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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圣者(第1页)

三、圣者

1。宗教楷模和领袖的类型学

不论对于宗教史认识,还是从实证的宗教社会学看,我们都有必要认识宗教的“楷模与领袖”之类型学。[1]这种类型学在极大程度上不依赖于实在的宗教及其实在的社会学形态,即所谓“宗教”、“教派”、“学派”、“神秘主义团体”等。[2]此外,重要的是应清楚确定这些楷模和领袖的等级秩序。最终问题是,某些最初只是以归纳和比较的方法揭示出的宗教领袖与楷模的特征,是否能够从这种类型的人的本质中——即从他所代表的在与价值领域,亦即从神性中——得到更加深刻的理解,甚至从中演绎出来(宗教之独立性和自体机制性的发展)。

如果我们撇开其中出现“魔术师”、“巫师”、“萨满”、“巫医”这类形象的原始民族和原始人不计,如果我们将原初与派生的对立作为分类原则,我们便可提出第一种分类;第二种分类则是根据宗教之关键性决定者主要的心理特点提出的。

根据原初性的分类:

1。原初之圣者和创建者。

2。一切与创建者有过直接生活交往、最早追随他并传播信仰的人——其传播程度如何,取决于宗教内容(如在犹太教中)。我们在基督教范围内称他们为“使徒”、“门徒”,他们与听取一种学说的“学生”完全不同。起决定作用是位格性的楷模和建立在个人魅力之上的关系。

3。见证与殉道者,他们在实践中通过生活、受难、自愿接受死亡为其信仰做见证。

4。所有积极和创造性地参与制定宗教之社会学形式的教义和基本律法的人,如“教父”,与之相反,那些将已经制定者、已经形成者具体表达出来的人称为教会之“教师”。

5。后来在宗教共体中被视为“圣者”的人,他们首先直接地在精神上以创建者本人为楷模,他们从创建者的本质性中取出一个基本特点,如纯洁、爱、自我神圣化(Selbstheiligung)、英勇,或者选取他的诸多尊号中的一个,如教师、实际楷模、救主、教士。仿效性的圣者往往与教团的创建者为同一个人,如伯尔纳、方济各。

6。所谓“改革家”(萨伏纳洛拉[Savonarola]、路德)。他们的本质特点在于,他们从不宣讲新东西,而是呼唤人们“回到开端”,并声称宗教和教会已经世俗化,需要一场“从头脑到肢体的改革”。

应与这些纯宗教类型区别开来者:

1。只具有职务魅力意义的领袖。他们是领袖,而并非必然的楷模,他们称为“教士”。他们并非宗教之“发明者”和组织者(18世纪),而是信仰财富(Glaer)的管家。他们(作为类型)的产生前提首先是教会有一个律法,其次是教会有一个给予他们以尊号的具有人格魅力的创建者。

2。混合性的类型,这有多种:

1)牧师和牧者。他们面向大众的宗教生活与教会生活,怀着深刻的共同得救的同情参与经历这种生活,试图从宗教和教会方面引导和驾驭它;

2)教会的精英(尤其大教会政治家),他们领导教会社群越过世界上的艰难险阻,他们是homorelisiosus(宗教气质的人)和政治家的混合;从广义上属于他们者还有为教会制定法律者和法学家;

3)布道者——上帝之言充满精神力量的宣讲者——和传教士;

4)巨大的染有宗教色彩的职业楷模群:神圣的国主、侯爵、智者、医生等;

5)将信仰财富科学系统化的神学家;

6)只具有宗教灵感的天才、诗人(但丁、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家、哲学家;边缘人物:苏格拉底、帕斯卡尔、克尔恺郭尔、康德、施莱尔马赫。

根据宗教心理学的分类

1。恩宠精英和道德论者。这里讨论的并非理论(恩宠与自由),而是宗教型的人。总的看来,亚洲的宗教领袖和楷模是道德论者类型,如孔子和佛陀。神性在这里被设想为人设法通过自我拯救而分享的静止的、祥和的在,它并非征服人的积极力量,所以,它在本质上是非位格性的(中国人的天、梵、涅槃)。与此相反,西方的宗教领袖主要是“恩宠精英”,他们觉得自己是为上帝所选择、所启迪、所恩宠的。古老的、教会的基督教由于恩宠与自由协和运作而达到平衡。相反,路德、加尔文、克伦威尔则是“恩宠精英”。在亚洲:对神灵取主动态度,对世界取被动态度,主要是寂静主义。在西方:神灵极度主动,而人对他则处于被动;对世界极度的主动态度(恩宠精英之历史性力量)。犹太教主要也是“道德主义的”,古希腊的智者理想则完全是“道德主义的”,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在基督教的西方,“教派创立者”主要是道德论者(“道德的贵族制”)。教派否认教会的机构概念,谋求一种宗教的贵族制,它自身之内是有组织的,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

2。沉湎于自我者和自我神圣化者以及“胸襟开阔者”(严肃者和调侃者),即hommeclos(封闭型的人)和hommeouvert(开放型的人):本尼狄克和方济各;具体化为行为举止的希腊和罗马的宗教。[3]基督教的圣者主要是沉湎于自我者。

3。先知和神秘主义者(举止:隐秘、痛苦如上帝)。

4。二元论者与和谐论者(奥古斯丁、托马斯)。

5。“一次降生者”和“二次降生者”;从一开始便不断地沿着宗教方向发展的人和皈依的精英。

6。“纯粹者”和“爱者”。[4]

7。此外,还有许许多多假冒者,即没有真实宗教情感者一类:诺斯替派信徒、野心勃勃而又毫无爱心的教士、只受对抗旨趣推动的异端、大都只是利用宗教狂热的煽动家、传统论者(宗教作为国家基石)、怀疑论者与失去根基的漂泊者、享受者与审美家。

2。宗教领域之领袖与楷模概述

首先,在我们讨论“原初圣者”和创建者之前,就几个一般问题做一概述。

1。楷模与领袖在这个领域(在更高的等级上)是一致的。这就是说,宗教楷模构成了一切“具有‘个人’魅力的”统治之主要类型。这是由于位格性因素具有的重要性。

2。一切宗教的人性楷模的原型始终是上帝理念及其内涵。它与“创建者”特殊的精神性位格处于本质联系之中。“与上帝相同”、“与上帝近似”也是创建者自身借以量度自己的最高标准。

3。一切其他楷模类型,从天才和英雄一直到经济界领袖,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宗教楷模。宗教领袖和楷模包含着其他一切楷模和领袖(例如古希腊英雄和基督教英雄、希腊悲剧和基督教悲剧)并赋予他们以“灵感”。这是由于:1)在历史上的诸精神性因素中,宗教比艺术、哲学、科学更具有原初性;2)当更高的精神文化和文明出现时,它已经先在;3)它对精神的统治最持久、最有力。儒教、佛教、基督教的统治比国家和文化圈更为久远、更为持久。宗教史以至社会史的各个时代以及同时的大宗教和文化圈是为特定宗教楷模和领袖的精神本质和面貌所主宰的,例如,佛教世界和伊斯兰世界虽有着不同的民族实体(如阿拉伯人、印度人、土耳其人等),但却像基督教的西方和东方一样,仍然是一个精神统一体(哈纳克[Harnack]语)。施本格勒将宗教视为文化的一部分,实在是一大谬误。

4。一切真正的宗教楷模和领袖都超越了自然、理性、历史中的“自然启示”,他们所根据的是一个实在的特殊认识与经历之源,以解释他们的陈说、指令、机构,是一种特殊的、只属于他们的此在和生活共性,这种共性具有绝对的、圣洁的在:启示、恩宠、启迪,这就是说,他们不同于智者、天才,在超越自然的、普遍适用的理性认识之源中去寻求根据。谁不如此行事——例如历史上的佛教,就不是原初的“宗教气质的人”,而是形而上学家、拯救宣讲者或者道德论者(孔子)。宗教楷模和领袖的最后根据是上帝的实体基督之神性的传达或者关于神性意志、认知内容的神性传达(先知)。一般而言,只要上帝被设想为位格性的,这种将关于上帝的认知通过位格传达给人的中介方式便具有本质构成性质。因为要认识一个位格不可能通过自发的深入探究,而只能通过另一个位格身上的自由的自我陈说。在神性被作为秩序(中国),被作为事物(泛神论)看待的地方,情况则与此完全不同。

历史的宗教有着自然的上帝理念,即一种神圣、绝对、无限之在的理念,它表现在许多方面。这一实证表现形式之最重要的、基本不同的本质来源是:1)“民间上帝”(耶和华、先知之上帝);2)原初的或者后继的圣者、“宗教气质的人”之上帝;3)哲学思辨的上帝理念(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只有从这种不同的上帝理念素材之独特的、对于实证宗教不同的交融之中,并在“宗教思辨”的参与作用之下,才会产生所谓“教义”以及居第二位的关于教义的科学——神学在教士崇拜参与影响之下就神性所表述的东西。[5]

这一过程中的判断和领导力量始终是“原初圣者”的力量,对于有关宗教而言是位格原型的力量,而在伟大的世界宗教中则是“创建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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