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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就业程序(第3页)

(三)毕业生离校手续的办理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毕业生离校前的一周左右,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毕业生必须持学校统一发放的离校手续单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流程如下:

1。毕业生到所在院系领取离校手续单。

2。到校党团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递手续。

3。到图书馆办理清交图书及借书证等手续。如若将学校的图书损坏或丢失,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4。到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对、清退。

5。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交还宿舍钥匙。家具如有损坏,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6。到学生管理部门交还学生证。

7。到教务部门交还借用的教学仪器和用具。

8。到校医院交还医疗证。

9。对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贷款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0。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

五、报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必须使用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证明和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的凭证。就业报到证一式两联,正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报到后由用人单位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毕业生参加工作的初始记载凭证;副联(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随档案一同转至用人单位,作为学校寄送毕业生档案的凭证。

(一)办理和领取就业报到证的程序

1。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集中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签订的就业协议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交到学校,由学校定期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届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凭省委组织部省选调生录用通知办理;考取国家、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继续择业,档案和户口暂时保存在学校,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继续进行自主择业。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自主择业。

4。参加“三支一扶”、自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如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直接到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到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将就业报到证办至生源地;出国的毕业生,择业期满但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择业期满前及时与学校联系,以便及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5。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凭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毕业生报到程序

毕业生在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即可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关证件到用人单位报到。对大部分毕业生来说,这一阶段是就业工作的最后阶段,它主要包括报到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接收和安排工作岗位、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迁转、毕业生学籍档案的转移等。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报到的有关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规定如下: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籍关系。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2。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毕业生应在离校前检查离校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就业报到证、户籍关系、党团关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是否已领取,同时要认真核查这些材料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有错误或疏漏的信息,要及时向学校申请更改或补充,以免给自己报到时带来不便。第二,在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的途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所有行李物品,特别是办理报到手续所需的材料,因为一旦丢失,补办这些材料费时费力,还将延误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期限。第三,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说明原因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四,毕业生一经办理报到手续,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都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结业生:通常是指在校期间未按学校规定完成指定课程学分,不能获得毕业资格,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的学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业生可由学校推荐或个人自荐,在择业期内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择业期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自谋职业。

2。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但不办理就业报到证,其户籍关系转至入校前户籍所在地。

3。离校前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4。提前修完学分的优秀学生:在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少数优秀学生在读完规定学分后,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准予提前毕业的,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

5。升学的毕业生:毕业生在择业期间若参加了升学考试,在择业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未被录取,毕业生到该单位就业。若毕业生接到录取通知,应将录取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若已办理了就业手续,还应将就业报到证退还给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六、人事代理

(一)毕业生人事代理

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本着充分尊重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地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择业、就业中遇到的人事方面的有关问题,并提供以档案管理为基础的社会化人事管理与服务。人事代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联系到的接收单位是非国有经济单位(外资、合资、民营、民办、个体、乡镇、区街)及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择业期满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的服务内容

1。向毕业生提供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2。为毕业生保管、整理人事档案及提供档案借阅、传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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