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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苏区和边区的学前教育(第1页)

第三节苏区和边区的学前教育

苏区和边区的学前教育,是指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即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学前教育。在长期探索中,苏区和边区建立了独特的学前教育体制,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成为新中国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苏区和边区的学前教育制度

(一)苏区的托儿所制度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建立了第一个苏区。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苏区建设进入了全盛时期。1934年10月,随着长征开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了“马背上的共和国”,苏区消失。中国共产党十分注意苏区的文化教育建设,学前教育作为解放妇女的重要措施受到高度重视。1934年2月21日,苏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红色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学前儿童教育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确定了苏区的托儿所制度。《条例》对托儿所的目的、功能、规模、上级领导机构、儿童入托条件、作息制度、环境、设备、经费、保教人员编制标准、保教人员的职责、儿童的卫生与健康、托儿所管理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

1。组织托儿所的目的

《条例》指出,组织托儿所的目的是“为着改善家庭的生活,使托儿所代替妇女担负婴儿的一部分教养的责任,使每个劳动妇女可以尽可能的去参加生产及苏维埃各方面的工作,并且使小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与照顾,在集体的生活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活习惯。”可见,《条例》明确提出托儿所建设的两个目的:解放妇女和保教儿童。

2。托儿所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托儿所归当地政府与妇女代表领导,他们须经常检查托儿所的工作,卫生机关经常派人检查托儿所的卫生和小孩身体的健康状况。并规定凡有选举权的广大工农大众的子女,年龄在1个月至5岁无传染病的儿童都入托儿所。《条例》还规定“托儿所要选择比较清洁,光线充足及空气好的地方。托儿所的用具用群众的力量设法购置,在特殊情形下,苏维埃政府可津贴一部分。”

关于托儿所的工作人员,《条例》规定托儿所设主任1人,“管理该所内总的一切事物,计划全所工作,并管理小儿日常的必需品和器具(如床、桌子、玩具等)。”小孩看护者为能脱离家庭生活的妇女,其职责是负责管理小孩的事情,每人至少要管理三个小孩,看护人对待小儿要耐烦照顾,注意饭食、衣着及卫生。托儿所工作人员的待遇是“土地由政府组织人员代为耕种。另外,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每年可给她们一些谷子。”

3。托儿所的发展

《条例》颁布后,江西瑞金率先成立了上屋子托儿所和下屋子托儿所,分别位于瑞金上州村和下州村。当时这两所托儿所共收了40多个幼儿,其中33个为红军的子女,大部分的孩子还在哺乳期;托儿所的工作人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按政府规定给予优待;托儿所的房子专用且设备齐全,有睡床、小椅子和募集的玩具。之后,江西苏区掀起了办托儿所的热潮,其中兴国县办了227所,受到《红色中华》的登报表扬。瑞金市为发动广大妇女参加秋收生产,决定建立920个托儿所。[17]托儿所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长期托儿所,大多接受红军家属子女;另一类是季节性托儿所,一般在农忙季节开办,为广大妇女参加生产解除后顾之忧。

1934年3月8日,《红色中华》还载有《托儿曲》[18]一首,高度赞扬了托儿所为革命战争、解放妇女及培养儿童发挥的作用。

劳动妇女真热心,拿起锄头去春耕;

女儿送给托儿所,集中力量为了革命战争;

托儿所,革命的家庭,

在这里,创造着新生的人类;

在这里,养育着将来的主人;

在集体的生活中锻炼红色的童婴,

为了新的文化新的世界而斗争。

(二)边区的保育院制度

1938年7月,宋庆龄、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在延安成立了中国战时儿童保育会陕甘宁边区分会,宗旨是“保育战时儿童”。为了更好地开展保育儿童的工作,陕甘宁边区政府将儿童保育列为中心工作,并于1941年颁发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要求在边区实行儿童公育制度,将学前教育进一步推向民间。同时对儿童保育工作的管理体制、保育人员的训练、建立保育院的条件、孕母及产妇的保健待遇、婴儿的保育、保姆的待遇等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

1。保育工作组织管理

《决定》规定在边区民政厅设保育科,各县市政府第一科内添设保育科员一人,区乡政府内添设保育员一人(暂由乡妇联兼任),专管孕母、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保护等工作。各级政府的卫生工作,以进行产妇的卫生教育、保育产母及婴儿的健康为中心工作之一。这就为儿童保育工作建立了管理体制。

2。保育人员的训练

《决定》规定边区民政厅卫生处应协同民政厅保育科,办保育人员训练班。抽调文化程度较高的男、女六十人,进行短期的培训。主要讲述包括产妇卫生、助产接生、儿童保育等基本知识。训练班毕业后,派这六十名学生再到各县设办短期训练班,从而使边区每一个乡均有一个以上能脱离生产的保育员,负责该乡保育及接生的工作。

3。院所创建的要求

《决定》要求一个机关团体学校有五名婴儿以上者,就应该设立托儿所;不足五名婴儿者可和其他单位共同设立托儿所;不足五人又没有合作单位者,要设立窑洞专门安置婴儿;并对窑洞的安全、卫生提出了要求。这个时期成立的洛杉矶托儿所、延安第一保育院、延安第二保育院、渤海托儿所和华东保育院是当时比较有名的托幼机构。

随着形势的发展,抗日战争后期,儿童公育的制度更加明确起来;1945年,边区保育工作方针明确提出:①建立儿童公育制度,凡抗战将士及一切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一概由政府抚育,以便家长能专心致力于抗战建国大事业;②全面推进保育工作,使这个工作能普遍深入民间去,为全边区儿童谋福利。

二、苏区和边区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队伍

(一)学前教育机构保教队伍状况

苏区的保教人员,大多是农村的年龄偏大的劳动妇女,且人员不稳定。她们的文化水平不高,有的甚至是文盲,不可能也没有条件接受有关的业务训练。《红色中华》在描述当时的情况是:“对于看护人的选择,要注意她们在群众中的信仰,而且年纪要大一些,不得人信仰的或者年纪轻的,群众都不肯把小孩子送来。”“七个乳母,有六个是年老的,一个还是红军家属(有小孩子并且还是小脚妇女),通过了南郊乡群众的大会决议,还请医生为其检查了身体。”[19]

边区保育院的保教人员在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上均较苏区有较大的提高。一方面,是边区政府意识到保教人员素质与儿童保育工作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苏区时期比较,则相对有条件对保教人员进行一定程度的培训;另一方面,相对于苏区托儿所,边区的保育院要求对幼儿开展比较规范的教育教学活动。可见,边区保育院的保教人员除了政治上应具有“一切为了孩子”的责任心外,还有业务能力上的一定要求。这正如徐特立在《对于边区儿童的我见》一文中提到:“我以为保育工作和儿童教育工作,应该进行科学研究,并分配有经验的、有学识的、有能力的干部去领导这一工作。也应该提高保姆的学识能力。”[20]

(二)提高保教人员文化和业务水平的办法

在苏区托儿所,对待婴幼儿主要要求是要有耐心和爱心,注意饭食、衣着及卫生,因而基本上没有开展专门的培训。边区政府则采取多种办法来提高保教人员的文化和业务素质。如通过保育分会、卫生署和妇联共同举办若干培训班,培养妇婴卫生和保教工作干部;会同保育分会及有关各教育机关,设立为期一年的保育工作人员培训班,抽调大批各县保育工作人员及有志于保育事业的学员入班接受训练,课程主要有产妇科、小儿科、保育科。在保育院内,则开设保育人员短期训练班和保姆训练班,保姆训练班附设于保育院,集中了边区有经验的保姆和护士,给予特殊训练,一方面受训,一方面还可以实习。毕业后,充任保育院的保姆为满足其他托儿所及儿童教育机关的需要。另外,就是要求保教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1941年8月15日的《解放日报》中提到,民政厅明确指出保育科需制定保育工作条例及保育须知,要求保育人员在工作中熟悉。[21]从而多方面、多层次地提高保教人员的文化和业务能力。

三、苏区和边区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活动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目标

中国共产党针对苏区和边区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具体情况,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目标:使得战火中的学前儿童得以生命的保障和接受良好的教育,完成为革命战争服务、为生产服务和培养好革命后代的任务。1934年颁布的《托儿所组织条例》中指出“组织托儿所的目的……使小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在集体生活中养成共产儿童的生活习惯。”1941年颁发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提出教育目的是“增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快乐,培养其优良的习惯和行动,使成为抗战建国中优良的小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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