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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第1页)

第一节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sDutyorTariff),是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海关依据本国或本地区的海关法和海关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赋。

关税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是调节国际经济关系、增加税收的有效工具,是各国或地区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与其他国内税赋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概念中的单独关税区意为一个国家可能存在两个以上的关税区,比如中国大陆属于一个单独的关税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则属于实行不同于大陆关税制度的单独关税区。另外还有一个概念是关税同盟,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协定组成一个关税区,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能够减轻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受到的来自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调节本国的进出口贸易,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

关税作为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虽然只是在一国国内征收,但它影响的却是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关税能够对本国或本地区进出口贸易进行调节,并结合具体国情对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间接的保护作用。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实行自由贸易还是采取保护关税政策,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国际贸易收支状况以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的。比如有些国家,在出口方面,实行免税、减税和退税等措施,激励国内产品出口;在进口方面,则对国内能生产但是尚处于发展初期的产品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以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发展。

(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历史上,在关税产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政府征收关税大都以增加财政资金为主要目的。到了现代,随着国内产业的发展,税源得到拓宽,关税的财政作用有所减弱。目前,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一般来说关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并不大,并且呈现出一种下降的趋势。但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征收进出口关税仍然是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国内工业税源有限、许多产品都要依赖进口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二、关税的分类

1。按征收对象的流向划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ImportDuty),是指对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入境关税。进口税或在进入关境时征收,或在产品从海关保税仓库中提出并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税是大多数国家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在有些国家,进口税是唯一的关税。征收进口税可以抬高境外产品的价格,使得境外产品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不具备优势,削弱竞争力,起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进口税的征收与WTO所倡导的货物贸易自由精神是相矛盾的,WTO所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实际上就是针对进口税的减让进行的。

(2)出口税(ExportDuty),是对本国出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出境关税。征收出口税主要是针对国内某些特定的出口货物施加的,目的是保护国内资源或调节出口。这是因为,征收出口税后会导致本国产品出口后在国外售价的提高,降低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能力,进而间接地限制出口的扩大。目前,发达国家征收出口税相对较少,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针对某些产品进行征收,中国也对一小部分产品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TransitDuty),是对经过本国国境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一般说来,过境货物对本国市场和生产没有影响。而且外国货物过境时,可以使本国在铁路、港口、仓储等环节获得一些益处。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按照GATT1994第5条的规定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少量准许费、印花费、签证费等费用。

2。按关税的征收方法划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和混合税

(1)从量税(SpecificDuty),是指以进口货物的重量、数量、长度、容量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采用从量税计征关税有几个特点:一是手续简便、便于计算,一般不需要详细核定货物的规格、品质、价格等;二是适用于标准化的大宗商品,比如谷物、棉花、煤炭等。这是因为按从量税征收关税时,商品的单位税额是固定的。同一税目的货物,不管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均按同一税率征税,税负相同,不随价格变动作出调整。但当国内物价上涨时,因按从量税计征时税额不能随之变动,税收会相对减少;而当物价回落时,税负又会相对增高,由此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控作用。

重量是最常用的从量税计量单位,其税额计算公式为:从量税税额=货物计量单位数×从量税率。重量单位涉及毛重、净重等几个概念。毛重(Gross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内外包装材料在内的总重量;净重()指的是商品本身的重量,不包括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2)从价税(AdValoremDuty),是指以商品的价格作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从价税额=商品总值×从价税率。从价税的优点有二:一是税负比较合理。同类商品按照价格的不同税额也不相同;二是适用面广,各种商品均可使用。缺点则是征税手续复杂,完税价格不易掌握,会大大增加海关的工作负荷。

在征收从价税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其决定着应征税额的多少。因此,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世界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三种:出口国离岸价(FOB)、进口国到岸价(CIF)和进口国的官方法定价格,即海关估价。实践中,不少国家通过抬高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增加进口商品成本,达到把海关估价变成一种阻碍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目的。为了弥补各国确定完税价格的差异,减少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消极作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定》,规定了数种应依次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后文中将详细阐述。

(3)混合税(MixedDuty),由于从量税和从价税都存在一定的缺点,因此关税的征收方法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混合税。混合税实际上指的是混合征税这一方式,即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存在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混合税又可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两种。复合税(poundDuty)指征税时同时使用从量、从价两种税率计征,以两种税额之和作为该种商品的关税税额。这种方法在使用时一般是以其中一种为主,并对另一种关税予以加征,比如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或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该方法兼顾了从量关税和从价关税的特点,税负较为合理。选择税(Altery)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规定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予以征收,一般是选择适用税额较高的税率。比如,当某种商品价格上涨时,适用从价税,价格下跌时则适用从量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也可能选择税额较低的一种税率征收关税。

三、WTO关税减让表

(一)概述

关税减让表(ScheduleofTariffs)也称关税减让承诺表,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互相让步,承诺承担降低关税的义务,并最终将成果综合汇总而成的表格。WTO法律文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与关税减让承诺有关的规定。这些减让承诺构成了WTO各成员方应承担的义务,体现为各成员方政府不得按比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承诺的某种商品关税更高的税率标准征税。

GATT1994规定,减让表属于GATT的组成部分,对各成员方具有法律效力。实际上,GATT达成的一个原因也正是为了保证1947年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期间相关国家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的实施。目前,作为世贸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税减让表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适用于成员方的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及税率;二是保留因特定历史渊源而存在的一些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或属地之间的特惠关税制度;三是特别关税表,其中包含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经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

WTO对于关税的态度与对各成员方其他影响贸易的措施的态度是不同的。比如,在对待数量限制措施的态度上,WTO要求各成员方一般应取消该措施,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而对关税的要求则是允许存在但应逐步地减让。

(二)GATT1994关税减让的原则

GATT1994中涉及关税减让的条款主要有: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从GATT1994的规定和历次多边谈判中可以看出,关税减让主要适用以下两个原则。

1。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减让的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实质性削减关税确定为基本宗旨之一,并规定各方以互惠互利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Beingdesiroustotheseobjectivesbyeoreutuallyadvantageemehesubstaionoftariffsandotherbarrierstotradeaionofdiseionalerce”,即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WTO的目标作出贡献。

2。各成员方非歧视性征收关税原则

该原则实际上体现了WTO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在对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涉及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Withrespesdutiesandchargesofanykindimposedonorihimportatioionorimposedoionaltransferofpaymentsforimportsorexports,aothemethodoflevyingsuchdutiesandcharges,aoallrulesandformalitiesihimportatioion,aoallmattersreferredtraphs2and4ofArtiyadvantage,faveorimmunitygrantedbyanygpartytoanypriinedforaryshallbeaediatelyandunallytothelikepriiheterritoriesofallothergparties。

以上是WTO协议第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规定。这一原则的设立,可以使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中所确立减让的关税扩展到所有成员方。在某些情况下,比如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可以不适用。

(三)WTO关税减让表的修改

WTO的关税减让隐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关税的保护作用,即在WTO规则下,一国可以通过关税而不是其他方法对本国国内产业或产品进行保护。一国应尽可能只采用关税保护是WTO的要求,这主要是基于关税本身具有比较高的透明度,能够在国际贸易中非歧视地平等适用等特点。二是关税的约束性。也就是说,WTO各成员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承诺对其均具有约束力,减让表中载明的关税税率为约束性关税。除非符合WTO规则的相关要求,否则成员方不能够提高所承诺的关税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根据总协定的规定,成员方如希望对先前作出的关税减让进行撤回或修改,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每3年的有效期结束之后,由希望进行撤回或修改的成员方提出;二是经与最初谈判此项减让的任何缔约方,以及与拥有主要供应利益的或具有实质利益的任何其他缔约方谈判并达成协议。

同时,WTO针对关税减让问题还作出了一些例外规定,比如缔约方在因进口大量增多使国内产业遭受重创时,可以引用关贸总协定中的“免责条款”来撤回他已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再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如果面临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等情形时,可采取某些包括改变关税减让承诺在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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