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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贸易与环境问题(第2页)

(b)oprote,animalorplah;

(g)relatingtotheservatioiblenaturalresourcesifsuchmeasuresaremadeeffewithrestriesticproduption。

根据GATTWTO专家组审理的案件,基于第20条(b)项的政策目标有:减少香烟的消费,保护海豚,减少石棉对人体健康的危险,减少废弃轮胎对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等。基于第20条(g)项的政策目标有:保护金枪鱼、鲑鱼、鲱鱼、海豚、海龟、清洁空气等。

对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的理解不能脱离其产生背景,并且应结合GATT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GATT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贸易自由化来实现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主要手段是逐步降低关税和取消非关税壁垒。在此基础上,规范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施方式的“非歧视和取消数量限制”被确立为GATT的基本规则。然而,凡规则都有例外。基于保护特定的国内利益,GATT设置了一系列的例外[16],其中第20条(b)项和(g)项作为一般例外的具体情形,涉及国内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而采取的环境措施。这些例外使成员方有权基于环境保护的原因而偏离GATT的基本规则,具体来说,这两项所规定的环境保护条款可以分两步解读。

1。GATT的基本规则

(1)GATT第1条和第3条:非歧视与相同产品。非歧视原则包含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要求一成员方不得:①对来源于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进行歧视,即给予他们最惠国待遇;②对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外国产品进行歧视,即给予国民待遇。

非歧视原则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即首先认定争议中的产品与国内产品或其他外国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如果属于,则进一步判断该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是否比相同产品低。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该案涉及为规范石棉或石棉产品对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危险而禁止进口、销售和使用石棉的措施。加拿大作为原告需要证明从加拿大出口到法国的含有石棉的产品与法国国内的替代产品(聚乙烯基和酒精纤维,纤维素和玻璃纤维)是否相同,以及法国国内法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比国内产品低。专家组认定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是相同产品。[17]然而,上诉机构推翻该裁定,并指出专家组在考虑“相同产品”时应考虑几个标准,包括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两种产品对健康的危险。[18]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认定美国为了减少空气污染而制定的调整汽油组成成分和排放效果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进口汽油享受不到国产汽油所能享受的有利销售条件。从而,专家组认定进口汽油比国内汽油的待遇低。[19]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20]

在“相同产品”的认定上,有一种标准颇受争议,即根据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ProdProduethods,PPM)来认定两种产品是否属相同产品。这种标准的后果是,物理特征上相同的产品可能会因为生产和加工方法不同而被认定为“不同产品”,并被给予不同待遇。在美国对虾案中,美国为减少海龟在捕虾的过程中被套进并困死在捕虾网中,对于使用能导致海龟意外死亡的方法所捕的对虾禁止进口。为避免被禁止进口,出口商需要出示其使用了海龟逃生装置的证明。上诉机构认为美国保护海龟的措施基于GATT第20条是合法的,这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生产和加工方法”标准。[21]

传统上,GATT专家组采用四个标准来判断产品是否相同:①物理形状、特征和属性;②最终用途;③消费者喜好和习性;④关税分类。[22]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检测产品之间是否构成直接的市场竞争,即它们是否具有“商业替代性”。然而,由于上述四个标准并非条约所规定,任何对相同性的最终认定都需要基于一系列标准和相关事实作出全面评估。在欧共体石棉案中,该标准就包括产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所造成的威胁。根据上诉机构的观点,当威胁产生于某一产品的物理特性,而不是其他产品,此时便存在“不同”的合理依据。[23]

(2)GATT第11条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该规定为成员方的一般义务,该条禁止使用进出口禁令或配额,无论是通过进出口许可证还是其他方式。在美国对虾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裁决美国违反了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美国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了歧视。即给予加勒比国家技术和财政援助,并给予其渔民较长的过渡期来使用海龟逃生装置,而对于四个亚洲国家(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则未给予这些待遇。

2。GATT第20条(b)项和(g)项的环保例外

在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一成员方如果要对另一成员方所实施的某一措施进行质疑,必须首先证明该措施违反了上述GATT第1条、第3条、第11条,或WTO其他协定。然而,即使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原则或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该措施也并不必然违反WTO相关义务。如果采取该措施的国家能够证明该措施符合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则其实施就可取得合法性。就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而言,有两个例外,即第20条(b)和(g)项规定,这两个例外通常被称为“环保例外”。

援引第20条的环保例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要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根据第20条(b)或(g)项是合法的;其次,还必须证明该措施并不违反第20条引言(“chapeau”ofArticleⅩⅩ)部分的规定,即该措施不会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1)第20条(b)项要求成员方证明其采取的措施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在一些GATT案件中,该“必需”要件的适用排除了可以将环境措施适用于本国以外的环境保护的情形。然而,在1998年上诉机构裁决美国对虾案时只要求环境措施与制定国环境之间存在“充分的联系”。尽管该裁决并未指出充分的联系的构成因素,但就该案而言,所涉及的迁徙和濒危海生动物与美国之间有充分的联系。[24]

GATT时期的“必需”要件还要求成员方证明采取措施是必要的,并且证明所采取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最小。这在很多情况下非常困难,尤其是在权衡争议措施和假定的替代措施时。新近的WTO裁决采取了更合理的方式,仅考虑“可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并且通过考虑措施的成本和成员方的执行能力来界定是否“合理”。此外,所采取的替代措施还必须在实现环境目标时能与争议措施发挥相同作用。[25]例如,在美国对虾案中,为确定某一措施是否是第20条(b)所规定的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上诉机构对一系列因素做了权衡,包括环境措施对政策目标的作用,该措施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的重要性以及该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在通过上述分析得出该措施为“必需”的初步结论后,上诉机构又进一步将该措施与潜在的替代措施作比较,判断替代措施是否对于实现目标有同等作用但又对贸易产生较少限制。

(2)成员方要援引第20条(g)项的例外,必须证明措施的实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美国对虾案对可用尽自然资源做了宽泛界定,上诉机构将生物和非生物、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都纳入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的范畴。第20条(g)项因此被宽泛解释为不仅包括“矿物”或“非生物”资源,也包括易于耗尽的生物物种,例如海龟。为支持上述解释,上诉机构注意到,在美国对虾案中,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提到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且,为了证明海龟的可用尽性质,上诉机构指出,海龟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被列入濒危物种。[26]

对于一项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还需要在措施与可用尽自然资源的保护之间确立实质性联系。用上诉机构的话说,一成员方必须确定其所采用的手段(所选择的措施)与目的(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的政策目标)有合理的关系。而且,为了在第20条(g)项下取得合法性,影响进口的措施必须“同时适用于国内生产和消费”。[27]这些要求可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不会构成隐蔽的贸易歧视。

在美国汽油案中,美国制定了一项旨在减少空气污染的法律,用于调整汽油的构成和排放效果。上诉机构发现所选择的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保护清洁空气的政策目标,从而属于第20条(g)项的范围。就(g)项的第二项要求而言,上诉机构裁决该措施符合公平原则,因为它同时适用于进口和国内产品。[28]

(3)当一措施通过上述检验,它还必须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该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公平的歧视,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隐蔽的限制。关于该标准的最清楚的表述是在美国对虾案中。尽管上诉机构无意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但它在该案中指出了不符合该标准的情形,其中包括:①一成员方无权要求另一成员方采取特定的环境技术或措施——即允许产生相同效果的不同技术和措施;②当将一措施适用于其他国家时,实施国必须考虑其他国的特殊条件;③在涉及外国生产和加工方法的单边贸易措施制定前,制定国应当试图与出口国商谈;④受贸易措施影响的外国应被给予调整时间;⑤必须给予外国或外国生产者审查措施实施的正当程序、透明度、适当的申诉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保障。[29]美国修改后的措施允许出口国采用其他工具,而不是强制使用海龟逃生装置,并且对于第三国开发使用海龟逃生装置提供技术援助,这表明该修改后的措施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

第20条的序言要求成员方实施某一措施时不得滥用或误用第20条(b)项和(g)项所规定的临时正当性,也就是说,措施的实施应基于善意。在巴西禁止再生轮胎进口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第20条序言旨在确保成员方在善意的基础上行使其利用例外的权利,以保护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而不应作为一成员方规避义务的手段。换句话说,第20条体现了WTO在一成员方援引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项下的权利之间维持平衡。[30]

要求环境措施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即要求该措施不得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在“日本酒税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要认定一项贸易措施“是否适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通常可以从其“设计、建构和表现出来的结构”等方面辨别。[31]

(二)WTO有关贸易和环境的规定

1。WTO序言对GATT序言的发展

对比GATT1947序言,不难发现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在当时未引起重视。

GATT1947序言提出:

Regthattheirrelationsiradeandeideavourshouldbeductedwithaviewtstandardsofliving,ensuriaeadilygrowingvolumeofrealineaivedemahefulluseoftheresourcesoftheaionandexgeofgoods。

WTO序言进一步规定:

Regthattheirrelationsiradeandeideavourshouldbeductedwithaviewtstandardsofliving,ensuriaeadilygrowingvolumeofrealineaivedemand,andexpaionoodsandservices,whileallowiimaluseoftheworld'sresouracewiththeobjectiveofsustai,seekingbothtoprotedpreservetheeoehemeansfsoientwiththeirrespeeedsadifferentlevelsofeient。

“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来发展国际贸易,是WTO对GATT宗旨的发展。序言条文中增加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条文,实际上已经被用来作为解释GATT和WTO协定的有利工具,从而对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上诉机构。由于这些裁决的存在,GATT1994应当根据新的序言来理解。[32]

2。关于贸易与环境的部长决定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包含“关于贸易与环境的部长决定”,该决定创设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itteeonTradeandEE),目标是使国际贸易和环境政策能相互支持,决定包括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在关于贸易与环境的部长决定中,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授权调查范围包括:

(a)ideiorademeasuresandealmeasuresiopromotesus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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