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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第1页)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股票、债券分散化的组合投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投资。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并依据各个投资者所购买的基金份额的多少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作“单位信托基金”,在日本和我国台湾省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而在欧洲常被称作“集合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如下义务:遵守基金契约;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有:基金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核算与估值、基金清算和信息披露业务,以及受托资产的管理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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