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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辨认笔录(第2页)

1。辨认的组织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侦查人员的主持活动包括:确定辨认场所和安排较适宜的辨认环境;组织辨认人到场并保证使辨认人事先不能见到、接触被辨认的对象;将辨认人分开,按照先后顺序单个进行辨认;安排辨认对象,如调取符合数量要求的照片并合理安排照片的顺序,安排犯罪嫌疑人、陪衬者组成队列,邀请一至二名见证人到场等。

2。辨认前的预先询问

侦查人员首先要详细询问辨认人,了解辨认人当时见到辨认客体的形象特征和见到时的具体情况,询问辨认人在什么时间、地点、怎样的环境条件下见到辨认客体的,对辨认客体的特征看得是否清楚。由于当今社会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热点案件,电视、报刊和网络通常会进行通缉或者报道,在案件发生后公众一般有一定的关注,辨认前对辨认的预先询问显得更加重要,并成为不可忽视的环节。

3。辨认程序规则

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尽量保证辨认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首先,辨认过程要严格遵守混杂辨认、自由辨认、秘密辨认、个别辨认等规则。“在进行队列辨认中的参与人应当是相同种族、拥有相似生理特征以及在体形、年龄与穿着上相仿的人。”[2]“若证人向警察描述嫌疑犯为矮小瘦弱者,警察逮捕某一瘦弱之人,将其安排与数魁梧大汉并列,证人于指证时,自然仅考虑该瘦弱之人。此时的成列指证,实与一对一指证毫无二致。”[3]

4。为辨认人保密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辨认笔录的内容

辨认笔录的内容包括: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辨认对象的主要情况,如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辨认物的种类、型号、数量等;混杂客体的具体情况,如混杂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混杂物的种类、型号、数量等;辨认人辨认的结果、根据和陈述;写明辨认人进行辨认的具体情况和现实条件,提供辨认对象情况,辨认的方法和辨认过程中辨认人的态度,辨认结果及辨认对象能够辨认、确认或者不能够辨认、确认的理由,还有辨认人对辨认提出的疑义和要求等内容;辨认的主持人、辨认人、证人或被辨认物的持有人等的签名、盖章。对于辨认对象的混杂情况和辨认同一的人或物应当分别拍照,附在笔录中。辨认笔录应力求客观、详细、准确。侦查人员事先询问辨认人的记录应当与辨认笔录合并入卷,以便对照研究。辨认笔录和有关情况说明应当存入诉讼卷;秘密辨认不制作笔录,辨认报告存入侦查卷。

据美国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1989~2004年美国总共作出340个改判无罪裁决,在64%(219/340)的改判无罪裁决中,涉及至少一个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结论。在几乎90%(107/121)的强奸案件中,以及50%(102/205)的杀人案件中,涉及至少一个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结论。”[4]因此,对于在辨认过程中,未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辨认,使辨认存在一定瑕疵的辨认笔录应当予以补正或者说明,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课堂讨论】

在引例中,该案件因系列强奸案疑犯、湖北丹江口市石鼓镇农民王某供述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细节,与受害人所说相吻合,而被最终认定。针对引例的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小学生的辨认和被害人的辨认为何出现错误?出现错误结果的原因在何?

(2)如果小学生的辨认和被害人的辨认结果不同如何采用?

(3)该案的辨认笔录是否存在问题?如何才能保障辨认笔录的客观性?

(4)辨认与指认是否存在区别以及如何区别?对此作出区别的意义何在?

[1]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规定:“辨认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2]Salamv。Lockhart,874F。2d525,528(8thCir。1989),ied,493U。S。898,(1989)。

[3]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43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美]萨缪尔·格罗斯等:《论美国的无罪裁决》,刘静坤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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