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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2页)

(3)对犯罪类型的研究。对犯罪类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和赌博等犯罪类型上。

齐春风对抗战时期日本在国统区的毒品走私活动进行了研究。[47]赵翠生认为清末和民国的社会状况使毒品问题成为不可控制的社会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禁绝毒品是不可能的”[48]。王印焕对华北地区的吸毒群体的人数、年龄、职业情况作了统计。[49]肖红松、韩玲对河北的吸毒人数、吸毒者的社会结构,以及烟毒的蔓延情况进行了考证。[50]奉子对汉口沦陷后的公开赌博和花会赌博作了介绍。[51]王宁宁以民国时期的赌博和赌徒群体为研究对象,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赌徒群体作了分析。[52]

近年来的研究对其他犯罪类型也略有涉及,如马金生的《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盗墓活动述略(1912—1937)》,认为北京地区盗墓活动日益猖獗,“与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社会环境的持续动**以及民生的日趋凋敝相一致”[53],北京地区的盗墓活动反映了北京地区动**不安的社会现实。葛玉红探讨了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即铁路犯罪,认为铁路犯罪的严重表明朝廷对社会控制力的薄弱。[54]

虽然研究相关问题的学者有限,但从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上看,当代历史学在新史学的视角下,多学科对话、交叉的趋势逐渐增强,以犯罪为视角的历史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3。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国外关于中国近代犯罪史的研究论著不多,但成就突出,对国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关于中国犯罪史研究成就最大的当属荷兰学者冯客,其著作《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被认为是将近代中国的刑罚学、犯罪学、法制史、监狱学和监狱史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的第一部具有开拓意义的著作。著作的主题宏大,重点突出。通过犯罪、刑罚与监狱的分析,阐明中国现代化的发展。[55]尤为称道的是作者引证丰富,查阅和参考的国内外的档案文献达4万多卷。

美国著名中国史专家魏斐德,1995年出版了一部关于上海近代史的著作《上海警察》[56],以很大的篇幅论述了上海的犯罪问题。作者从多个方面描述了上海的犯罪因子,文中最令人信服的是论述了鸦片与贸易走私犯罪的渊源性关系,分析了鸦片问题的犯罪史过程及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另一位著名的美国学者罗威廉在其著作《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57]中,将犯罪视为汉口冲突的一种形式。罗威廉将犯罪置于汉口城市化的进程中加以考察:犯罪与暴力冲突的增加,一方面使得城市游民增加,出现了社会下层疏离于社会的征兆,另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市民共同意识的觉醒。贺萧的《危险的愉悦》[58]对上海的人口买卖现象进行了考察。

纵观上述研究成果,对于近代犯罪史的研究虽有所发展,但从研究规模和研究成果来看还属寥寥,主要集中在城市犯罪、妇女犯罪及具体犯罪类型上。在研究理论上,社会变迁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学者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果。总的来看,犯罪史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还有广阔的研究空间。

三、相关概念界定

犯罪一词在汉代已经出现,汉宣帝元康二年下诏说“……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63],宋司马光《论不得言赦前事礼子》中有“应官吏黎庶犯罪在赦前者,并依前后敕条施行”[64]。可见犯罪指的是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是笼统的,“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之所谓犯罪,一个社会有一个社会之所谓犯罪”[65]。犯罪的定义因时间的推移和地点的变化而不同。曹立群总结了美国学者犯罪学家所做的五种定义:(1)犯罪是违法行为;(2)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3)犯罪是造成社会伤害的行为;(4)犯罪是侵害人权的行为;(5)犯罪是一种越轨行为。[66]上述定义更多的是从法律的层面对犯罪进行界定,犯罪的概念“取决于人们探讨犯罪问题时的社会角度”[67],然而从法律的角度不能解释犯罪的发生,社会学家认为基于法律角度的犯罪定义并不能让人满意,对犯罪的定义应突破犯罪学的范畴。在各种定义中大多数社会学家比较认可的定义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国家,为国家所禁止的行为。国家至少可以把刑罚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对付这种行为。通常被法学家们视为犯罪定义必不可少的要素是下述两个抽象标准,即法律把某种行为视为对社会具有危害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了惩罚规定。”[68]

社会学在解释犯罪的发生上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对犯罪寻求科学解释,社会学家更强调在更宏观的层次上的取向,强调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所发挥的作用,产生了几种重要的理论,如功能主义理论、互动理论、冲突理论和控制理论,并且衍生了两个重要的概念,越轨和失范。越轨指的是对重要社会规范的违犯。[69]越轨和犯罪两个概念之间互有重叠,但并不完全等同。犯罪仅指触犯了法律的不遵从行为。失范的概念是迪尔凯姆引入的,他提出“在现代社会,传统的规范和标准遭到了破坏,又还没有新的来替代。在社会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如果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指导人们的行为,失范就会出现”。[70]此后,学者在解释犯罪的时候,多在法律和社会学的双重视角下对其定义。

民国时期的犯罪学家严景耀在对犯罪的理解上成就突出,他从法律及社会学的观点分别为犯罪下了定义。法律上的定义为“破坏法律即为犯罪”,这是犯罪狭义的定义,它包括两个含义:(1)犯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2)不尽法律上应尽的义务。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是指:犯罪是一个团体的人群信以为对于社会有害的行为,而且该团体有权以惩罚的方法去实行其所信的而制裁之。[71]

空间界定。民国初期,北京依清制称顺天府,1914年改为京兆地方。1928年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统一了中国,以南京为首都。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撤销京兆地方,改为北平特别市,直隶省改为河北省,原京兆地方所辖宛平、大兴等县改属河北省。1930年7月,北平特别市降为河北省辖市,11月复升为直辖市。因此本书的空间界定主要依据北平的辖区,即内城、外城及四郊。

时间界定。本书主要研究的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北平的犯罪问题和罪犯群体,故时间界定为从1928年6月北京改名为北平至1937年7月北平沦陷前。故本书在行文中所称北平专指1928年6月至1937年7月这一时期,其余时期均以北京泛称。

河北第一监狱。本书中很多资料来自河北北平第一监狱。河北第一监狱筹建于清末预备立宪时期,1909年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请设立京师模范监狱,1910年4月开始建筑,由日本监狱学专家小河滋次郎设计,王元增负责筹办。因辛亥革命,监狱正式使用时已至民国。在建成后,监狱多次改名。最初定名为京师模范监狱,1912年民国政府更名为北京监狱。1914年10月更名为京师第一监狱。1928年7月后,由中央监改为地方监,先更名为北平第一监狱,很快更名为河北第一监狱,1934年5月再次更名为北平河北第一监狱。文中根据时间的不同,对第一监狱的称呼有所变化。

四、文献说明

本书的研究资料丰富,主要来源于四种,即原始档案、报纸杂志、调查统计,及时人论著。

(一)原始档案

民国时期相关机构的档案资料,主要来自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其中有当时北平市公安局、河北第一监狱及北平地方法院等政府机构的大量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与民国时期犯罪相关的档案卷帙浩繁,限于时间和能力,对档案的利用有限。除档案资料外还有大量民国时期的法律汇编和政府的《市政月刊》等。

(二)报纸杂志

民国时期的北平报刊数量繁多。比较有影响的报纸有:《益世报》(北平版)和《世界日报》《京报》《世界晚报》《顺天时报》《华北日报》等。这些报纸发行量大,发行时间长,有一定的影响力。对于犯罪问题较为关注,对北平市的犯罪情况有详细的报道,并且还对犯罪的原因及犯罪现象作了探讨。期刊除《北平特别市市政公报》《司法公报》《最高法院公报》《监狱杂志》《中华监狱杂志》等官方期刊外,较有影响的还有《社会学界》《东方杂志》,尤其是《社会学界》刊登有多篇与犯罪相关的论文。

(三)调查统计

民国时期比较重视调查统计,不仅有官方的统计资料,还有许多私人的调查统计,为本书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其中官方的统计资料有:司法行政部统计室编《司法统计》[7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入监人犯统计》[73],及北平监狱的统计资料和政府的统计资料。私人的调查统计资料也较为丰富。民国时期,在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倡导下,许多社会学家作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犯罪学家严景耀、陶孟和、林颂河等人,其调查的成果为我们了解北京下层群体的社会生活提供了严谨而精确的资料。国外学者主要有甘博和步济时等人。值得一提的是,申报年鉴社编有《申报年鉴》[74](1933—1936年),对全国人口、土地、司法、教育等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

(四)时人论著

主要是当时的学者撰写的关于犯罪学、社会问题的著作。如孙雄《犯罪学》、李剑华《犯罪社会学》、许鹏飞《犯罪学大纲》等。

[1]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20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3]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总序1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美]史明正:《走向近代化的北京城》,王亚龙、周卫红译,2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5]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14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6][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87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7][日]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张廷健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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