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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警宪的应对(第4页)

[57]《戒严中勿忘捕盗》,载《世界晚报》,1931-12-06(2)。

[58]《公安局督责所属加紧缉捕事宜》,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6-08(7)。

[59]《窃盗案件迭出公安局饬属认真缉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6-10(7)。

[60]《彻查窃案务期破获》,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10-08(7)。

[61]《保护市内电线》,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6-12(7)。

[62]《武装警备军郊外游行示威》,载《京报》,1928-08-24(6)。

[63]《公安局派马队协抄四郊盗匪》,载《京报》,1928-08-26(6)。

[64]《商震注意冬防订立防范办法四条》,载《京报》,1929-01-20(6)。

[65]《宪兵二营武装巡查街面自行车一队》,载《京报》,1929-01-27(6)。

[66]《冀察绥靖署取缔民门私有枪支》,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4-21(7)。

[68]《公安局彻查全市户口》,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2-04(7)。

[69]《公安局制订报案奖励办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2-03(8)。

[70]《刘凤鸣在平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4-20(7)。

[71]《公安局将实行检查僻处行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33-12-17(6)。

[72]《冬防吃紧,本市随时检查行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33-12-21(6)。

[73]《宝兴银号抢案匪徒》,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17(8)。

[74]《吕明华被杀朱署长记过》,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07(8)。

[75]《见其贼而知贼》,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3-30(7)。

[76]《窃贼跳墙未防警察》,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9-20(7)。

[77]《路劫当场遭擒》,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5(7)。

[78]《警探包围福海轩》,载《益世报》(北平版),1933-10-01(7)。

[79]《椿树胡同抢案嫌疑犯两名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1-24(8)。

[80]《九惯匪逮捕后将解卫戍部严惩》,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1-28(8)。

[81]《北平市公安局侦缉队关于韩清结伙持械绑票勒赎抗拒官兵的呈(一)》,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8885,1936。

[82]《大盗一名获自勾栏》,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7-15(7)。

[83]《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天桥等处各小店代售吗啡仰该区查明抄办给外五区区署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07585,1931。

[84]《张振(张聘卿)因盗窃判刑2个月、连玉山因盗窃判拘役5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542,1935。

[85]《北平市公安局编辑编印警务旬刊(第十期)》,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01-00380,1935。

[86]《昨日劫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4-29(7)。

[87]《户籍警抓获烟鬼》,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12-04(7)。

[88]《调查户口巧获白面犯》,载《益世报》(北平版),1933-10-01(7)。

[89]《怪洋车上载日光皂》,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9-10(8)。

[90]《指纹证罪》,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4(7)。

[91]《平市各区队将设指纹股》,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29(8)。

[92]《平津公安局互换犯人指纹簿》,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9-13(8)。

[93]《平津公安局交换指纹办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10-29(8)。

[95]《箱尸案破获始末》,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3-23(7)。

[96]《箱尸案尾声》,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3-29(7)。

[97]《三匪徒不受盘查开枪击伤长警》,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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