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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第2页)

二、物证的分类

在证据法研究中,有人主张取消物证这一证据形式。由于物证因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因素的影响易于风化、变质、消失或毁损、灭失、遗失等,一般情况下还要转化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或公证文书,即这类证据的形式具有可替代性,无须再设立独立的证据类型。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物证需要转化,其转化的仅仅是物证的证据内容,如鉴定意见是采用鉴定人判断意见的形式来揭示物证内容,不同水平和能力的鉴定人甚至对同一物证作出的不同意见,而作为物证本身原有的内容仍没有发生变化,其内容所包含的事实仍是客观的,存留在物证的载体中,对这种证据类型仍有保留的必要。

物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物证的分类有利于对其获得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准确地把握它的基本特征,保障选择其适用案件的正确性。根据不同的标准,物证可以作出以下分类。

1。根据物证的载体不同,可分为人体特征的物证、物体特征的物证和文书特征的物证

(1)人体特征的物证。人体特征的物证是指人体遗留的物证。这些物证主要包括人的肢体遗留的物证和遗留在人身体上的物证。人的肢体遗留的物证一般为指印(指纹信息)、足印等痕迹及人体分泌、脱落的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毛发等;遗留在人身体上的物证主要是指人体的创伤痕迹以及其他器官的损害。

(2)物体特征的物证。物体特征的物证是指物体在发生作用的过程中遗留的痕迹。它包括工具痕迹、车辆痕迹、枪弹痕迹、物体的分离痕迹和气态、液态物质等。

(3)文书特征的物证。文书特征的物证是指遗留在文书上的痕迹及文书载体的物质材料。“如果重要的是文件的外部特征,文件就是物证。”[3]遗留在文书上的痕迹主要指笔迹及制作文书遗留痕迹;文书载体的物质材料主要是指制作文书时印发或书写的物质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墨水、油墨、印油、墨粉以及文书自身的材料成分等。

2。根据物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和微量物证

(1)物品物证。物品物证是指由实物粒子等物质资料构成的物品。物品物证以其形成、占有、作用的情况或者特征不同于其他物品的作用,或者特征变化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环境损害纠纷案件的污染物伤、性质。

(2)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固体物质而遗留的印迹。痕迹一般以其形态和分布位置,或者反映造型体的特征,或者痕迹形成的过程来证明案件事实。

(3)微量物证。微量物证是指无形物质(气味、热能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这种证据通过借助于科学技术手段获得的物质成分的结构、含量、成分的比例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如环境损害纠纷案件的污染物成分性质。

3。根据物证能否当庭出示,可以分为当庭出示的物证和不能当庭出示物证

(1)当庭出示的物证是指能够提取、携带、保管并且在法庭上能够被展示的物品。这些作为物证的物品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辨认与质疑,并需要附卷备查。

(2)不能当庭出示物证是指不能提取、携带或者搬运、保存的物品和痕迹。这些作为物证的物品和痕迹应当通过拍照、录像、复制等方法予以出示和存入案卷,并附文字予以说明。

在物证立法和适用中,由于有些物证无法进入法庭,如体积较大而无法搬运、易于腐烂的鲜果等,而法庭又需要亲历和记载这些物证,这就需要物证的复制品予以替代。因此,在其适用中不应过分或者机械强调物证的原始性。

物证作为一种传统的、被广泛采用的、具有独立性的证据类型,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对物证的验真规则的探讨,无论是对于运用物证揭示案件真相的司法实践,还是完善有关证据的立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课堂讨论】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引例中涉及了多个类型的证据,应当对其进行归类。针对引例中的证据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被害人的尸体作为人身的一部分是人证还是作为证据法中的物证,其区分的标准是什么?

(2)被害人血迹、路面上刹车的痕迹是否是物证,其作为物证的理由与依据是什么?

(3)被害人受伤被撞坏的手表及其指明时间的手表是否是物证?实物证据是否就是物证,他们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1][苏]阿·阿·多勃罗沃夫等:《苏维埃民事诉讼》,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2][苏]H。B。蒂里切夫等:《苏维埃刑事诉讼》,1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3][苏]阿·阿·多勃罗沃夫等:《苏维埃民事诉讼》,22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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