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证据法学真实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1页)

第三节 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1页)

第三节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引例】

被告人和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有奸情,合谋杀害李某之夫王某。2006年5月某日,两人将王某骗出,当晚22时许,和某尾随王某并用石头猛击王某后脑部数下致王某死亡。之后和某将李某叫至现场,共同将王某尸体抛弃。该案卷宗显示的主要证据包括:(1)被告人和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的有罪供述;(2)手机通话清单显示,案发当天李某的手机与和某的小灵通及和某使用的其妻子的手机通话达15次;(3)证人张某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王某来找过和某,王某所携带的大河牌烟盒上写有和某的小灵通号码,王某还用张某的手机给和某打过电话。该案的一审、二审均判和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中发现,该案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杀人现场发现并提取了沾有血迹和毛发的疑为凶器的石头两块、写有“6632844”字样(和某小灵通号码)的大河牌烟盒、血迹、呕吐物等,但一、二审均未将上述物证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出具说明称,技术人员将上述提取物放在一个塑料桶内,因实习民警不慎,将上述物品倒入了垃圾桶,后经努力查找未果。二是被告人和某供称,其作案时所穿的白衬衣袖口和皮鞋上沾有血迹,案发后衬衣已洗,皮鞋扔在家门附近的树丛中了。但卷内无侦查机关提取和某衬衣和皮鞋的材料。三是和某供述是用自己的红色捷达出租车抛尸,后尾箱里曾沾有被害人血迹及呕吐物,案发后进行了清洗,但卷内既无侦查人员对该车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也没有该车的照片。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一、对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稳定性,尽管其本身不能说谎,但因其具有存在形式多样和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现实中的物证被变造、伪造、调换等情况时有发生。问题物证主要源于:(1)伪造,即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办案人员有意制造的物品和痕迹;(2)假冒,即办案人员另寻的替代品;(3)失真,即物证中所承载的信息失真;(4)物证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即与案件无关的物证。因此,对物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物证的客观真实

对物证必须审查其本身的客观真实,查明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由两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

对物证必须追根溯源,查清其原始出处;查清物证是亲自从现场获取的,还是其他人员在事后主动或被迫交出的;查清物证形成和被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查清获取的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或替代品;复制品或替代品与原物是否相符。只有弄清这些问题,才能避免将相似的、伪造的和调换的物品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判断物证的收集过程

物证的收集程序和方法对物证的真实性存在较大影响,因此,应当审查判断物证的收集过程。审查判断物证的收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判断物证是否符合法定的收集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其违反的程度是否影响到物证本身的客观真实性;(2)审查判断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是否因提取、固定、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物证发生了变化,如提取的脚印变形,血迹受到污染等;(3)审查判断收集物证采用的技术是否科学,如果采用技术是科学的,还要审查采用的科学方法对该物证是否有效;(4)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查封、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5)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证据收集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6)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四)审查判断物证的外部特征和属性

审查判断物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有无因时间、风雨、温度等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变化,如褪色、变形、变质等;审查判断物证有无伪造、变造等情况以及物证的内在属性与外在特征是否相符;如果存在不相符的地方,判断其不相符的原因以及物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被破坏或者改变。

(五)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有无客观联系

物证是随案件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必然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物证的真伪就是要揭示物证同案件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对于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提取笔录或者查封、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对其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对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书证作为证据对原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其内容本身无法显示自己的真实与否,一般需要有一个核实的程序。对书证的审查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判断书证的产生或制作过程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办案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办案机关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是原件等,由相关人员签名。根据相关解释的规定对书证的产生或制作过程的审查判断为:

一是要查明制作人是否制作了该书证。若没有制作该书证,则表明该书证是被人伪造的;若制作了该书证,还需要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查明制作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制作的背景、环境与条件如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或欺骗等情况;如果存在,该书证不具有真实性。

二是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书证是谁提供的,在什么时间、地点、情形下取得的,取得过程有无其他人参与,有无被篡改的可能,有无被替代的可能。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书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三是审查书证的形式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有无瑕疵;书证在收集、保管、移送、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二)审查判断书证的复制件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是复制件的,必须证明原件曾经或现在确实存在且该原件是真实的,以及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对书证复制件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原件已经不存在,提供原件已无可能,如原件遗失或毁坏,但提供人恶意遗失或毁坏的除外。(2)原件存在,但原件为对方或第三人控制,通过合法的程序或手段不能获得。如原件在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控制之下,而该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提供。(3)原件曾经存在,但提供原件可能造成原件毁坏或不方便等。如粘贴在墙上的通告,提供原件可能造成原件的毁坏。(4)其他正当理由。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复制件的制作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复制件的复制次数以及复制的具体状况;复制件的内容有无明显的删减、内容是否前后一致、连贯;复制件内容的格式、布局是否符合书证的要求。一般来说,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程度的可采性,并不代表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三)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取过程和保全情况

查清书证包括审查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由谁收集或提供的,是在什么情况与环境、背景下获取的;审查书证由谁保管,在保管期间有无其他人接触,采取何种固定和保管措施等。如书证是通过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还要审查有关人员有无搜查和扣押书证的权力,在搜查和扣押书证时是否履行了应有的法律手续。

(四)审查书证的内容

审查判断书证还需要分析书证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不是制作人真实的意思,语言表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被变造或伪造的可能;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合同书是否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等。必要时,可以结合知情证人的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对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