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反倾销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是加拿大,目前,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它属于经济行政法的一部分。WTO的《反倾销协定》全称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AgreementoionofArticleⅥoftheGeonTariffsandTrade1994),是以GATT1994第6条为基础所达成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标题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协定》只涉及其中的反倾销税部分。《反倾销协定》共有18个条款和两个附件,内容包括反倾销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一、倾销和反倾销的概念
(一)倾销
简单地说,倾销(Dumping)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1]
Aproductistobesideredasbeingdumped,i。e。iheerothertryatlessthanitsnormalvalue,iftheexportpriceoftheproduorytoanotherislessthantheparablepritheordinarycourseoftrade,forthelikeprodudestinedforptioingtry。[2]
(二)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3]各国进行反倾销的目的是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生产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条件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都具体规定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条件。其中《反倾销协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基本原则。
Ananti-dumpingmeasureshallbeappliedohecesprovidedforiT1994andpursuaionsinitiatedandduacewith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ThefollowingprovisioheappliofArticleⅥofGATT1994insofarasaistakei-dumpiiulations。
《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法律条件:(1)倾销的事实存在,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的确定;(2)损害的存在,必须证明倾销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产业建立受阻即损害的确定;(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即因果关系的确定。
(一)倾销的确定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首先必须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其次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最后将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1。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正常价值的确定,《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Whentherearehelikeprodutheordinarycourseoftradeiicmarketoftheexptryorwheheparticularmarketsituationorthelowvolumeofthesalesiicmarketoftheexptry,suchsalesdoaproperarginofdumpingshallbedeterminedbyparisonarablepriceofthelikeproduexportedtoanappropriatethirdtry,providedthatthispriceisrepresehthecostofproduthetryinplusareasoforadministrative,sellingasandforprofits。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对于出口价格的确定,除在正常贸易情况下,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可以确定为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外,《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3款还规定:Ihereispriceorearstotheauthoritiesedthattheexportprireliablebecauseofassopensatemeheexporteraerorathirdparty,theexportpricemaybestruthebasisofthepriceatwhichtheimportedproductsarefirstresoldtoabuyer,oriftheproduotresoldtoabuyer,orheported,onsuablebasisastheauthoritiesmaydetermine。
实际上,上述规定表明,《反倾销协定》从市场经济国家的角度,规定了确定出口价格的三种方式。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即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
(2)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即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
(3)推定价格或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实践中,许多国家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都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出口价格,通常有下列几种。
(1)替代国价格,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不使用出口国生产者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2)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进口国使用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3)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即原材料、劳动工时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
在确定了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后,要将两者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倾销是否存在。对于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反倾销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Afairparisoweepridthenormalvalue。Thisparisothesameleveloftrade,normallyattheex-factorylevel,aofsalesmadeatasnearlyaspossiblethesametime。Dueallowanceshallbemadeineaerits,fordifferencesriparability,ingdifferenditionsandtermsofsale,taxatiorade,quantities,physicalcharacteristiyotherdifferenceswhicharealsodemooaffectpriparability。Inthecasesreferredtraph3,allowancesforgdutiesandtaxes,iweenimportationandresale,andforpr,shouldalsobemade。Ifinthesecasespriparabilityhasbeeheauthoritiesshallestablishthenormalvalueataleveloftradeequivalenttotheleveloftradeofthestructedexportpriakedueallowanceaswarrahisparagraph。Theauthoritiesshallihepartiesiionwhatinformatiooensureafairparisonandshallnotimposeanunreasonableburdenofproofoies。
此外,《反倾销协定》所指“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相同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如果没有此种产品,则为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
(二)损害的确定
1。损害
根据《反倾销协定》注释9对损害的解释,“损害”一词,应理解为指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据此,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1)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的损害;(2)倾销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3)倾销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2。损害的客体——国内产业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4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体,或者其产品的合计总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大多数的国内生产者。在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时,“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在特殊情况下,对所涉生产,一成员的领土可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每一市场中的生产者均可被视为一个独立产业。
3。损害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