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幼儿教育学基础李季湄第二版 > 第一节 幼儿园教师(第1页)

第一节 幼儿园教师(第1页)

第一节幼儿园教师

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教师和幼儿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人的要素,教育也主要在教师和幼儿之间展开,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因此,明确教育理论中有关教师和幼儿的观点和论述,是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所必需的。

一、关于教师职业的界定

何谓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定义适合于在我国各级、各类、各种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幼儿园教师作为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当然也不例外。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大中小学教师一样,都是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换言之,幼儿园教育是一个专业,幼儿园教师必须由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来承担,而决不是谁都能够胜任的一般职业。不过,由于幼儿园教育的对象是幼儿,幼儿园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时候,其工作形态、教育教学方式等是不同于大中小学教师的。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学段的教师既有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

除了抽象的定义之外,对教师还有各种各样的比喻。如比喻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蜡烛,是园丁,等等。应该看到,这些比喻反映出不同的教育观、教师观,虽然生动形象,但并非恰当地诠释了教育和教师工作。教师是灵魂工程师——比喻赋予了教师职业以神圣而崇高的评价,肯定了教师职业对儿童精神成长的重要影响,强调了教师重要的社会责任,但却暗示着培养人的教育是一种工业化的固定设计与批量生产,似乎儿童的精神发展能完全按成人的意志来控制与塑造等陈旧的教育观。教师是蜡烛——比喻虽然肯定了教师的奉献精神与巨大付出,但却否认了“教学相长”这一连古人都早已认识到的真理,看不到正是在促进儿童成长的职业生涯中,教师成就了自己的人生,获得了自我实现而决不是毁灭。教师是园丁——比喻表现出对儿童自身成长过程的重视,暗含着“教育是农业而不是工业”(叶圣陶),必须尊重儿童自己的特点与成长规律的真理,暗示了教师的作用应当是帮助一个个儿童像小苗一样茁壮成长。但是,教育面对的一个个活生生的儿童毕竟不是一株株草木,不是园丁能够任意“修剪”“造型”,甚至“拔除”的,尊重儿童主体性的教育是师生平等的、互动的、合作的。

二、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为我国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进入到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历史新阶段,全社会已经认识到,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幼儿园教师以其不可替代的奠基性作用,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人民的尊敬。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精神,“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我国幼儿园教师的权利是: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我国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