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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待遇原则(第1页)

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

广义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在其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与其国内的国民、企业、商船的同等待遇。它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务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但每一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

WTO的国民待遇(Natio)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议中都有规定,这就是GATT1994第3条、GATS第17条以及TRIPS第3条。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的待遇,这是指产品;同样原则也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人和本国人的商标、版权和专利等。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或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是对最惠国待遇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在上述三个协议中具体适用有所不同。在GATT中,国民待遇是成员一般性的普遍义务;而在GATS中,国民待遇属于各成员具体承诺的范围,即一成员只有作出具体承诺,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机会后,才须实施这一原则,对于未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则无需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GATS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在TRIPS中,国民待遇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该协定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成员给其他成员方的待遇不应低于给本国国民的待遇,除非《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中已分别有例外规定。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该项义务仅适用于本协定规定的权利。各成员可利用上述规定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但这些例外应为确保遵守不与本协定规定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需,且实施这种做法不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一)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具体产品,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行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拒绝国民待遇。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于GATT1994第3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和第7款。

1。Thegpartiesreizethatiaxesaernalcharges,andlaws,regulatiosaffegtheinternalsale,forsale,purchase,transportation,distributionoruseofprodudinternalquaithemixture,progoruseofproduspecifiedamountsorproportions,shouldnotbeappliedtoimportedordomesticproductssoastoaffordproteesticprodu。

2。Theproductsoftheterritoryofanygpartyimportedioryofaragpartyshall,diredirectly,toiaxesorotherinternalchargesofanykihoseapplied,diredireestioreover,npartyshallotherlyiaxesorotherinteroimportedordomesticproduamararytotheprihinparagraph1。

4。Theproductsoftheterritoryofanygpartyimportedioryofaragpartyshallbeaccordedtreatmentnolessfavourablethanthataccordedtolikeproduatiiofalllaws,regulatiosaffegtheirinternalsale,forsale,purchase,transportation,distributioheprovisionsofthisparagraphshallheappliofdiffereransportatieswhicharebasedexclusivelyontheeicoperationofthemeansoftransportandionalityoftheproduct。

5。Npartyshallestablishormaintainanyinternalquaitothemixture,progoruseofproduspecifiedamountsorproportionswhichrequires,diredirectly,thatanyspecifiedamountorproportionofanyproductwhichisthesubjectulationmustbesuppliedfromdomestioreover,npartyshallotherlyinternalquaionsirarytotheprihinparagraph1。

7。Nointernalquaitothemixture,progoruseofproduspecifiedamountsorproportionsshallbeappliedinsuerastoalloysutorproportioernalsourcesofsupply。

该义务基本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涉及国内税费;第二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等的国内法律、规章;第三类涉及对进口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

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关系不同而不同。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的税费是否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如果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而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通常根据下述几个方面来确定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质量,产品的关税分类。对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除上述因素外,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弹性、经销渠道、广告方式。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大于同类产品。

2。国内法规方面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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