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性商品检验机构介绍
目前,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既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官方的诸如中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等。民间的商检机构数量则比较多,承担着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中的大部分事务,具有类似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比较著名的有如下一些。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很大。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与原材料、工业设备等有关联的商业贸易过程。
美国安全试验所(UL)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UL是美国最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UL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按照UL标准,提供对建筑材料、防火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等产品设计的安全性能审核、测试、鉴定,以及对工厂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测试、检验。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OMIC的主要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
(三)《装运前检验协议》
1。《装运前检验协议》的产生
装运前检验对于维护进口国利益而言是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如果相关国家在进行检验时进行不必要的拖延或不平等对待,或缺乏透明度,或侵害贸易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则可能会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造成障碍,形成新的非关税壁垒,阻止或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建立一套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都同意的,能约束出口成员方的规则,减少和防止这方面的非关税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装运前检验问题列入了议程。经过谈判和磋商,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Iion),该协议的生效标志着国际装运前检验制度的诞生。协议对装运前检验活动的定义是:“装运前检验活动系指与检验出口到用户成员方境内的商品的质量、数量,包括货币汇率和融资条件在内的价格,和/或关税税则分类有关的一切活动。”该定义同时体现了检验的范围所在,即装运前检验的项目主要涉及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外汇汇率、融资条件和关税分类等。从一国政府角度而言,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逃汇、虚报产品质量、偷漏关税等欺骗行为。
2。《装运前检验协议》的目标
《装运前检验协议》的目标体现在协议序言部分中:程序的实施必须排除不必要的迟延或不公平待遇;就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国际体制;增加装运前检验机构操作程序和有关装运检验的法律和法规的透明度;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出口商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协议项下产生的争端,等等。
3。《装运前检验协议》的主要内容
《装运前检验协议》由1个序言和9个条款组成,没有附件,主要是对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的义务进行了如下规定。
(1)用户成员方的义务。关于用户成员方的义务在协定第2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篇幅比较长,也是协定中的最主要条款,涉及非歧视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义务、透明度义务、避免检验延误义务和价格核实义务等。
①非歧视义务,协定第2条第1款中规定了非歧视义务(Non-disembersshallepreshipmeivitiesarecarriedoutinanon-disahattheprodcriteriaemployedioftheseactivitiesareobjedareappliedonanequalbasistoallexportersaffectedbysuchactivities。Theyshallensureuniformperformanspebyalltheiorsofthepreshipmeitiestraahem。
②透明度义务,协议规定用户成员方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透明度,这一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在保持透明度的情况下进行。二是用户成员应确保在出口商初次接触时,装运前检验机构向出口商提供遵守检验要求所需的全部信息清单。经出口商请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向其提供实际信息。三是用户成员应立即公布有关装运前活动适用的全部法律和法规,其公布方式应使其他政府和交易商能够熟悉这些法律和法规。
③保护商业秘密义务,装运前检验制度实施过程中,出口商提供的资料中难免会涉及某些商业秘密,一旦泄漏很可能损害出口商的利益,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基于此,协议规定用户成员方负有保护相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一旦用户成员方委托或授权某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即应就该检验机构的保密义务负全部责任。具体如下:
UserMembersshallepreshipmeitiestreatallinformatiohecourseofthepreshipmeionasbusinesstialtotheextentthatsuationisnotalreadypublished,generallyavailabletothirdparties,orotherwiseinthepubliain。UserMembersshallepreshipmeitiesmaintaiothisend;
UserMembersshallepreshipmeitiesdonotdivulgetialbusinessinformationtoanythirdparty,exceptthatpreshipmeitiesmaysharethisinformationwiththegoverhathavetraahem;
UserMembersshallepreshipmeitiesdoerstoprovideinf:(a)manufagdatarelatedtopatented,lisedorundisclosedprocesses,ortoprocessesforending;(b)ueicaldataotherthaodemonstratepliaeicalregulationsorstandards;(alprigmanufagcosts;(d)profitlevels;(e)thetermsoftractsbetweeheirsuppliersuisnototherwisepossiblefortheentitytoduspequestion。Insuchcases,theentityshalloheinformationnecessaryforthispurpose。[1]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协议中还有一处例外规定,即前述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以因特殊情形而由出口商自愿发布。
④避免利益冲突义务,为了避免因装运前检验在商业机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而影响到检验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协议中规定了用户成员方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义务是指用户成员应确保装运前检验机构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协议规定,应避免在下述双方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程序,具体如下:一是在装船前检验机构与包括装船前检验机构与之有财务或商业利益关系的任何机构与装船前检验机构有财务利益关系,其运货要接受装船前检验机构检验的任何机构在内的与装船前检验机构有关系的机构之间;二是在装船前检验机构与包括除约定或委托检验的政府机构外的其他接受装船前检验的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之间;三是在从事非为实施检验过程所要求活动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各个部门之间。
⑤避免检验延误义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UserMembersshallepreshipmeitiesavoidunreasonabledelaysiionofshipments。UserMembersshalle,oiityaeragreeoe,thepreshipmeityduspethatdateuisresutuallyagreedbasisbetweeeraiity,orthepreshipmeityispreventedfromdoingsobytheexporterorbyforcemajeure;
UserMembersshalle,followihefisaheiioiities,withinfivewdays,eitherissueaReportofFindingsorprovideadetailedwritteiohereasonsfornon-issuance;
UserMembersshalle,wheneversorequestedbytheexporters,preshipmeitiesuothedateofphysispe,aprelimiionofprid,licable,ofgerate,onthebasisofthetraexporteraheproformainvoid,licable,theappliportauthorization;
UserMembersshalle,ioavoiddelaysi,preshipmeitiesseersivesoftheexportersaReportofFindiiouslyaspossible。[2]
⑥价格核实义务,协议规定了用户成员方的价格核实义务,即用户成员方应确保防止出现开立高价发票、低价发票等欺诈行为,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按照一定的准则进行价格核实。具体为:一般情况下不应该拒绝合同约定的价格,但当发现存在可疑的价格时,可拒绝进出口双方约定的价格;价格比较应当基于大致相同的时间自同一出口国出口相同或相似货物的价格确定;应适当考虑销售合同条款和与该项交易有关的普遍适用因素,包括商业水平、销售数量、交付期限与条件、质量规格、订货规模、季节影响、知识产权费用等。
(2)出口成员方的义务。《装运前检验协议》在第3条中规定了出口成员方的义务,与用户成员方的义务比较而言,出口成员方的义务要简单很多,其中不少规定与用户成员方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具体如下。
①非歧视义务。ExporterMembersshalleheirlawsaitopreshipmeivitiesareappliedinanon-disanner。
②透明度义务。ExporterMembersshallpublishpromptlyallapplicablelawsaitopreshipmeivitiesinsuerastoehergoverraderstobeeatedwiththem。
③协助义务。ExporterMembersshalloffertoprovidetouserMembers,ifrequested,teicalassistaowardstheatoftheobjectivesofthisAgreementonmutuallyagreedterms。
三、原产地规则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