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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在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的承诺(第2页)

16。维修与租赁

仅限合资企业形式,一年后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三年后允许外资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租赁服务提供者的全球资产应达到500万美元。

(二)承诺后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我国专业服务面临的机遇

在专业服务方面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作出的承诺,开放的时间和范围是渐进的,由此给我国商业性服务带来如下机遇:

(1)加快我国参与商业性服务全球化进程。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我们需要一个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服务贸易机制的保障,以便我国在参与商业性服务国际竞争和国际合作时,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更好地趋利避害,保护和壮大自己。

(2)进一步吸引外资和扩大商业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与跨国专业性服务公司进行广泛合作,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利用跨国公司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建立我国自己的专业性服务公司,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设点,提高中国专业性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

(3)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对外承诺与开放,可以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及时反映我国在相关服务领域的建议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我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作用。同时,我国还可以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与其他国家发生正面摩擦和冲突,有效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2。我国专业服务面临的挑战

我们作出承诺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免不了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

(1)开放专业服务市场会使国内专业服务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随着开放时间临近,市场准入的扩大、保护措施的取消,外国专业服务将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2)我国专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GATS规则的制约。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受其惠;利用得不好,则受其损。由于我国对专业服务市场法规有待完善,还有一些政策规定和企业行为与GATS规则不一致,再加上对GATS规则了解不够,经验不足,我们有可能在GATS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打输官司”。

二、在通信服务方面的承诺

(一)承诺的内容

中国在通信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有三项:

1。速递服务

仅限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一年后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四年后将允许成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2。电信服务

在增值电信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北京设立合资电信企业,外资不得超过30%;加入一年后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不得超过49%。两年后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在基础电信(寻呼服务)方面与增值电信相同。在移动电话和数据服务及个人通信服务方面,地域的逐步开放与上述相同,但是外资控股比例分别是入世当年的25%;一年后的35%;三年后的49%;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在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方面,地域的逐步开放和上述相同,但是时间和比例分别是三年内25%;五年内35%;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但外资不得超过49%。

3。视听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在电影院服务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改造电影院,但外资不得超过49%。在不损害中国关于电影管理法规的一致性情况下,中国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电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

(二)承诺后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承诺后所面临的机遇

通信服务是构成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服务贸易效率的重要基础保障,没有现代通信服务作依托,现代经济就难以实现,服务贸易的效率就无从谈起。在通信服务我国对外承诺所带来的机遇在于用国际最先进的通信服务和手段整合我国通信服务产业,建立一个信息化、数字化、高效化的覆盖全国的现代通信网络。

2。承诺后面临的挑战

承诺后所面临的挑战就是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国际通信领域竞争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兴通信技术和手段的掌握程度和整合能力。目前国际大通信公司采用战略联盟形式将其技术与我国资源进行整合,从而抢占竞争的“制高点”。如在电信领域,英国著名的移动电话公司沃达丰与中国移动结成战略联盟,在中国电信市场上占得先机。

三、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方面的承诺

(一)中国在建筑服务方面承诺

1。入世三年内的承诺

入世三年内仅限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2。入世三年后的承诺

入世三年后,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四种类型的建筑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赠款或外国投资和赠款建设的工程。

(2)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

(3)外商投资占50%(含)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

(4)国内建筑业企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与国内建筑业企业联合总承包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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