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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第1页)

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以及特征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MFN)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货物贸易领域,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Withrespesdutiesandchargesofanykindimposedonorihimportatioionorimposedoionaltransferofpaymentsforimportsorexports,aothemethodoflevyingsuchdutiesandcharges,aoallrulesandformalitiesihimportatioion,aoallmattersreferredtraphs2and4ofArtiyadvantage,faveorimmunitygrantedbyanygpartytoanypriinedforaryshallbeaediatelyandunallytothelikepriiheterritoriesofallothergparties。

在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WithrespeeasurecoveredbythisAgreement,eachMembershallaediatelyandunallytoservidservicesuppliersofanyotherMembertreatmentnolessfavourablethanthatitaccordstolikeservidservicesuppliersofary。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规定:Withregardtotheproteofiualproperty,anyadvantage,faveorimmunitygrantedbyaMembertothenationalsofaryshallbeaediatelyandunallytothenationalsofallotherMembers。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核心就是避免歧视,它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最为重要的原则,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由于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上述特点,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双边谈判、多边受益的搭便车情况。

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相互性。每一成员既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自动性。最惠国待遇的自动性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上。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这种优惠。“无条件”指的是无需“相应的补偿”,如规定受惠国想要享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各种优惠、特权或豁免,受惠国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作为回报,就是有条件的了,而最惠国待遇是不要求补偿作为回报的。

同一性。简而言之,就是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适用于第三成员方时,这种优惠所针对的对象是相同的。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

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一成员方将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方面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包括海关手续费、领事税费等。如在1948年荷兰与古巴关于领事税纠纷中,荷兰即认为古巴采取了歧视性的领事税规定。

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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