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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投资与筹资业务核算程序设计(第2页)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照账面金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倒挤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

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分负债性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和权益性筹资核算方法的设计。

(一)负债性筹资业务核算方法的设计

}h6}1。短期借款的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在应付利息日,应按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h6}2。长期借款核算

长期借款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在应付利息日,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长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二)权益性筹资核算方法的设计

权益性筹资业务就是企业吸收直接投资和对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该业务的会计核算需要设置“实收资本”或“股本”,按投资者设置明细账。

①吸收直接投资。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具体核算为:按照收到的投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

②股票发行核算。股票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在“股本”账户核算,按照有关的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时,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账户,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

当股本减少时,比如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股票回购)方式减资时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按法定程序以股票回购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借记“股本”“资本公积”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公司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按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三、投资与筹资业务制度示例

××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的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

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受人员签名。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公司设置投资管理部,全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依次为: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审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对外投资的副总裁(副书记)签署意见后转呈公司总裁审批;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总裁班子成员集体审批;超过2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项目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长期投资项目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下比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20%比例的长期项目由股东大会批准。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投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三节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必须对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投资计划通过论证后,应及时报送有权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合理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报经有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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