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明)林应翔等修、叶秉敬等纂《衢州府志》:“方豪,字思道,号棠陵……英俊奇伟,援笔成文,与何大复(景明,字仲默,1483—1521)、黄莲峰(河清,字应期)、郑少谷(善夫,字继之)诸名辈,不相轩轾……所至辄加题咏,衢郡山谷,墨迹淋漓,阳明先生为之击节。”(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人物》,卷九,页1090—1091。
[33]《进士罗中丞传》:“中丞公(罗钦忠,字允恕,号西野,1476—1529)登第时,其文行四方以为程式。仕都辇下,曾与越中王伯安、关中李献吉结社,为诗文有声。”见(明)唐伯元、梁庚等纂修:《泰和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乡贤传》,卷十,页538。又:“罗钦顺与弟钦德、钦忠先后二科登进士,时号‘罗氏三凤’。”见(明)尹直:《謇斋琐缀录》,见(明)李栻辑:《历代小史》(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卷九十三,页819d。
[34](明)杭淮《泽西先生传》:“泽西先生余伯兄也,讳济,字世卿……(弘治)癸丑登进士,授吏部稽勋司主事,迁考功员外郎,时冢宰乔公宇为郎中,相与协心其职,考核臧否,天下称明。迁稽勋郎中时,余亦举进士同朝,先生与王阳明、秦凤山诸公,政暇为五经会,因援予亦与焉!”见杭云开编纂:《百读杭氏宗谱前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硏究所图书馆,1986),卷6,页7a—7b。(明)徐象梅《江西左布政杨名父子器》:“升吏部考功主事,倡‘五经会’。或谓曹局清严,不宜汎有交游,则谢曰‘吾学不欲以仕废,顾以地绝人邪?’愈益延礼名流,讨论群籍。”《两浙名贤录》,《经济·明》,卷十八,页539a—539b;杨子器与阳明的关系可从《春郊赋别引》《寿杨母张太孺人序》《辰州虎溪龙兴寺闻杨名父将到留韵壁间》等诗文中证之。
[35](明)王守仁:《陈言边务疏(1499)》,见《王阳明全集》,《别录一》,卷九,页285。
[36](明)钱德洪编:《年谱·弘治十五年》,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三,页1225。
[37]此录中所言虽未必皆出阳明之手,但此策论之行文的方式与阳明在《陈言边务疏》中的行文是一样的,故笔者认为这是其所写的。(明)王守仁:《山东乡试录》,见《王阳明全集》,《外集四》,卷二十二,页868。又(明)李乐《见闻杂记》记云:“王阳明先生弘治十七年以刑部主事主山东乡试,人言一部《试录》,俱出先生手笔。前序,文古简绝,与近年体格不同;五策,余少尝诵读久而失其本。”(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子66)(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百五十》,卷六,页485c。
[38](明)王守仁:《登泰山五首(1504)》,《王阳明全集》,见《外集一》,卷十九,页670。
[39](明)钱德洪编《年谱·弘治十八年》:“学者溺于词章记诵,不复知有身心之学。先生首倡言之,使人先立必为圣人之志。闻者渐觉兴起,有愿执贽及门者。至是专志授徒讲学。然师友之道久废,咸目以为立异好名,唯甘泉湛先生若水时为翰林庶吉士,一见定交,共以倡明圣学为事。”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三,页1226。
[40](明)杨守随《劾刘瑾疏》:“今内臣刘瑾、马永成、张永、丘聚、罗祥、魏彬、谷大用、王岳等八人,各以奸险之性,巧佞之才,希以道谀,诬上罔下,始焉犹乘间伺隙以逞己私,终也至恣意肆志而无忌惮,时人目为‘八虎’。唯王岳仅知畏人少避,而刘瑾者尤为威猛,而锯牙善噬者也。”见(明)何乔远辑:《皇明文征》(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328)(台南,庄严文化,1997),《疏·匡拂》,卷二十七,页550c。
[41]内阁与宦官间的问题之简要说明,可见李洵:《明代内阁与司礼监的结构关系》,见《下学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页118—127。
[42]宦官们之所以要求盐引,主要想通过盐引的开支,来取得不法的利益,而这种现象与明代中期以来盐法的败坏有关。见徐泓:《明代中期食盐运销制度的变迁》,见陈国栋等主编:《经济脉动》(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页260—290。
[43]韩文本身即以打击贵戚中贵占引盐闻名,如(明)张怡:《玉光剑气集》记云:“韩忠定文……为户书,铲积弊,均会计……劾太监苗逵征费无功,追究羽流妖术,抑戚畹中贵恣夺正窝、占引盐,沮乞讨织造。”(北京,中华书局,2006),《臣谟》,卷二,页75。
[44](明)李梦阳《代劾宦官状槀》:“今照马永成等,罪恶既著,若纵而不治,将来无所忌惮,为患非细。伏望陛下奋刚断、割私爱,上告两宫,下谕百僚。将马永成等拏送法司,明正典刑,以回天地之变,以泄神人之愤,潜消祸乱之阶,永保灵长之业。”见《空同集》,卷四十,页357b。
[45](明)杨守随:《劾刘瑾疏》,见(明)何乔远辑:《皇明文征》,《疏·匡拂》,卷二十七,页549c—552c。
[46](明)黄景昉:《国史唯疑》,《正德》,卷五,页123。
[47]李梦阳曾云:“又闻阁议时,健尝椎案哭,谢亦亹亹訾訾罔休,独李未开口,得恳留云。”见《秘录附》,见《空同集》,卷四十,页358d。
[48]《明实录·武宗实录》:“(正德二年三月)辛未,敕谕文武群臣:‘朕以幼冲嗣位,唯赖廷臣辅弼,匡其不逮。岂意去岁奸臣王岳、范亨、徐智窃弄威福,颠倒是非,私与大学士刘健、谢迁……(名单略)递相交通,彼此穿凿,曲意阿附,遂成党比。或伤残善类,以倾上心,或变乱黑白以骇众听,扇动浮言,行用颇僻。’”卷二十四,页661—663。
[49](明)崔铣:《正德之季祸蔓》,见《洹词记事抄》(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143)(台南,庄严文化,1997),页98b。
[50]事实上,有些人就是这么做的,如“周缨……正德初,见权奸柄用,叹曰:‘岂行道时耶!’挂冠去。”见(明)何乔远:《闽书》(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文莅志·汀州府·连城县·知县》,卷六十,页1717;又“童世刚(字克刚)……正德癸酉(1513),应贡,不肯北上,谋于仲兄营葬祖宗父母,事毕,叹曰:‘此时阉寺熏灼,道与世违,可以隐矣!’”见《洹词记事抄》,《英旧志·汀州府·连城县·韦布》,卷一百二十九,页3842。
[51](明)焦竑:《玉堂丛语》,《师友》,卷六,页195。
[52](明)朱睦洁:《四川兵备副使张仕隆传》,见(明)焦竑,《国朝献征录》,《四川·副使》,卷九十八,页4337c—4337d。
[53]关于牧相的记载,曾见于(明)钱德洪编:《年谱·弘治二年》:“明年龙山公以外艰归姚,命从弟冕、阶、宫及妹婿牧相,与先生讲析经义。”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三,页1223,唯标点有误,此处已改。
[54](明)徐象梅:《两浙名贤录》,《清正·明》,卷三十七,页1044b—1044c。
[55](明)王守仁:《乞宥言官去权奸以章圣德疏(1506)》,见《王阳明全集》,《别录一》,卷九,页291。此疏疏名是否是当时王阳明上疏时的名称,学者方志远曾经质疑过,认为“去权奸”三字是后来加进去的,但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见《阳明史事三题》,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36:4(2003),页100b。然在《皇明疏议辑略》中,载有此篇,篇名为《宥言官以章圣德疏》,证实方志远的说法。见(明)张瀚辑,《皇明疏议辑略》(续修四库全书.史部46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卷九,页675b—c,嘉靖三十年(1551)大名府刻本。万历时人骆问礼曾云:“王文成公《乞宥言官以彰圣德疏》只如此,可谓文成矣。而门人必增损其说曰‘乞宥言官去权奸’,权奸欲致之死地,逃至海口。夫权奸死,文成之心岂谓必无,然当不在言官之上也。言官不必逃之海口,而文成逃之,亦过计矣!”见(明)骆问礼,《万一楼集.续羊枣集》(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174)(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卷四十八,《王文成》,页585a,清嘉庆活字本影印。
[56](明)叶权:《贤博编》(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16。关于王阳明究竟被打几下,各种传记记载不一。《年谱》《明史》《明儒学案》《王文成传本》皆云:“四十”,而黄绾《行状》、邵廷采《思复堂文集》皆云:“五十”;《明实录》及王世贞《中官考》又说是“三十”。证诸其他人所杖之数,如李熙、张鸣凤、蒋钦等人被杖之数皆为“三十”,故阳明被杖之数应为“三十”。且同时人杨一清曾对世宗说到阳明时,云:“臣切唯守仁学问最博,文才最富。正德初年,为刑部主事,首上疏论劾刘瑾过恶,午门前打三十,几死。”见(明)杨一清:《论王守仁为人如何奏对》,见《杨一清集》(北京,中华书局,2001),《密谕录·政谕上》,卷五,页1000。
[57](明)王世贞及(清)毛奇龄即已质疑过阳明“劾瑾之说”,见(明)王世贞《史乘考误八》:“《双溪杂记》言:王伯安奏刘瑾,被挞几死,谪龙场驿丞,以此名闻天下。杨文襄公(一清)作《王海日公华墓志铭》,其说亦同而加详。考之国史与王文成公年谱、行状、文集,止救南京给事中戴铣等忤刘瑾,下狱杖谪,本无所谓劾瑾也。”见《弇山堂别集》,卷二十七,页480—481;(清)毛奇龄:《王文成传本》(台北,新文丰,1989),卷上,页92b—92c。
[58]王阳明会试的主考官为李东阳及程敏政,宽泛来说,二人皆是王阳明的座主。又弘治朝各科主考官名录见(明)王世贞:《科试考二》,见《弇山堂别集》,卷八十二,页1563—1565。
[59](明)李梦阳:《朝正倡和诗跋》,见《空同集》,卷五十九,页543d—544a。
[60]《明实录·武宗实录》记云:“(正德元年十二月)降兵部主事王守仁为贵州龙场驿驿丞。时南京科道戴铣等以谏忤旨,方命锦衣官校拏解未至,守仁具奏救之,下镇抚司考讯,狱具,命于午门前杖三十,仍降远方杂职。”卷二十,页582。
[61]“官员赴任过限·弘治问刑条例”:“选除出外文职,除领勑人员并京官升除外,其余若延缓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过违凭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虽有中途患帖,亦不准信,问罪还职。过违一年之上者,不许到任,起送吏部,革职为民。”见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9),《吏律一·职制》,卷二,页425。
[62](明)不著编人:《嘉隆新例附万历》记云:“贵州宣慰使司水程一百三十五日。”(玄览堂丛书·续集23)(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1985),页110。
[63]“官员赴任过限·新例”:“弘治十五年九月内,吏部议拟到任官缴凭违限。除水程凭限外,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南北直隶违限二个月,浙江、江西、湖广、福建违限三个月,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违限四个月之上,提问参奏。若果着实患病三个月之上,具告本管官司,备由具奏勘明,方免提问。一年之上者,照例革职为民。”见黄彰健编著:《明代律例汇编》,《吏律一·职制》,卷二,页426—427。
[64](明)钱德洪编:《年谱·正德三年》,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三,页1228。
[65](明)湛若水:《阳明先生墓志铭》,见《王阳明全集》,卷三十八,《世德纪》,页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