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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第1页)

第五章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引例】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2013年1月至9月话费9244。83元,滞纳金6066。78元,共计15311。61元,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话费9244。83元,滞纳金6066。78元。被告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2013年1月至9月邮电部门电信业务专用发票9张,该发票合计金额9244。83元;(2)话费账单9张;(3)移动公司定西分公司介绍信1张;(4)原告营业执照;(5)相关文件。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述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最为古老的一种证据分类形式,是根据证据的来源以及形成过程的不同进行的一种分类。

(一)原始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并能够与案件事实保持最初联系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源于最初原因或者表现为最初形式的证据。凡是在形式上未经过复制、增减、传抄、转述、转达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均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一般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强调来源的初源性,并非一定是案件事实的“碎片”。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原始证据,尽管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不是案件事实发生时产生的或者其内容不是勘验、检查客体本身,但因产生的初始性而成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原始证据一般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系

原始证据一般是犯罪行为或民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产生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没有经过中间环节,干扰源较少,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属于距离案件事实最近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2。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

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自然的、未经过人为设立或者改变,是未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获得的证据,客观性较强,其证明力也较强。如盗版制品虽然是传来的,但对于证明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仍是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以获取主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如当事人亲自提取的为原始证据,法院提取的也为原始证据,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提取的仍为原始证据。只要它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的“污染”与转换,就能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自然关系。

3。原始证据不是一成不变的

原始证据由于受自然环境、自身的原因和收集、固定的条件差异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也会发生变化,甚至出现“面目全非”。如作为原始证据的物证因时间久远或风雨侵蚀而变形;证人因记忆不清而陈述错误;或者因收集证据的技术落后、收集过程的不当损害使之发生变异。因此,原始证据不能不经审查就直接认定或者采纳,因为原始证据不具有天然的真实性。

(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转述、转抄、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而生成的证据。凡是从第一来源之外获得的证据均可称为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因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所以又称为非第一源的证据,也称为“传替证据”、“派生证据”或者“衍生证据”。如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复制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派生证据”或者“衍生证据”在新的证据类型中与再生证据类似。再生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或行为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为掩盖犯罪,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产生的,侦查人员依法通过必要的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能够证明“原生证据”存在或证明反侦查活动存在的材料。它与传来证据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范畴。

传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关系

传来证据不直接源于案件的事实,一般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或间接渠道形成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的次数越多,它与案件事实的距离就越远,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真实性与可靠性也就越差,其证明力具有逐渐减弱的可能性。

2。传来证据相对原始证据具有派生性

传来证据可以源于原始证据,也可以源于其他传来证据,但其最初的本源应为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在另一个证据基础上生成的,它不仅可能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也有可能在其他传来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甚至是无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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