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官违纪责任种类
根据违纪人员情况的不同,检察官违纪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三类。
从具体内容上看,检察官违反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等义务,情节较轻,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其单位内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规范措施。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8条的规定,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我国检察官违纪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违纪人承担的是“双重责任”。
(一)检察官违纪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的种类
《检察官法》第37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分的期限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15条规定,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两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16条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3。检察官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3)违反办案纪律;
(4)贪污贿赂行为;
(5)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6)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7)失职、渎职行为;
(8)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9)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0)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检察官的行政处罚程序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章中,程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