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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最佳证据规则(第1页)

第四节最佳证据规则

【引例】

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该欠条共有三行内容:第一行是:“还欠款五千元(5000。00)”;第二行署名为“李某”;第三行落款:“2013年8月13日”。对于该欠条的内容,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从我处借款数笔,归还了一部分后,还欠五千元,就把最后一张大条子撤走,所以于该日打了此欠条。”被告李某抗辩:“原告张某借我数笔款项,还剩最后一笔五千元,他于2013年8月13日还我,当时我没有找到他给我的借条,我答应他,找到以后撕掉就成了,他说不成,必须让我写一个证明,证明他还了这五千元,于是我就写了这个证明,证明他在这天给了我五千元欠款。”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概念与特点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本法则”或者原始文书规则,是指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事实,只能采取能够寻找到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规则。它是“关于文书内容之证据容许性之法则,该法则需要文书原本之提出,如果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满意之说明以前,则拒绝其他证据。”[1]法学家塞耶认为,证明文书的内容,文书的原件是第一位的证据,除非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否则第二位证据不可采纳。1945年美国第二巡回法庭在赫济格诉斯韦特公司的判决中将其表述为,“最佳证据规则在其现代的应用中仅指这样一条规则,即一份文字材料的内容必须通过引入文书本身来证明,除非对原始文书的缺失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最佳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最佳证据规则属于证明力裁量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价值进行衡量。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的实质进行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价值高低,决定证据的取舍。

(二)最佳证据规则属于优先选择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在存在多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采用最有说服力、最令人信服的证据确认事实,即最佳证据享有优先权。有多个证据证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产权情况,但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应该是住建部门作为管理机关在纠纷发生前根据客观事实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当房地产所有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即属于最佳证据;公证遗嘱优先其他遗嘱。如在原告与被告股权纠纷一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某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从其原合伙公司转入的证明,但根据工商登记材料,原告并非某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不享有权利,也无须承担该公司的义务,因此,工商登记材料是本案的最佳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英美法系中的最佳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其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文字材料,而且包括录音、照相、普通摄影、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片。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1条(3)规定,“原件”是指“文字或录音的‘原件’,即文字或录音材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确认使其具有与原件同样效力的副本、复本。照相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印的胶片。如果数据储存在电脑或类似设备中,任何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反映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原件优先也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二、最佳证据的适用规则

最佳证据的适用规则,是指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均有证明力,不同的证据证明相反的事实主张的情况下,对数个证据证明力之间的大小作出确认的规则。其中,数个证据既包括同类型证据的数个证据,也包括不同类型的数个证据。适用最佳证据规则,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最佳证据规则的证据应当属于文字材料。这种文字材料一般为信件、电文、合同、地图、照片、磁脉冲、机械或电子录音或以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记载下来的内容。(2)最佳证据规则的文字材料是以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方法。如果该文字材料不是以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明方法,或文字材料记载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虽有证明作用但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则不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书面材料或者书证的证据适用规则。一般来说,(1)在数个文书证据并存的情况下,原件是最佳的。(2)同一文书,如果有数种方式并存,则视原件最佳。(3)在格式填制中,填制部分最佳。(4)文字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的时候,应当是文字数字为最佳。这一规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供原始文书,即所谓“民凭文书官凭印”;二是由辅助证人证明文书的制作过程;三是口头证言不能更改或者修正文书的内容。这些内容逐渐发展为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司法实践也存在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一般认为,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具有鉴定资格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最佳证据的适用规则如下。

(一)公文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

国家机关和特定的公职人员在职权或职责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推定为真实。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至第316条规定,除非能证明公文书证属于伪造,否则,公证文书将一直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私文书证,应当由提供方证明其真实性。在我国,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一般为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队及国家机关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根据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文书包括有关命令、指令、决议、决定、公告、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指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文书,但国家机关不是因为公务行为所制作的文书不是公文书证。

国家机关制作和发出的公文文书,一般应当具备法定条件以及在法律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或事务范围内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做成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客观性,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国外也存在相应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文文书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可以认定为是由官署或由具有公信权限的人所制作的证书,推定其本身是真实的。公文证据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原因为:(1)公文文书具有客观性。公文的制作和完成一般在诉讼外,不是为了诉讼,具有客观性。(2)公文文书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公文的制作机关是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是单位或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3)公文文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

(二)书证的原件、物证的原物的最佳证据规则

物证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及时提取并妥善固定和保全,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件,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是在诉讼开始以前形成的,一般具有较强的真实性。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复印拼接、照片拼接翻拍、计算机合成制作等手段伪造、变造、仿造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相当容易。书证的原件和物证的原物,能够排除伪造、变造、仿造证据的问题。书证的原件、物证的原物的证明效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2]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也就是说,对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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