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卫惠林:《如何确立三民主义的边疆民族政策》,《边政公论》1945年1月第4卷第1期。卫惠林(1904—1992),山西阳城人,毕业于早稻田大学和巴黎大学。在台湾地区,曾访问40多个少数民族部落,写出不少有价值的论著,在海内外产生重要影响。
[90]芮逸夫:《西南少数民族虫兽偏旁命名考略》,《中国民族及其文化论稿》(上),台湾艺文印书馆1972年版,第73—79页。另据笔者所见,民族学家谢康在《民族学与中华民族的认识》(《建设研究》1940年第3卷第3期)一文中,也提到这件事并说明这三条改订原则,并强调,“关于(西南)各特种部族的名称,在汉字字典上,过去曾有以虫兽偏旁命名的错误观念,这也是数千年来汉民族轻视四邻各小民族的人种偏见,很早就应当改正过来的”。作者还认为,“经过这番正名的工作,对于民族政策的推行,当必有很大的补益。不过要改正各个特种部族的名称,必须有民族学的知识作根据,才能够斟酌至当,免于错误同时也便于学术上的研究和教育上的工作”。由此也可见其重要性及其在民族关系方面的积极影响。
[91]可参见李占荣:《论“中华民族”入宪》,《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10期;常安:《“中华民族”入宪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中国民族报》2009年11月20日等。在中国民族学学会会长郝时远先生看来,“中华民族成为宪法概念也是迟早的事情。”见郝时远:《类族辨物:“民族”与“族群”概念之中西对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5页。
[93]《蒙藏会议提案标准》,《申报》1930年1月20日第6版“要闻”栏。
[94]孙科:《宪政要义》,商务印书馆1944年2月初版,第16—17页。此条资料系杨思机告知,特此致谢。
[95]毛起鵕、刘鸿焕合编:《我们的国族》,独立出版社1942年印行,第2页。
[96]夏新华、胡旭晟整理:《近代中国宪法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转见常安:《中华民族认同与国家建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这是笔者见到对近代中国“中华民族”入宪问题有所涉及的论文。不过讨论的内容不多。有些材料内容与笔者所见尚有出入,待考。
[97]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中正书局1940年7月版,附录三“立法院历次所拟宪草各稿条文”,第186、208、228页。
[98]冯玉祥:《中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冯玉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2—223页。
[99]见《戴季陶先生文存续编》,第236—237页,《戴季陶传记资料》(二),第30页,转引自杨思机:《指称与实体:中国“少数民族”的生成与演变(1905—1949)》,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86页。有意思的是,张继此人还喜欢公开攻击孙科、冯玉祥和于右任等“亲共”。有一次,他正攻击之时,蒋介石竟当着许多人的面痛斥他这种言论虽表面“爱党”,实则“害党”。后在日记中,蒋又表示过于严厉而后悔。见吕芳上主编:《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6册,“国史馆”、中正纪念堂、中正文教基金会2015年版,第519—520页。
[100]常燕生:《国族的血》,《国论》1937年第2卷第10期。
[101]有关详细内容,见荣孟源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467—468页。
[102]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部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及各方研讨意见》(河北党务丛刊之十五),第24页。具体出版时间不详。
[103]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部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及各方研讨意见》(河北党务丛刊之十五),第52、76页。
[104]孙科:《关于宪草制定之经过及内容之说明》,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中正书局1940年7月版,第161页。
[105]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中正书局1940年7月版,第8页。
[106]《新省民政厅呈报成立宪草研讨会情形并附呈提案》,1944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档案,政2-2-620。转引自王晓峰:《民国时期新疆地方宪政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第234—235页。
[108]乔一凡:《大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补订案》,重庆市沙坪霸印刷生产合作社代印1940年5月版,第10、36—38页。乔一凡:《武汉退却后上蒋委员长书》,中国民生教育学会1938年版。
[109]可参见杨思机:《指称与实体:中国“少数民族”的生成与演变(1905—1949)》,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33—284页。
[110]《国民大会代表对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意见汇编》上册,国民大会秘书处印,第28页。无具体出版时间,估计为1946年年底制宪国大期间和会后所印。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111]李楚狂:《中华民国宪法释义》,正中书局1947年8月版,第18页。
[112]赫志翔译:《中英对照中华民国宪法》,商务印书馆1947年9月初版,1947年11月再版。
[113]认为“国族”是民族与国家两相结合的看法,民国时期也较流行。如胡一贯在《国族之神圣与动力》一文中就认为:“民族与国家的结合,是神与圣的结合。分而言之,曰民族,曰国家;合而言之,曰国族,曰神圣。所以国族是神圣的。”胡一贯:《国族之神圣与动力》,《三民主义半月刊》1946年第3期。
[114]芮逸夫:《中华国族解》,《人文科学学报》第1卷第2期,1942年12月。
[115]芮逸夫:《再论中华国族的支派及其分布》,《民族学研究集刊》1946年第5期。1972年,芮先生出版的《中国民族及其文化论稿》中所收录的《中华国族的分支及其分布》一文,是根据1946年《再论中华国族的支派及其分布》版本修改而成。其中缺失的那几个字也修改了。将“向心同化”改成了“现代化”。
[116]芮逸夫:《行宪与边民》,《边政公论》1947年第6卷第3期。
[117]1971年,芮逸夫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10册《人类学》,撰写“民族与国族(nation)”时,仍然保持此种看法,不过写得更为简洁明白:“‘民族’与‘国族’二词,在西方只是一词,所以都可解说为由共同文化与共同意识结合而成的最大的人群。……至于二者的存在,虽同为历史上的结合和文化上的连系,但也略有区别:即民族可不必有政治上的自治权及国家的形态,如过去的犹太民族是;而国族则必须有国家的实质,如中华国族是(编者按:‘国族’是国父孙中山先生所创用,详见民族主义第一讲,民国十三年)”,见该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94页。
[119]芮逸夫:《行宪与边疆地方自治》,《边疆通讯》1948年第5卷第2—3期。
[120]芮逸夫:《行宪与边民》,《边政公论》1947年第6卷第3期。
[121]芮逸夫:《行宪与边疆地方自治》,《边疆通讯》1948年第5卷第2—3期。
[122]李寰:《论共同进化与中国化运动》,《边铎月刊》1948年第1期。
[123]张汉光:《论边疆文化国族化》,《边疆通讯》1947年第4卷第3期。
[124]白崇禧:《实现总理的国族主义》,《边疆月刊》1941年第3期。
[125]胡石青:《“九一八”之回顾与展望》,《再生》1932年第1卷第5期。
[126]周恩来:《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新专制主义》,《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7页。
[127]如中共为了与国民党进行政治斗争,一面强调国内各少数民族统一于“中华”或“中国”,一面又鼓励各少数民族建立各自独立于国民党“中华民国”的政权,然后再与中共的苏维埃政权建立“联邦”,直到国共合作正式开始以前都是如此。这反映了当时中共在理论建设上尚不成熟。可见“瓦窑堡会议决议”等中共中央文件。大体说来,中共的民族政策,在抗战全面爆发前后,经历了一个从主张少数民族“自决”独立、与汉族政权建立“联邦”,到认同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转变。参见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266页。也可参见留美华裔学者刘晓原的英文著作(《边疆通道:民族政治与中国共产主义的兴起》)(XiaoyuanLiu,Fres:EthnopolitidtheRiseof,1921-1945,StanfordUyPress,2004)。
[128]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518—5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