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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第1页)

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同服务的概念一样,国际上尚无一个精确的被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广泛认可的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一)理论界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简言之,服务的垮境有偿交换活动称国际服务贸易,其表现为一国(地区)的服务生产者向另一国(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有效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的出口;与此相对应,一国(地区)的服务消费主体购买他国(地区)服务提供者的有效服务的过程,称为服务的进口。各国的服务进出**易活动,便构成全球国际服务贸易,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额或总进口额。

上述定义涉及国界、国籍、居民与非居民等问题,即涉及人员是否移动、服务是否过境及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服务交换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身份。这里的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和消费者既可以是以法人形式出现的集体,也可以是以自然人形式出现的个体。

第二,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一般情况下需借助一定的设备、工具或手段。

第三,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不同国(地区)籍问题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如跨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雇用当地居民向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服务的提供者应理解为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持有人的代理人。

第四,这里的服务出口,是相对过境,未必发生真正的过境。

服务贸易一般涉及人员、资本、技术和信息的流动,如邮政、通信、卫星电视和互联网服务只需服务“过境”,而无须服务提供者“过境”。

第五,智力成果属物化服务。对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智力成果,如原版光盘、电影拷贝等,也应视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物化服务。

(二)《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美国和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定义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其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服务贸易是指由或代表其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

这里“指定的一项服务”包括:生产、分销、销售、营销和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进入或使用国内的分销系统;商业存在(ercialPresence)形式为分销、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依照投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

这里提供服务的“相关活动”包括: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保养和转让活动;各类财产的接受、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

这种对服务贸易说明性的、非规范性的定义,说明了服务贸易活动的复杂性。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GeonTradeinService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从一缔约方境内向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一般被称为“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如过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2。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任何缔约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通常也被称为“入境购买”(ptionAbroad),如一国旅游企业为入境的外国旅游消费者提供的航空、酒店、餐饮、游览等服务。

3。一缔约方在其他缔约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性介入而提供的服务

其实质是一缔约方通过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和对外直接投资(Fment,FDI)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并提供有偿服务,从而形成贸易,一般简称为“商业存在”,如中国银行在美国投资设立分行并为美国客户提供的有偿金融服务。

4。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通常简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如印度的软件设计师在我国和其他缔约国境内提供的软件设计服务。

对于服务贸易的定义,“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报告曾指出:多边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的定义,应包括服务过境移动、消费者过境移动和生产要素过境移动。它们一般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服务和支付的过境移动性(ovementofServidPayments);

目的具体性(SpecificityofPropose);

交易连续性(DisessofTrans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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