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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概述(第1页)

第一节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概述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相关概念

(一)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一般是指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基于个人和集体创作成果的文化产品在产业化和销售过程中,被不断复制并附加了新的价值。图书、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录音带、电影、录像带、视听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设计组成了多种多样的文化产品。

(二)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满足人们文化兴趣和需要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以货物的形式出现,它是指政府、私人机构和半公共机构为社会文化实践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文化支持。这种文化支持包括举行各种演出,组织文化活动,推广文化信息以及文化产品的收藏(如图书馆、文献资料中心和博物馆等)。文化服务可以免费,也可以有商业目的。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出现的文化服务,则有明确的商业目的。

(三)文化产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2年在蒙特利尔召开大会时给出“文化产业”的定义:文化产业是指按标准化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该定义是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涉及两点:一是大工业化生产方式。二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交换。符合上述两点并具有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特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才能被纳入到产业所指的对象中。

我国文化部于2003年9月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2004年4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又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内涵和范围。该文件指出,文化产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定义不但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文化产业的范围,而且将近年来新兴的各类文化活动和与文化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各类活动都包括了进来。

总之,现代文化产业实际上是一个巨大的“产业群”,它们建立于大规模复制技术之上,履行最广泛传播的功能,经商业动机的刺激和经济链条的中介,迅速向传统文化艺术的原创和保存两个基本环节渗透:将原创变成资源开发,将保存变成展示,并将整个过程奠定在现代知识产权之上。

(四)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内涵极为相似。按照英国的定义,创意产业是指“源于个体创造力、技巧及才能,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我国台湾借鉴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经验,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累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的行业”。从外延来看,文化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也很相似。例如英国的创意产业包括13个行业:广告、建筑、艺术及古董市场、工艺、设计、流行设计与时尚、电影与录像带、休闲软件游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

(五)文化贸易

文化贸易主要是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相互交换的商业活动。国际上一些贸易研究机构和专家,提出把文化贸易分为硬件贸易和软件贸易。他们认为在文化贸易中,硬件是指用来生产、储存、传播文化内容的器物工具和物态载体,如摄影器材、视听设备、影视器材、舞美设备、游戏和娱乐器材、艺术创造和表达的工具等;软件则指文化内容和文化服务,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动画片和故事片、印刷品、出版物、视听艺术、表演艺术、载有文化艺术内容的光盘、视盘和多媒体、娱乐、会展等。由于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些争议,所以,目前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分类法还是占主导地位。

(六)国际文化服务贸易

依据GATT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指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服务的交换活动。学术界关于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文化服务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文化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文化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文化服务的过程,则形成文化服务的进口。而依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指涉及过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四种文化服务贸易模式。

二、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特点

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兼具了服务贸易及除有形文化产品以外的无形文化贸易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服务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拥有不同文化资源的国家,在文化服务贸易上也会存在一定差别。这种差别性一方面表现在一国文化资源禀赋的不同,即具有一定文化特征、人文和历史价值的资源,包括历史遗迹、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乡土风情、文学艺术、宗教文化、自然风光等各有差异;另一方面表现在一国创新能力的不同。文化服务主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直接影响的是人的精神意识、思想感情、情绪意志、审美心理等,而人与人之间精神需求的差异性要远远大于物质需求的差异性。为满足消费者对文化服务差异性的需求,就需要不断创新以提供多种多样的文化服务。

(二)文化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文化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这与各国在文化生产和文化服务方面的能力、技术和资源禀赋差异以及文化市场中文化商品受各国历史特点、区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这种不平衡性进而表现为发达国家在文化服务的生产及贸易上具有的突出的垄断优势,并由此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相反,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劣势,面对较高的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壁垒,并且有着严重的文化服务贸易逆差。贸易市场的垄断性成为文化服务贸易发展中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

(三)贸易保护方式具有隐蔽性

文化具有独特的渗透力。文化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是极具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文化服务贸易的价值超过了其商业价值,与其他贸易相比,它会在意识形态等方面对输入国消费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文化服务贸易是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由于文化服务贸易标的物的特点,各国无法通过统一的国际标准或关税进行限制,而更多地采用国内政策、法令的修改进行限制,如市场准入制度、非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形式,其保护方式具有很大程度的隐蔽性。

(四)贸易自由化的例外性

由于演出服务、广播影视、网络服务及教育等文化产业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等敏感领域,因此各国在文化服务贸易的开放程度上,都十分谨慎。文化例外就是出于国家文化安全的考虑而提出的。各国政府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各种限制和保护远远超过货物贸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文化贸易的自由化进程。

三、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地位与作用

(一)巨大的经济效益

麦肯锡的分析显示,文化贸易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度超过90%。而全球范围内的经验也表明,文化贸易的发展将带来包括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及贸易结构优化、升级等诸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视听产品已经成为美国仅次于航空航天的主要换汇产品,居于出口贸易的第二位。英国早在2002年文化产业出口值就已达到175亿美元,2003年文化产业成为仅次于金融业的全国第二大产业。

(二)带动后续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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