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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大力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第1页)

第四节大力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

一、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问题

(一)贸易逆差大,发展不平衡

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呈现明显的贸易逆差,而且数额巨大。教育服务进口数量和金额远大于教育出口。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差别较大。从教育服务贸易的部门分布来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在数量和金额上都远远大于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与其他教育服务。在四种教育服务提供模式中,以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模式进行的贸易量远大于过境提供和自然人流动。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滞后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及法规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对教育服务贸易投资保护、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机构和学生权益的保护与救济等缺乏统一立法,对教育主权维护、民族文化传承与传播、教育质量督导、学历学位认可、认证等方面的立法也很薄弱,而且有限的服务贸易立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保障对外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长期以来,与留学生教育有关的各项具体政策都由国家相关部门亲自制定,来华留学生教育在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策略制定等方面都无法做到与时俱进,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节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扶持也远远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三)计划色彩浓厚,市场体系建设落后

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我国教育体系存在着浓厚的计划色彩,政府的教育职能定位模糊不清,教育服务机构行政化,教育服务管理体制僵化。首先,由于教育服务贸易涉及学生、教育服务内容甚至教育投资的跨境流动,政府的角色应该更加多元化,更强调其权益保护与救济、质量保障和信息服务职能。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各级教育服务机构显性和隐性的行政化,把本应处于平等竞争地位的国内教育服务机构赋予不同的行政级别,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人为地在教育服务机构之间造成不公平竞争,并使处于优势地位的教育服务机构没有动力、处于劣势地位的教育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发展对外教育服务贸易。再次,教育行政部门被赋予过多的行政干预权力,教育服务机构没有提供教育服务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从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到教育经费的划拨、人力资源的调配、重大办学决策、招收学生、颁授学位等几乎各个环节均严格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

(四)国际竞争力弱,缺乏广泛深入的国际合作

除了语言、文化和政治因素推动的海外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以外,我国基本上没有教育机构在海外成功建立并运营海外校园;在招收海外留学生方面,无论是招生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能力、课程提供、教学管理、质量保障等诸多方面均存在问题,缺乏一流的学科生长机制,针对外国留学生开设的专业有限,且主要局限于汉语言、中医和戏曲等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专业,国际竞争力严重不足,没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教育服务贸易内容提供体系。而在教育服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则更多地限于教育服务机构之间的教学研究人员及学生的学术交流、教研合作,对教育体制间的交流与合作进展不大,对于学历学位的相互认可、教育服务质量的国际保障体制建设参与不够,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谈判的参与程度有待提高。

二、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缩小地区差距

教育服务质量是决定教育服务出口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国际教育服务质量的提高涉及生源情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育管理水平和办学条件等各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国的国际教育服务机构应从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出发,调整人才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模式、考试和评估体系。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材,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要充分发挥我国传统学科优势,并重点扶持潜在优势学科,对其重点投入,大力扶持学科成长,更大规模地吸引境外学生来华学习。要给教师提供更多的进修深造的机会,使他们能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研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另外还要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通过引进国外优秀的教师来我国的教育服务机构任教这种方式,不断提高我国教育服务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在缩小地区差距方面,要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东西部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制度,支持西部地区尽快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缩小地区教育差距,使西部地区在面临国外教育机构办学选择之时也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地区。

(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要建立适应教育服务贸易的现代教育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应明确政府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职能定位,规定政府在保护和弘扬我国的民族传统和文化、维护国家教育主权、保护学生权益等方面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取消各类公立学校的显性或者隐性的行政级别和权力,赋予所有学校同等办学自主权。要加强对私立教育服务的资助与监管。国家通过教育服务发展基金和教育服务贸易补贴等形式,资助私立教育服务提供机构,同时加强对其教育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要加强和完善政府信息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提供统一、完整、透明的教育服务贸易信息和统计资料,建立统一、权威、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制度。要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应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标准的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督导机制,逐步确立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教育督导机制,特别是公平和平等对待所有国内教育服务机构,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通过上述措施,大力转变政府职能,打破政府包揽办学格局,广泛动员和筹措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逐步建立起政府办学与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相结合的新格局。

(三)完善教育法制,促进教育服务贸易支持体系的建设

针对我国目前在教育法规方面存在的不足,政府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着手制定一整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管理接轨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教育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要重新界定教育服务的性质与功能。我国应该修改目前教育法律中关于教育属性的条款,明确规定公立教育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允许以营利性目标举办私立教育机构。要制定《海外学历、学位认可、认证条例》《境外教育服务贸易促进条例》,鼓励国内教育机构招收海外留学生和到境外独立或合作办学,拓展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市场。要加强教育服务贸易主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完善教育拨款与投资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对外国教育服务及提供者的规制与监管,规范我国境内外籍教师的教育服务活动。总之,要从法制建设入手,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支持体系的建设。

(四)加强教育国际合作和交流,提升教育服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教育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应积极利用外国的中介机构和境外高校,扩大教育服务国际影响力;加强在国际教育服务质量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争取签署更多的协议,保护我国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同时应加强与其他WTO成员合作,达成学历、学位认证与认可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强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快速、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机制;积极参与制定与修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和保障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实现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利益最大化。

阅读链接

扶持民办教育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竞争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领导观念,把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国际化纳入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战略之中。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指引和教育部对民办教育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能够改变被动局面,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服务,同时让世界受益。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要转变和纠正对民办学校的种种偏见、轻视乃至歧视的观念。消除对民办学校执行国家对外开放战略的偏见乃至歧视。

2。扩大和挖掘我国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招收来华留学生。

3。政府要为民办学校走“国际化”之路创造更有利的支持性政策环境,同时从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服务的角度加以引导和加强管理。《纲要》实施一年多来,在国家出台的“扩大教育开放”重大举措和试点工程中,绝大部分责任承担者和合作受益者是部属省属的公立普通高校,对民办高等学校的扶持还远远不够;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体制灵活等体现出的优势,在我国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鼓励支持民办高校以不同层次、多种形式、跨学科领域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建议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2001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过程中,尽快研究和制定支持民办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渐进地开禁和批复符合报批规范的民办大学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并出台相关政策,扶持优秀的办学项目和机构,大力推进民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向纵深发展。

资料来源:张杰庭,《鼓励民办学校参与竞争提升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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