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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庄氏史狱中的若干涉案人物(第2页)

案发那年查继佐已六十二岁。仅由门人所撰年谱及《东山外纪》看,查继佐的“劫后余生”并不惨淡,以至像是不适用“劫后余生”这说法。查七十六岁“终于正寝”,一生有女人缘,有石缘(查氏嗜石,有大量收藏),有贤妻及追随左右的门人,晚年颇不寂寞,与吴炎、潘柽章的非但未尽其才、且未克享其天年,自不可同日而语。

查、范、陆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

谈迁《国榷》张宗祥的《题记》,提到谈与查继佐“若不相识,各无一语及之”,对此的解释是,谈氏在庄氏史狱前早已谢世,“而查氏既经史狱,幽囚二百日之后,虽奋笔成书,不欲表暴于世,深闭固拒,以史为讳”,由此推想谈迁的那部大书,也只能“铁函深井,藏之已耳”,哪里敢引以贾祸呢?

事实却是,查氏并不曾被史狱吓退。他化名“左尹”的《罪惟录》,系纪传体明史著作,《东山自叙》说写作该书,“始于甲申,成于壬子”,历时二十九年〔12〕,史狱即发生在此期间。查氏的自叙不讳其事,且说因此狱而“改书名为《罪惟》”,还说此书“得复原题之日”(按原题为“明书”),也就是作者“得复原姓名之日”。至于题作“罪惟”,据说取孟子知我罪我之意(参看谢国桢同书卷一六《大狱记》条)。因史入狱,本应对史事避之惟恐不及的,却偏要撰史不已,也可以证明其人的倔强的吧。年谱将查氏著《鲁春秋》系于康熙四年,史狱获释不过两年。查氏在那本书的自序中写道,“鲁春秋”非止鲁之“春秋”,乃唐、桂、鲁之“春秋”;尤一再致悼于张煌言,更据张的事迹著《范澳供》。“范澳”在东海中,张煌言于此被清军俘获(参看《查继佐年谱》康熙四年)。其人的不能忘却故明,这一段心迹,倒像是惟恐不为人知晓。〔13〕钱谦益有《初学》、《有学》二集,查氏则著有《先甲》、《后甲》,“甲”即甲申。两个人都以此暗示其人生断为了两截。但无论钱还是查,前后两截,都似断犹连,是不难看出的。

你不能确知查氏的上述著述曾在何种范围流传。浙江古籍出版社版《罪惟录》的《前言》,说传世的只有吴兴嘉业堂藏的手稿本,后商务印书馆据以影印入四部丛刊三编。但由《东山外纪》看,查氏本人未见得以为有必要将其著述藏之某山或沉之井底。庄氏史狱后,又有方孝标、戴名世的《南山集》案。可知虽杀戮之惨,仍不足以儆戴名世之流。但杀戮仍然有效。全祖望一再讥毛奇龄在《南山集》案发后的表现(见其《萧山毛检讨别传》、《书毛检讨忠臣不死节辨后》,分别见《鲒埼亭集》外编卷一二、卷三三),刻画毛的反应过度,为了避祸而不择手段,大可作为文字狱导致士大夫“精神意气斫丧”之显例——当然也可能此人原本委琐。但倘无那一番惊吓,或许不至于如此不堪的吧。

值得注意的是,有清一代著名史家和当地人士对此案的持续关注。《费恭庵日记》一类记述,几乎与事件同步。全祖望、杨凤苞、傅以礼更惟恐事件湮没在了岁月中,搜访、记录如恐不及,似乎将此案作为了须反复品味的创伤记忆。一再书写,固然使“事件”在时间中延续,避免了被当局删除、抹去,而有力者的书写当这种时候,尤其有助于“伸张正义”。

全祖望说过:“残明甬上(按即宁波)诸遗民述作极盛,然其所流布于世者,或转非其得意之作,故多有内集。夫其‘内’之云者,盖亦将有殉之埋之之志,而弗敢泄,百年以来霜摧雪剥,日以陵夷”,其“秘钞”“半归乌有”(《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五《杲堂诗文续钞序》)。他本人所以孜孜搜求,无非为了抢救这段“历史”。而全氏的集子,系其弟子董秉纯所编,编纂之法,也仍然“从明季遗民文集之例,分内外两集,凡涉禁忌者,多列为外编”(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鲒埼亭集》条)。与庄氏史狱有关的文字,却又不尽在“外编”:《陆丽京先生事略》就收在内编。

傅以礼所辑《庄氏史案本末》后出,序称该书所集,“皆同时目击者所记”,辑录的原则是并存异说,因此不免前后重复、牴牾。由我的角度看,该书除个别篇外,未注明材料来源,亦未作考辨,使用确有不便。《南浔镇志》周学濂序,说有人批评该书“间有异同并列,无所折衷”,解释说“此公羊子所谓传闻异辞也”。这确也可以是一种解释。

尽管清代史家关于庄氏史狱,留下了篇幅可观的记述,由近人、今人的兴趣考涉案诸人的心迹,却仍然困难。也因此留在故纸上的蛛丝马迹、只言片语都值得推敲。你会相信仍然有未揭之秘,有不可能还原的心理事件,不能修复的“真相”;而如上文说到的,今人倘代古人设想,确有可能更远于“实情”。

此案的关键人物,“首告”且因此立案的吴之荣,在诸种记述中均为奸邪小人,阴贼险狠,血债累累。据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吴之荣曾任归安知县,“有才而敢作敢为”,坐赃,“遂至湖州,择人而噬。富民大家,卧不贴席”,“在湖三年,所诈之赃约数十万”(卷上)。杨凤苞《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则说吴既贪且狠,“时比之国狗之瘈”(按即疯狗)。据该文,吴氏构陷钱价人(瞻百),确与魏耕“通海”案有关。由此看来,祁六公子(即祁彪佳之子祁班孙)的长流宁古塔,也与吴之荣间接相关。该案使钱价人“坐惨法死于杭”,籍其家,吴之荣因“首告”而“得其家之半以去”,钱氏“累世显宦,家富不赀”,至此遂破,“妻子徙边”,弟长流宁古塔。时康熙元年二月。同年秋,吴即首告庄氏,引发史案。〔14〕由此看起来,吴之荣称得上那个时代发人命财的“首告专业户”,且因以致富,不止于“人血染红顶子”而已。

而庄氏史案中,发人命财的不仅有吴之荣。据陆莘行所记,其家“近邻许周父,平素待之甚厚,此际手持糨一盂,于门上遍贴封条,且曰:某某系某人子,不可放;某某系某人仆,急宜追絷。官喜其勤,取我家布二匹、米三石与之,令为向导,同捕役进京逮三叔父……后事解,此人惶愧欲死”(《老父云游始末》)。这应当是莘行以七岁稚龄体会到的世态炎凉。至于吴之荣式的“构陷”、告讦总能得手,自然赖于清初的言论环境。杨凤苞所记孔孟文,是魏耕“通海”案的另一告发者,也如吴之荣,无非借刀杀人,借清当局的刀,杀略有怨怼或仅只没有满足其欲求的人(《书孔孟文事》,《秋室集》卷五)。至少在本文所写的年代,这种人的确说得上生逢其时,夤缘时会。

关于吴的下场,莘行的说法是,己巳夏,其人“发恶疾,骨存于床,肉化于地,颈断而死”(《老父云游始末》),似乎更宜于读作诅咒,所谓“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而无关乎“事实”。作恶多端的吴之荣,要死得如此离奇,才足以大快人心。傅以礼据魏源《圣武记》,说朱国治于江南奏销案中,罗织缙绅生监万有二千,“凡欠课一二钱者,尽罹法网”;三藩变起,吴三桂对云南按察使知府以下抗节不屈的官员,皆拘禁不杀,独首杀朱氏,“未必非因其素失众心,杀之足以为名也”(《华筵年室题跋》卷上《辛丑纪闻》),也是一种报应,较为可信。

孟森分析明清史料,总能洞见情伪。他说清代帝王“将祖宗徼惠于明之史实钳制忌讳,颠倒耳目者二三百年。帝王之用机心,刻深长久,为振古所未有”,其用心“如是之深且曲”(《明烈皇殉国后纪》,《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同篇还说,“戴南山之见杀,惟以所叙清初事太切实,不稍回护”。所谓的“不讳之朝”,自然是大大的讽刺。纵然如此,对文字狱的结果,仍然不宜想象过度。限于技术手段也格于行政效率,那个时代对文字的管控,总不能如近代的彻底;而力图掩盖的事实,其痕迹也有极力擦抹而终不能净尽者;更难以如当局所愿地“封杀”某人、某项议论;虽“禁毁”也不大容易做到片纸不存。天网恢恢,百密一疏。顾炎武、钱谦益的文字均流布较广;其人与吴炎、潘柽章有关的书写,想必不至于藏之箧中,而有一定的传播范围的吧。由此也可知其时文网虽密,还不能密到以史狱为禁忌性话题,使人人噤声的地步。潘耒为其兄遗作《松陵文献》撰《后序》,说潘柽章死后,“藁本流传人间,争相珍秘。康熙甲子,或言于邑令,请改修县志,三月而遽成。乙丑春,耒归自都门,有言新志全用亡兄之书者”。他发现果然如此,说自己“不怪其蹈袭,但不应略不载吾兄姓名,绝不言本某书,有似取人之物而讳言主名者”。《后序》撰于康熙三十二年腊月,应当已在为其兄“昭雪”之后,不但吴、潘二子的名氏已不被忌讳,甚至潘耒明确提出了“载吾兄姓名”的要求。孟森《书明史抄略》说,庄氏史案“因得祸甚酷,举世反甚愿见私史原文,以餍好奇之心”,故有人作伪以迎合此种需求。这样的社会心理,不正是古今所同?

也是孟森,发现乾隆年间《闲闲录》一案,蔡显受戮,其门人二十四人罹祸,藏蔡氏所撰《笠夫杂录》的,为该书作序的,却也是蔡的门人。“从文网稠密之中,不忘师友之谊”,可见“当时风俗之厚”(《〈闲闲录〉案》,《明清史论著集刊正续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孟氏更发现《笠夫杂录》竟然就是蔡氏因而被难的《闲闲录》之变身,不过“次序略异”而已。“已成大狱,而门人犹改其名以刊行之”,“亦见蔡氏门下之笃念其师,不计祸福也”(同上)。上述事实,固然证明了其时风俗之厚,严酷血腥中依然透出的一缕温情,却也证明了文网的百密仍有一疏。吕留良、戴名世著述的流传,也应既赖有风俗人情,也赖文网的空隙的吧。〔15〕至于全祖望,孟森的说法是,因文字之狱,“故雍、乾间文士,罕涉前明遗逸事者,惟全谢山乃毕生专述明、清间事实,亦未遭祸,殆有天幸”(《〈闲闲录〉案》)。难以解释的是,“天”何以独“幸”全氏。

在一再的肆行杀戮之后,有清一代对于“违碍”文字,像是确也有了“区别对待”的一套规则,勉强可以看作发生在时间中的细微变化。乾隆间编次《违碍书籍目录》,据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四库馆查办违碍书籍条款云:查各省解送违碍书籍,除字句狂谬,词语刺讥,必应销燬,及明季国初人诗文集内有触悖者,其全书即不应存留外,其余有应行分别办理之处,谨拟立条款,开列于后……”(卷二三《违碍书籍目录》条)由该书所录诸条,也仍然可感其时言论环境的肃杀。

本文开头就说到了庄氏史狱牵连之广,涉案人物自不止上文提到的几位。列名“参阅”的二十四人,据翁广平《书湖州庄氏史狱》,某人剖棺剉尸,某人投水死,某人逃匿海滨为僧,各有故事。倘据此案编写情节剧,另有一些相关人物,如杨凤苞专文写过的李令晳、茅元铭、朱佑明诸人(见《秋室集》卷四、卷五),或更能增剧情的曲折。因与本文的宗旨无关,关于这些人物,也就不一一讲述了。

2013年3月

本篇写出后,蒙庆西告知,黄裳先生曾写过《查·陆·范》一文,发表在1986年第3期《读书》杂志上,后收入《榆下杂说》一集。庆西还发来了该篇中的部分引文,正出自我未读到的范骧的儿子范韩的那本《范氏记私史事》。此书应非黄裳先生的独家收藏,只是我未认真寻访罢了。

注释:

〔1〕陆莘行该篇后有丁绍仪附记:“是记篇名‘老父云游始末’,乃钱塘陆丽京高士女莘行记。”本文即用此篇名。

〔2〕关于所称“节士”,参看《顾亭林诗笺释·解题》:顾氏“于友朋特加冠称者,‘处士’最多,‘高士’次之……称‘节士’唯吴、潘二子,盖痛其死难也。然作此诗时,尚在吴、潘死难前八年,故疑‘节士’之称,乃定稿时所易”。按张穆《顾亭林先生年谱》将此诗系于顺治十三年。张谱,《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

〔3〕参看潘耒《国史考异序》、《松陵文献序》。对潘柽章的《国史考异》,顾炎武说自己“服其精审”(《书吴潘二子事》)。我在关于明清之际的文字中曾征引《考异》,以之为遗民而不为故明讳的一证。那正是严肃矜慎的史家态度。

〔4〕谢氏《晚明史籍考》卷一六《大狱记》条:“又潘、吴二子合作今乐府凡数十章,庄氏或取材其书。”

〔5〕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引《粤东遗民传》:“杭州陆圻东南名宿也,出家十余载,初名法龙,字谁庵,及入粤谒函罡于丹霞,函罡为易名今竟,字与安,使掌书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则陆氏为僧为道,时人的说法已不同。

〔7〕陆圻之女莘行说,吴之荣曾欲观查氏的女优(家妓)而不得,“憾甚”(《老父云游始末》),或可为吴对查“一口咬定”作注脚。但收入傅以礼《庄氏史案本末》的文字,也有另外的说法,如说吴之荣“专恨”庄、朱二人,与其余参订诸人并无仇恨,“故将序文及参订诸人数页俱扯毁”(卷上)。则吴本无意将吴、潘及查等置于死地。

〔8〕翁、王、钮、蒋的有关文字,见《查继佐年谱》附录二。至于《费恭庵日记》,更说此事并非得之于街谈巷议,乃自己的朋友面询查氏获知。

〔9〕《南浔镇志》录《费恭庵日记》,按语说吴骞所著《拜经楼诗话》的说法依据查继佐《敬修堂同学出处偶记》,在那里查本人否认了与吴六奇(即所谓“雪丐”)有关的传闻。魏源、徐鼒均以此传说为失实(《查继佐年谱》附录二《考辨二则》)。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二关于《觚剩》,说:“如所记查继佐遇雪丐事,雪丐即吴六奇,降清后,官至广东总兵,曾镇压闽、粤农民起义抗清者也。惟其文近小说,间有传闻失实之处。”与查、吴有关的不根之谈尚不限于此。如关于为人艳称的吴赠查“绉云石”一事,亦系杜撰(《查继佐年谱》顺治十六年)。

〔10〕年谱所记查氏于狱中所得种种关照,可知其处境不恶,非止未受刑而已。陆莘行《老父云游始末》也写到案发后戚友父执的竭力救援。三人获释,确有奥援,尽管未必出自吴六奇。

〔11〕陈寅清《榴龛随笔》也说对所赏赐财物,“三人皆不受”(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一六《榴龛随笔》条)。

〔13〕谢国桢说,《罪惟录》一书,“凡南明诸王皆列入本纪,弘光朝仍用南明年号,其惓惓故国之意,虽罹重辟而不悔者,于此可见”(《晚明史籍考》卷一《罪惟录》条)。

〔14〕李慈铭《荀学斋日记》关于《秋室集》,说将祁班孙牵连流宁古塔的“魏耕通海”一案,与庄氏案“皆发难于”吴之荣,全祖望关于祁班孙、魏耕的文字中“时月事迹”的“舛误”,也赖《秋室集》中《书孔孟文事》、《钱瞻百河渭间集选序》而得订正(谢国桢《晚明史籍考》卷二○《秋室先生集》条)。

〔15〕孟森《〈闲闲录〉案》一文中说,到康熙末《南山集》案,“文字之狱始起”,与顺、康间不同(同书);但庄氏史案正在顺、康间。孟氏《〈字贯〉案》引乾隆四十二年上谕,中有“书中所有参阅姓氏,自系出赀帮助镌刻之人,概可免其深究。朕于诸事,不为已甚”云云(同书),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杀戮“参阅”、“出赀帮助镌刻”者为“已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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