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证据法原理与实务 > 第三节 补强证据规则(第2页)

第三节 补强证据规则(第2页)

3。证人证言的程序上补强警告规则

这种程序上的补强不是针对特定的案件,而是针对特定范围的证人而言,它一般包括儿童的宣誓证言。对于这种补强仅在程序上具有提醒的功能。如果法官没有作出这种提醒,陪审团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便成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之一,上诉法院可能因程序违法而撤销其裁判。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rs。Thaliav。Massie强奸案中法官对下列内容指示陪审团:①根据法律声称被强奸的妇女是其后控诉中的合格证人,但在没有其他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补强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仅依据该受害人的证词作出有罪判决;②受害人的证词必须为其之外的其他证据补强;③补强证据是一种不依赖于受害人证词,但能强化、证实之的证据。“法官仅发出补强警告是不够的,法官必须替陪审团辨别出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补强。”[6]

4。证人证言的裁量补强规则

法律没有规定实体补强和程序补强。补强与否,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对何种案件或何种证人证言采用何种补强(实体还是程序),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案件争议的事实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和质量、可信度的高低予以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补强:(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以上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完全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进行强制性补强。

1。未成年人证言补强规则

未成年人由于智力与发育的原因,对某些事物的理解可能以偏概全或突发幻想,由于同龄的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智力水平、理解能力等参差不齐,无法仅凭年龄对其做统一要求或者作出评价。未成年人证言在适用中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如雇员与雇主对催讨债务的作证。因为这些证人与当事人有特定的关系,根据“利益有涉”规则,对其证明力应当予以适当的限制,对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密切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提供有利于其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补强。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证人作证应当在法庭上充分履行作证义务,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使法官从中判断其所作证言的真实性。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未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质疑,其真实性难以保障,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经过补强,其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才能对案件事实发生证明力。

另外,还涉及视听资料、复制件及其复制品的补强问题。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质上,这些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主要不是补强问题,体现“物证”验真的意义,也非本质意义上的补强。

【课堂讨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一规则,仅仅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针对引例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在该案中,尽管存在田某的主动交代且其交代的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其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2)一般情况下,补强证据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像主证据那样始终如一地直证案件的主要事实,它作为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却为例外情况。那么,补强证据与品格证据、补助证据如何区分?

(3)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被告人的口供究竟能否互相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如果能依此定罪的话,这种口供对于被定罪人来说,属于哪一种证据?是被告人口供还是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与证人证言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

[1]陈朴生:《刑事证据法》,146~147页,台北:三民书局,1979。

[2]Wigmore,Evidence,2d。sex。2032。1923。p。291。

[3][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28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4]“助誓人”的誓词为:“我在上帝面前宣誓,他(原告或被告)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实的。”对这种誓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它仅增强被告人陈述可信度,未证明案件事实,不具有真正意义上补强证据的意蕴。

[5]参见1972年《英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

[6][英]詹妮·麦克埃文:《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蔡巍译,14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