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自从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共召开了四次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协会共有会员323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管理公司6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9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资信评级机构5家,特别会员53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5家,基金托管银行15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证券业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其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1)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从业人员的分类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按岗位不同,分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兼营机构的总经理和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稽核、审计、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管理的专业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他专业人员。
另外,按照资格不同还分为:证券承销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能参加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3。执业证书的管理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