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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分类与方式(第1页)

第二节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分类与方式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分类

(一)《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对于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按照日内瓦WTO统计和信息系统(SISD)中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服务部门可以分为11个大类142个服务项目。与文化服务相关的分类涉及: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的法律服务、软件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服务、包装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第二大类“通信服务”中的视听服务,涉及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第十大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涉及娱乐服务(含剧场、乐队与杂技表演等),新闻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服务,体育及其他娱乐服务。此外,近几年涌现出的文化会展服务、文化中介服务、文化咨询服务等新型服务以及相关的文化产品,也属于文化服务的范围。

(二)国际收支手册对于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中,对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这样的描述: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有关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交易细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声像和相关服务,二是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第一类包括(影片或录像带形式的)电影、收音机、(实况或提前录制的)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这里还包括租用费用的支出和收入、演员、导演、制片人等(或编表经济体中非居民)从作品在国外播放而得到的报酬,卖给传播媒介,在指定地点上映次数有限的播映权费。有关戏剧、音乐作品、体育活动、马戏等活动的演员、制片人收到的费用,以及这些活动(电视、收音机等)的放映权费用也包括在内。第二类包括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活动,如同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其他文化、体育和娱乐有关的活动。这里还包括国外教师或医生提供的函授课程的费用。

(三)联合国CPC分类法对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文化服务在联合国tralProductClassifi)分类法中由两大部分组成。作为信息服务的一个分支的视听服务又被分为几个小分类,现场表演被包含在“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分类里。其中一些服务的分类和我们对文化服务的分类是一致的,如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新闻服务等则没有包含在内;体育服务等还有待商榷。出现在CPC分类法中的其他服务也可以被定义为文化服务。

作为国际收支的标准组成部分,前述IMF有关国际服务交易的分类记录了所有国际文化贸易。该项分类不如CPC那样详细,其主要的原因是CPC适应的对象是总的生产结构,它不仅包括国际交易还包括国内交易。在建立具有分析价值的分类时,CPC补充了一些合适的项目,虽然这些项目在国内交易中十分重要,但在国际交易中相对的重要性要弱一些。

总体而言,在各种文化服务贸易当中,视听部门最受关注,有关文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争论也主要集中在视听领域。

(四)UNESCO文化统计框架对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国际上通行的文化贸易统计标准是UNESCO的文化统计框架(FrameworkforCulturalStatistics,FCS)。FCS将当前国际流通中的文化商品和服务划分为10大类,分别为:文化遗产(编码为0);印刷品及文学作品(1);音乐(2);表演艺术(3);视觉艺术(4);电影和摄影(5);广播电视(6);社会文化活动(7);体育及游戏(8);环境和自然(9)。UNESCO有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文化贸易数据就是在FCS的基础上从国家间商品贸易数据库(TRADE)中统计得到的。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统计标准的不断修订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局限,不同时期的文化贸易内涵存在较大差异。如UNESCO于2000年首次发布的国际文化贸易报告《1980-1998年间国际流通中的部分文化商品》(IionalFlowsofSelectedCulturalGoods,1980-1998)就没有包含第0、3、7、9类商品;而2005年发布的《1994-2003年间国际流通中的部分文化商品和服务》(IionalFlowsofSelectedCulturalGoodsandServices,1994-2003)的统计范围则覆盖了第0~6类商品以及部分“相关文化服务”。并将文化产品分为“核心(corelevel)”的和“相关(relatedlevel)”的文化产品。二者的区别在于,“核心文化产品”更多地产生自一些传统文化产业,具有有形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文化的内容;而“相关文化产品”更多地与创意产业相关,往往指服务,以及支撑创意、生产、配送“核心文化产品”的活动、设备和支持要素。诸如软件、广告、建筑和企业智力服务等都属此类。比如一张刻上了音乐的CD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被定义为“核心文化产品”,而一张空CD或CD播放机就被定义为“相关文化产品”。

(五)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对文化服务分类的理解

2004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6种: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国家统计局的这一分类,按照文化活动的内容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其中文化服务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服务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主要方式

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是指一国(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地区)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由于文化服务贸易隶属于服务贸易,因此其主要贸易模式同样为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促进文化服务国际化,实现上述四种贸易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1]

(一)直接出口

对于文化服务而言,直接出口主要涉及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及自然人流动三种贸易模式下文化服务的跨国(地区)交换活动。实施这种服务贸易方式,要依据具体文化服务行业特点,注重开展国际合作、运用委托国际代理、促进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力度,打开国际文化服务市场,畅通文化服务出口渠道,从而不断提升文化服务直接出口规模和水平。

1。开展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即东道国文化企业与外国公司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服务项目,以共享国际市场或是不同国家相互合作从而扩大文化服务的出口和销售。如动漫行业中,跨国公司往往将玩具、服装等各种衍生品生产外包给发展中国家企业,而自身依靠版权及核心服务占据价值链高端,同时利用发展中国家生产成本优势来获取更大利润。在这种国际合作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分工地位。发达国家掌握着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创意,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产业链低端,主要以加工生产以及提供人力支持为主,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

2。委托国际代理

委托国际代理,即东道国文化企业委托国际代理公司和中介机构,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销售。代理的作用是因为“借势胜于造势,借力强于发力”。这种战略方式的好处是通过境外专业国际代理公司,充分利用它们的资源和专业促销手段,使得文化产品或服务在外国得到更好更快的推广,快速提高东道国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现代代理公司的业务正从简单的产品代理向增值服务方向转变,通过诸如对动漫画、游戏软件进行多语种改版、多语种配音、配唱、形象包装等方式,提升文化产品的附加值,加强拓展国外市场的能力。

3。促进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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