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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庙产纷争与1930年前后的党政关系(第3页)

[52]《北平铁山寺案再扩大》,载《威音》,1930(16),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220页。

[53]《呈报典当铁山寺人犯沈允方等在地方法院宣判情形仰乞鉴核由》,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21,1930-3-2。

[54]《北平铁山寺案高院判决》,载《威音》,1930(15),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169页。

[55]《北平铁山寺案和尚上诉》,载《威音》,1930(9),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1卷,417页。

[56]《北平第九区党部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载《海潮音》,1930,1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577~579页。

[57]《对于“北平第九区党部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之疑问与声明》,载《海潮音》,1930,1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576页。

[58]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149页,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

[59]霍姆斯·维慈曾提到镇压迷信运动是国民政府新成立的公安局的任务之一,1929年之后破坏寺院的行动仍然很多。参见氏著:《中国佛教的复兴》,12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0]《晋省党部注重破除迷信》,载《海潮音》,1929,10(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2卷,79页。

[61]《广州破除迷信运动会》,载《中央日报》,1929-9-25(1)。

[62]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1版),“第一篇·佛教”,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93卷,22页。

[63]《市党部开始破除迷信宣传》,载《华北日报》,1929-10-26(6)。

[64]《北平铁山寺案》,载《威音》,1930(4),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1卷,18页。

[65]《昨日和尚尼姑等两千人冒雨游行请愿》,载《华北日报》,1929-10-6(6)。

[66]《北平市长张荫梧训令公安局(训字第3855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8,1929-12-18。

[67]《北平市公安局第三科办事员王殿魁报告》,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6,时间不详。

[68]《觉先呈公安局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8,1929-12-27。

[69]《觉先呈报处理铁山寺善后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30-1-15。

[70]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第4卷,183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71]北平佛教会在1928年改组时自称章程多半取法于圆瑛所创之“江浙佛教会”(《北平佛教会呈报该会改组经过情形文》,载《中国佛教会月刊》第5、6合期,1929,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20卷,116页)。关于太虚与圆瑛之间的矛盾,参见霍姆斯·维慈:《中国佛教的复兴》,21~41页。

[72]《北平特别市政府秘书处致公安局函》,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30-1-20。

[73]《耿济龢呈北平市长张荫梧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9,1930-5-16。

[74]《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

[75]《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76]《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

[77]《长椿寺僧人寿泉呈请接充铁山寺主持》,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8-3。

[78]《监督寺庙条例》第七条规定:“住持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它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政之收入。”参见《监督寺庙条例》,1930-1-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1028页。在社会局看来,证修动用庙产来缴纳罚金显然违反此条。

[79]《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按照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423号解释,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死亡或其它事故,(如同条例第十一条由该管官署革除其职及逐出寺庙送法院究办等)无接受管理之人,至管理权暂无所属,在同一情形同条例既无任何限制之规定,其所属教会,于不违反该寺庙历来管理权,传授习例之范围内得征集当地各僧道意见,遴选住持管理。”参见《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3~114页;圆瑛总编辑:《佛教法令汇编》,47页。据此,铁山寺继任住持亦应该在全市遴选方为合法,不能由寿泉自己申请。但是社会局考虑到北平佛教会尚未改组,而北平佛教平民教育联合会系属慈善而兼文化团体,亦无权过问寺庙继承问题,因此社会局从权令寿泉接收。

[80]《北平市政府指令社会局转饬长椿寺加捐》,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2-3-4。

[81]《北平市政府指令社会局迁出惠工学校由寿泉接收》,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2-3-26。

[82]《寿泉呈请登记庙产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791,1932-8-13。

[83]《北平佛教会之党化》,载《申报》,192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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