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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特殊差别待遇与普遍优惠待遇(第2页)

第四部分最重要的影响就是首次承认经济上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提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实行某种非互惠(y)的待遇,即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减让时,它们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作出同样的减让。为以后发达国家单方面实施普惠制和在贸易谈判中单方面减让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第四部分要求在解决总协定某项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和根本利益,这影响到后来对发展中国家差别优惠待遇扩展到多边贸易规则调整的广泛领域;第四部分另一后果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和工业品的市场准入机会;根据第四部分安排还设立了新的常设机构——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负责这一部分的实施,处理涉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问题。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但是,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授权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而不必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

(2)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更优惠待遇适用于以下领域:①按普惠制给予发展中国家产品优惠关税待遇;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中规定差别的更优惠待遇;③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相互给予优惠关税或减免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④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3)确定普惠制毕业原则,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逐步发展和贸易状况改善,他们作出贡献和提供减让的能力也将提高,他们应更充分参与总协定权利和义务体制。

HaviheeitsassetoutiionB(vii)ofPartIofthePueMinisterialDe;

&,ifnotalreadyprovidedforirumeedinthecourseuayRound,notwithstaarume-developedtries,andfastheyremaininthatcategory,whileplyingwiththegeintheaforesaidis,willooumentsaotheextenttwiththeirindividualdevelopment,finandtradeheiradmiitutionalcapabilities。Theleast-developedtriesshallbegivenadditionaltimeofoneyearfrom15April1994tosubmittheirschedulesasrequirediheAgreemeablishiradeanization。

2。Agreethat:

&iousimplementationofallspeddiffereakeninfavourofleast-developedtriesingthosetakenwithiuayRoundshallbeehrough,interalia,regularreviews。

(ii)Totheextentpossible,MFNsontariffandnon-tariffmeasuresagreedintheUruguayRoundonproductsofexportiheleast-developedaybeimplemeonomously,ihoutstaging。sideratioofurtherimproveGSPandotherschemesforproductsofparticularexportioleast-developedtries。

(iii)TherulessetoutinthevariousagreementsandihetransitionalprovisionsintheUruguayRoundshouldbeappliedinaflexibleandsupportivemaheleast-developedtries。Tothiseffect,sympathetisideratioospedmotivatedsraisedbytheleast-developedtriesintheappropriatedittees。

(iv)Iionofimportreliefmeasuresandothermeasuresreferredtraph3(c)ofArticleⅩⅩⅩⅦIofGATT1947andthedingprovisionofGATT1994,spesideratiootheexportisofleast-developedtries。

&-developedtriesshallbeaccordedsubstantiallyieicalassistahedevelopmeheningaionoftheirprodudexportbasesingthoseofservices,aswellasiiohemtomaximizethebesfromliberalizedaarkets。

3。Agreetokeepuhespeeedsoftheleast-developedtriesandtouetoseektheadoptionofpositivemeasureswhichfacilitatetheexpansiopportunitiesinfavourofthesetries。

授权条款的主要作用是在第四部分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应享有的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法律地位,把这种优惠待遇的范围、实施方式明确化、具体化;授权条款还正式承认此前由联合国贸发会议安排实施的普惠制在GATT体制中的合法地位,使之成为GATT管辖的一项法律制度;依据授权条款,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差别的更优惠待遇不需经过GATT豁免义务程序,弥补了GATT第四部分的不足。但是GATT第四部分和授权条款的规定主要是授予权利和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它们并不是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不能强制施行,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不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来解决,因为发达国家给予的优惠是基于“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而不是应尽义务。

1979年在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授权条款”,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一特殊地位,使普惠制安排合法化。

1995年1月1日WTO成立,特殊和差别待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WTO协定中包含了大量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这些条款大多是从GATT1947和其他一些决议、宣言中并入过来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二、特殊、差别待遇

一般而言,特殊和差别待遇(SpedDiffere,S&D)是指在WTO协议中专为授予发展中成员特别权利,或让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好的贸易待遇的条款。在WTO体制内,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O体制的一般义务的权利而享有较优惠的待遇。

GATT1947就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引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经过乌拉圭回合的整合,目前S&D条款遍及WTO各协议中,总计145条之多。在WTO体系内,WTO大部分协议中都包括了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其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至新兴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另外,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根据WTO秘书处的研究报告,WTO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大体可以分为6类:(1)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的条款。GATT1947中的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市场准入待遇的条款在WTO中保留下来,例如GATT第37条要求发达国家尽最大可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包括对削减和取消欠发达国家目前或潜在具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壁垒给予最优先考虑;1979年的授权条款则允许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惠制待遇等。根据GATTWTO的制度安排,这些条款目前仍然有效,构成WTO成员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2)要求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协定的一些条款要求发达国家在采用贸易措施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例如《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发展、金融和贸易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产生不必要的影响。(3)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多边贸易规则和纪律时采取一定灵活性的条款。例如《农产品协定》中,发展中国家可以削减较少的关税和补贴,可以维持一般性的投资补贴和给予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农民的农业投入补贴;至于农业出口补贴,发展中国家则不被要求在执行协定期间为降低农产品出口的营销费用而提供的补贴以及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运费征收方面作出承诺。(4)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转型期条款。除了《反倾销协定》和《装运前检验协定》外,其他所有的协定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长的履行期限。(5)技术援助条款。例如《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应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向其他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帮助。在《海关估价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等协定中也都有类似规定。(6)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WTO所有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都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同时,也有一些专门针对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农产品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无需在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和市场准入领域作出削减的承诺;而在《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则被允许使用出口补贴,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背离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给发展中国家更优惠待遇,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第一种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规定获得义务的豁免。总协定第25条第5款规定:IionalotelsewhereprovidedforinthisAgreemeINGPARTIESmaywaiveanobligationimposeduppartybythisAgreement;Providedthatanysuchdeshallbeapprovedbyatwo-thirdsmajorityofthevotesdthatsuchmajorityshallorethanhalfofthegparties。TheGPARTIESmayalsobysuchavote:

&aincategoriesofexalcestowhichrequirementsshallapplyforthewaiverofobligations,and

(ii)prescribesuchcriteriaasmaybenecessaryfortheappliofthisparagraph[1]。

历史上,197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成员即根据此一条款授权发达缔约国在10年内背离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惠制。WTO将这一豁免严格化,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3款、第4款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将23多数增加为34多数,并且任何超过一年的豁免都需接受部长级会议的年审。另一种途径是通过授权条款获得永久豁免。授权条款第1条规定:“尽管有总协定第1条规定,各缔约方仍可给发展中国家以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而不将此种待遇给其他缔约方。”

三、普遍优惠待遇

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GeemofPreference),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崛起,它们对多边贸易关系中严格的互惠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产生异议,认为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之间实行这些原则使发展中国家负担加重,经济更困难。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77国集团发表联合宣言,提出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普遍关税优惠待遇。这次会议虽因发达国家反对这一要求而未能达成协议,却导致关贸总协定增加了关于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1968年在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上以第21(Ⅱ)号决议形式,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以非互惠非歧视的普遍优惠制”原则。1970年贸发会议优惠特别委员会通过一项决定,将普惠制方案具体化。1979年GATT东京回合谈判达成授权条款,使普惠制成为GATT体制中的一项制度。普惠制是WTO体制内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普惠制通过发达国家制定的给惠方案来实施,给惠方案中包括受惠国地区,给惠产品、减税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等等:(1)给惠国,经合组织和经济互助理事会的所有发达国家都被邀请参加普惠制;(2)受惠国,根据“自选”原则,优惠给予那些自称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给惠国可以某种理由拒绝给某一发展中国家优惠;(3)给惠商品,给惠方案列有给惠产品清单,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原料,某些敏感商品除外;(4)减税幅度,普惠制税率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减免,减税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之间的差额,这意味着只有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才享有普惠制;(5)保护措施,给惠国为保护本国经济在普惠制实施中设置保护措施。主要有例外条款:如果从受惠国进口某种产品的数量增加对给惠国工业造成损害,给惠国可以取消优惠;预定限额: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进口实行限额,包括最高限额和国别配额;普惠制毕业:给惠国如认为受惠国经济发展,产品有了较强竞争力,可以取消优惠。

&udy

&ES—MEASURESAFFEGTHEPRODUDSALEOFCLOVECIGARETTES

(DISPUTEDS406,2September2011)

plainant:Indonesia

&:Ues

ThirdParties:Brazil;iniRepublic;EuropeanUnion;Guatemala;Mexiorway;Turkey

FACTUALASPECTS

Introdu

Thisdisputesatobaeasure[2]adoptedbytheUesthatprohibitscigaretteswithcharagflavours,otherthantobaent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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