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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第1页)

六、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一)证券发行市场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是指发行人及其拟发行证券在符合证券发行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求发行人将每次证券发行报请主管机构批准,获批准后方能进入发行程序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度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性条件才能发行证券。证券主管机构制定实质性条件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2)发行公司资本结构及其健全性;

(3)发行公司因证券发行所获报酬的合理性及所有股东体现的公平性;

(4)各类证券的权利义务;

(5)公开信息的充分程度和真实性;

(6)发行公司所发证券的投资性。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规定的发行公司,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取得发行证券的资格。一般来说,若公司有连年亏损记录或资不抵债者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由此可见,证券发行核准制度吸收了信息公开思想的精髓,通过对证券发行的实质性审核,阻止质量低劣的证券进入证券市场,保证长期资金流入有实力、经营稳健、效益高的公司,从而使投资者利益获得双重保障。

2。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发行有价证券者,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将公司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投资决策的价值判断;防止信息滥用;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或欺骗。

(3)时效性,是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和及时性。公开资料反映的公司状态应为公司的现实状况,公开资料交付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等。当然也对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3。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

对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二)证券交易市场监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证券交易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规定了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1。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所谓操纵市场行为是指投资大户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通过买卖股票的具体操作行为来控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以达到牟取暴利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利用巨额资金优势集中于某种证券的买卖,诱使投资者跟进;通谋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故意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流言或不实资料,以影响证券的发行、交易;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交易某种证券以从中牟利。

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两种: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管理机构都在寻求有效的约束机制。事后救济是指对操纵行为的制裁和对操纵行为受害者给予赔偿损失救济。

【相关资料】

操纵市场的具体方式

洗售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相对委托(又称合谋)是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同谋,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价格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轧空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某一操纵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股票吸纳集中,致使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卖空者,除此集团之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轧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为促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自行与一个或更多的他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做一个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抬高或压低该项证券价格的行为。

联合操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操纵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市场操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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