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证据法学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司法认知(第2页)

第二节 司法认知(第2页)

3。司法认知的事项

司法认知的事项应当是特定事项,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包括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法律问题包括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外国法。事实问题包括众所周知事实、行政事项和其他属于众所周知的事项。

(三)司法认知的效力

司法认知的效力表现即是“不证自明”的法律后果,其直接作用则是成为法官确认的依据。为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对有关事实采用司法认知,法律一般赋予当事人就相关事实提出质疑和反证的权利。具体来说,司法认知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当事人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司法认知免除了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认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具有举证责任再分配的功能。这是司法认知的首要效力,也是司法认知的根本性意义。无论是待证的主要事实,或者是用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事实,均因司法认知而免予举证,在一定意义上会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但是,在判决未生效前,司法认知仅具有形式上的证明效力。为了保障诉讼程序上的公正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前后给予当事人申辩、反驳的机会与权利。

二是对法院的效力。对法院来讲,法院应当对符合司法认知适用条件的事实一旦采取司法认知,则直接确认认知事实的真实性,无需再查证该事项。法院中立的地位决定其不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认知条件的,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申请的事项认为符合认知条件的,应当予以司法认知。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司法认知的主张,法院也应考虑给予救济,法院有权对符合认知条件的事项予以认知。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g)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已经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不容争辩的事实给予采纳。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应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要求必须这样做)将已经司法认知的事实作不容争辩的事实给予采纳。”

(四)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是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属于无需证据证明的一种特殊的案件事实认定方式。它是由法官对认知范围内的事实直接确认为真,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需通过适当程序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保障司法认知的正当性。

1。司法认知启动程序

司法认知启动程序是指司法认知由谁启动和启动后如何决定与救济等程序。对于“众所周知”无论是在判例上还是在立法的语言表达上均非指人人皆知。因为有的是指绝大多数人知晓;有的是指一般人公知;也有的指具有相当知识的人所知。人所共知也并非真的人人皆知,司法认知采用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标准就存在一般人与法官认识的差异可能性,在程序设计上应当采用互补的方式,通过法官主动认知和当事人申请认知弥补其不足。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规定,“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不论是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法庭都可以对某个事项采取司法认知。”因此,在程序上存在法官主动认知和当事人申请认知两种程序。

(1)法官主动认知。法官主动的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及审判上应当知悉的事实,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对司法认知的事项确认为真的活动。

法官应当认知的事实主要包括: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科学原理和技术分析方法;③法官职务上知悉的事实,包括司法事项、行政事项和既判力事项。

法官主动进行司法认知的,应告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司法认知的事实、效果等,为其提供表达主张和进行辩论、反驳的机会,保障其正当的权益。

(2)当事人申请认知。当事人认为某些事实属于法官司法认知的范围,为免除其证明责任,向法院提出司法认知的申请,要求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活动。法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醒当事人有关司法认知的事项。

当事人申请司法认知的事实主要有:①能够被证实的事实;②立法事实;③经验法则;④习惯和行业惯例。这些也属于法官可以司法认知的事实。当事人申请司法认知,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启动司法认知程序,但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司法认知的范围。法官通过审查认为不属于司法认知范围的事项,应当决定不予司法认知。无论法官是否决定司法认知,均应以决定方式进行。

2。司法认知的异议程序

司法认知具有免除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功能,虽然没有直接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相对证明责任的分担来说,却影响了当事人证明责任的配置,从程序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应当赋予对方反驳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认知的事实提出质疑的救济权利。司法认知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不仅是对确定为真实事实的认知,还是包括对可能真实事实的认知,难免有些司法认知的事实可能会违背真实。因此,在程序上允许当事人一方对法官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提出反驳。由于司法认知对于个案来说,有可能存在违背事实真相的情况,即使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有违背真相的时候。为了保证司法认知活动的正当性和认知结果的正确性,防止对另一方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前,应该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对司法认知的事实提出异议,进行必要的辩论,使承担不利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正当程序行使反驳的权利,确保司法认知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不可动摇性。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法院依职权已知之事实,虽非当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应令当事人就其事实有辩论之机会。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接到司法认知决定后,有权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以促使司法认知的实现;对于司法认知有异议的,有权提供有关资料来说明该事项不适用司法认知,有权提请复核。

3。司法认知的监督程序

法官对司法认知的事项应当采取合议的方式,对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司法认知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司法认知的,应当予以撤销与纠正;对应当认知而未认知的事项,有权进行认知。

【课堂讨论】

法官对一些具有客观性、公知性、公认性的“已经知道的这些事实”,无需当事人(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或者真实。根据引例的司法认知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一审、二审法院处理结果的不同,主要在于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如何统一在此问题上的认识?

(2)国内媒体对俄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有广泛报道应否列入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吗?

(3)司法认知错误如何纠正?何种程序才能有效避免对此认识出现的错误?

[1][日]松冈义正:《民事证据论》,张知本译,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26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

[3][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11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H。derhill,ATreatiseontheLawofralEvidehed。),Ch。7,§60。

[5]沈达明:《英美证据法》,63页,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

[6]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32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

[7]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300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H。derhill,ATreatiseontheLawofalEvidehed),ch。7p。60。

[9]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22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

[10][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63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