12)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13)保障措施协议。
(14)服务贸易协议。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诸边贸易协议
诸边贸易协议有:
(1)民航设备贸易协议。
(2)政府采购协议。
(3)国际奶制品协议。
(4)国际牛肉协议。
(三)WTO中的服务贸易协议
在WTO中属于服务贸易协议有两类:
1。实体法律协议
在WTO属于实体法律协议有三个:《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前两个属于货物贸易实体法律协议,后一个属于服务贸易实体法律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实体法律协议,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努力扩大服务贸易。其定义是:过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性存在。其范围包括:商业性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信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其他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同时生效。
2。部门协议
世贸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继续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未尽议题,其中,关于服务贸易具体部门的分项谈判是这些议题中的重头戏。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已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达成共识,取得了重要成果。
(1)《金融服务协议》。1997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70个成员提供了56份开放金融、保险市场的清单,其中34份是经过修改的金融服务市场清单。至此,总共有102个成员作出承诺,逐步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并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投资项目中所占比例超过50%等。据此,签约方将开放各自的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将在这个协议的调整范围内,涉及18万亿美元的证券资产,38万亿美元的国内银行贷款,2。2万亿美元的保险金。由此可见,该协议对全球金融服务业有着巨大的影响。此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个协议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开放其金融服务市场和保证非歧视经营条件作出承诺,使金融服务贸易依照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有助于建立一个具有预见性和透明的法律环境。《金融服务协议》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基础电信谈判也是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遗留问题由世贸组织继续开展谈判。1994年5月,包括美国、日本、欧盟在内的成员自愿参加谈判,目的在于开放年收入达5000万亿美元的全球基础电信市场。经过近三年的艰苦谈判,终于在1997年2月15日,69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签署了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敦促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电信市场,并结束在国内电信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传真、电话、电报、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企业租用私人线路以及个人通信等各项电信服务。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在电信服务自由化方面承担的义务依协议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18个成员方将完全取消对外国公司进入本国市场的限制,47个成员方允许外国电信公司对本国电信企业进行控股,而印度等30个国家将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电信企业中占25%的股份。由于电信垄断将逐步取消,各成员国电信服务业的竞争必然加剧,这有利于现有通信技术的更新改造,促使电信服务部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政府长期垄断的行业之一,电信业的开放,必然导致政府利益直接受损,但这部分损失将转化为商业利润,使民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从中受益。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被认为是推动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最有利因素。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由于信息技术将对21世纪世界经济,特别是对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与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联系起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12月13日,世贸组织在新加坡举行部长级会议,美国和欧盟提出签订信息技术协定以消除全球信息技术产业的关税。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结束前,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的部长级会议宣言,并成立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委员会以监督协议的执行,推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发展以及负责扩大信息技术协议的签字方。1997年3月26日,40个成员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决定到2000年以前降低或取消多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总值约6000亿美元的信息技术产品可望实现自由贸易。其涉及的范围包括:电脑、电信设备、半导体、制造半导体的设备、软件、科学仪器等200多种信息技术产品。协定要求到2000年前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降为零(少数签约方如哥斯达黎加、印度尼西亚等的最后期限为2005年)。《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WTO所达成的各种服务贸易协议,不仅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向具体成果方面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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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GATS三者的区别与联系
GATT(GeonTariffsand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4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之际,以美、英为首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ITO的《哈瓦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决了,因而ITO夭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连同各国已达成的123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时适用。这项协定称为GATT(GeonTariffsand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临时适用到1995年1月1日。从GATT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
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WT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GATT为实现其宗旨多年来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获得迅速增长。然而在实施过程中,GATT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其一,GATT的许多规则不够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漏洞,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其二,GATT存在着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即“灰色区域措施”;其三,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其四,历届多边谈判的决策权被一些西方大国所操纵。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应在新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较彻底地解决国际贸易体制之诸多问题。经过多年酝酿,1986年在乌拉圭通过该第八轮谈判回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并确定谈判的宗旨为:决心制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决心维护GATT的基本原则的促进GATT的目标;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在这个被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了一揽子协议,作为重大的成果,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决议以及《建立WTO的协定》。根据规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运作。虽然起着国际经济组织作用的GATT已被WTO取而代之,但是绝不能认为GATT规则因WTO规则的生效而被废除,恰恰相反,前者不但没有被废除,而且成为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从GATT到WTO的转换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而且在实质上带来了多方面的发展,这一变化发展,在国际组织的发展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GATS(GeonTradeinService)《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中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资料来源:王铮主编,《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措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