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同感与同情有何相同与不同 > 论他者的我1他者的我与生命的经验和现实设定之理念论认识论与形而上学的探究(第2页)

论他者的我1他者的我与生命的经验和现实设定之理念论认识论与形而上学的探究(第2页)

在这里,如果有人——举例来说——以西南部德国学派的方式,想完全摆脱开此在问题来讨论价值问题,似乎任何一种关于个体与共体之形而上学—本体关系的信念与任何一种关于位格价值与共体价值关系的价值学说都可能是一致的,这也会造成巨大错误。人们不妨认真地思考一下,是否有可能在否认精神位格(Geistperson)之形而上学的实体性存在(如斯宾诺莎、黑格尔、叔本华、哈尔特曼),即将它看成是同一个无限精神的方式或者功能的同时,却又从价值位格(Wertpersonalismus)和价值个体论(Wertindividualismus)的意义上赋予它以先于共体整体——它只是此一整体的一个成分——的优先价值。或者反过来说:肯定这一实体性存在,但同时却又想当一个下述意义上的价值社会论者,即认为位格只有通过它与一个共体之整体(如后者的“总体意志”)所处的关系才会获得其价值(W。Wundt便作如是说)。多元论的唯物主义与斗争单元论的价值体系(如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便属于此列[22])必然相互一致,正如和谐单元论与价值个体主义(如英国古典的自由主义)以及自然神论体系相互一致那样;或者犹如一元论、恶魔一元论(Pandaimonismus)、形形色色的泛神论和真正(有机)的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即单一个体代表“整体”)相互一致那样;位格主义共契论(Solidarismus)和有神论(按照我们的命题,位格与整体既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但绝非仅仅相互依存,而是二者同时为了作为位格的上帝并“通过”上帝达到相互依存[23])。同样,从纯先验的世界观学说所确认的思想同属性(Sinnzusammeen)的意义上看,认识论的与伦理学的思想体系也是相互一致。古老的“契约论”(Kontrakttheorie)——从历史上看,它滥觞于伊壁鸠鲁学派——恰恰符合诸如类比推论学说和关于质量与形式的主观性的学说(以及相属的概念唯名论)。因为如果我能够与另一个人共同知道某一意识内容,如摆在我面前的这支铅笔的蓝色是同一的,即并不存在“两种”蓝色,而是一种无质量的事物之同一种作用对我的和另一个人的感官神经与灵魂的影响,这样便无需对“每一”外来意识内容的类比推论了。

可见,必须重视此类和相信相似的“同属性”。系统哲学为了自己的进展虽然并不一定需要一部按年代顺序编排的“哲学史”,但却应有一种纯粹和实用的哲学的世界观学说,这种学说——并不讨论真理与谬误——将独立考察诸种哲学体系各部分之本质上必然存在的观念同属性质。[24]

[1]Th。Lipps:《对他人的自我之意识》。

[2]W。Diltey:《人文科学中之历史世界的结构》,Berlin,1905。

[4]E。Spranger:《生命形式》,第二版。

[5]参见O。Spengler:《西方的没落》,卷二,25页及以下。

[6]H。Driesch:《有机体的哲学》,第二版最后一章。

[7]有些意见颇为精辟,见N。Hartmann:《认识之形而上学》,1921。

[8]本人收入科隆社会学研究所即将出版的文集《试论认知社会学》内的几篇论文试图说明,我们的问题对于“认识之形而上学”所具有的奠基性意义。

[9]参见下面第二章“‘你’的明证”。

[10]这一准确的划分是H。L。St在其《社会心理学》第一编(Berlin,1914)提出的。

[11]内存的观察也是人为地中断生活之流,即对经历临在的态度,“犹如”它已经完成和过去了“似的”。

[12]参见《宗教问题》一文,载《论人身上的永恒》。

[13]洛采(RudolfH。Lotze,1817—1881),德国生理学家和哲学家。——译者

[14]H。Münterberg:《心理学的基本特征》,第一编。

[15]A。Riehl:《批判主义》,卷二。参见O。Külpe在其《论实在化》卷二中的批评。

[16]H。:《纯意志的伦理学》。

[17]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第一至第三版],385、541、545页。

[18]只要某物的此在必然“属于”它的每一价值层面。

[19]参见I。Plenge:《论基督教社会主义》。

[20]关于“宗教行为”的本质标准,即爱、恐惧、感恩之情藉以具有“宗教”性质的标志,我在《论人身上的永恒》(1921)一书的“宗教问题”一文中作过详细阐述。

[21]关于基督教教会、教派与群体内的其他派别之间的这种关系,特洛尔奇在其《基督教教会和团体的社会学说》中作了具体而精辟的描述。

[22]从历史上看,这一本质联系在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卢克莱修学说中的明显特点是,将自然与社会归结于终极原素的力量和推力;另外,霍布斯亦如是说。

[23]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540ff页。

[24]参见拙文《世界观学说、社会学与世界观之设定》(1911),载《社会学与世界观学说文集》卷一《道德论》。

[25]为构成惩罚观念所必要的报复思想和报复冲动,绝不可能来源于第三者对被非法伤害者的复仇冲动的同情,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已说明了这一点。另请参见拙著《论人身上的永恒》中的《悔恨与重生》一文(见本文选)。

[26]“他者”(der“Fremde”)作为现象恰恰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个人,在与此人的关系中,不再可能产生对他以表征(衣着)直接地(即不经“解释”、“思考”、“推论”)表现出的经历之原初性同感和体察。对他的这种“不确定感”(仅仅陌生的方言便足以造成对自然共性的不确定感)很容易使人感到他——只要精神与情绪基本上保持一致——是一个“敌人”,至少是共体中之“外人”,即一个不再占有有关共体之共同一致的“感性世界”(Si)的人。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