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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第3页)

(2)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民警和戒毒人员需熟悉项目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原辅材料物化性质及安全使用管理措施等,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计划指标。

(3)强制隔离戒毒所应科学合理制订劳动生产定额,坚持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的劳动时间组织生产,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加强生产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提高生产效益;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适度劳动报酬,规范制作生产劳动情况记录、完善生产档案工作。

8。现场管理

(1)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产车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三合一”生产产房和安全坚定D级以下的在用产房;安全设施应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平面布局图规范设置和粘贴;消防设施应按规范配备并保持在有效使用状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2)设施设备和工具管理。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异动情况;实行定编、定员、定责管理;完善管理、领用、保养、报废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3)原辅材料和产成品管理。建立台账并及时更新异动情况;实行定员、定额、定量、定责管理,标识清楚明了,物料摆放平稳且高度不超过130厘米;民警和戒毒人员熟知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和紧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原辅材料需专管专用、盛装容器色彩须有明显区别、标明注意事项、用量仅限当日使用、管控到位。

(4)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过程控制,对现场的人、机、物、环境进行分析和控制,尤其是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危化物品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必须严格管控;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工具箱、危险物品柜、库房钥匙由民警直接管理和使用;生产车间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也不得将生产物料、设施设备、工具半成品、成品带出车间;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整洁;加强对外协人员的管理,外协人员应持证上岗且与戒毒人员服装有明显区分,外协人员不得与戒毒人员私自接触和有信件、信息往来。

9。安全管理

(1)生产车间的重要部位、重点岗位、重点设备、消防设施等设置为安全控制点,标识明显。安全控制点标牌内容包括名称、序号、危险类别、责任人员等。

(2)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设备性能良好且使用正常。

(3)生产车间电源线路布设、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由持证人员负责操作;各种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其周围与可燃物的距离保持在1米以上。

(4)配电间门应向外开,应有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室内保持通风良好,配备合格的绝缘棒、绝缘垫、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具。

(5)生产劳动现场禁止明火作业和取暖,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车间。

(6)消防设施的布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且附近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物料;灭火器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阴凉且取用方便的地方;消防栓内设备齐全完好,且供水正常。

(7)安全通道、安全门应保持通畅,禁止锁闭、封堵,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料;生产车间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安全通道应有明显标识;生产车间安全门应向外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指示标识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离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识间距不得大于20米。

(8)可燃物品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照明开关应设在库房外。

(9)生产现场应坚持所部每月、大队每周、中队(车间)每天、开工前后的定时安全检查和不定时的安全检查,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和复查情况,安全检查情况有规范的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复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10)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

10。应急救援

(1)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和消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每季度不少于1次。

(3)生产车间应设立消防应急小组,人员不少于车间人数的3%。

(4)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和消防应急小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5)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障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6)生产车间、宿舍、教学楼等应当粘贴楼层平面消防应急疏散示意图。

11。事故报告和处理

(1)事故报告。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省戒毒管理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且按规定时间将事故调查报告上交省戒毒管理局。发生生产事故单位及事故处理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妥善处理,维护场所安全稳定,不得擅离职守。

12。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绩效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强制隔离戒毒所主要负责人应对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形成正式文件,并向省戒毒管理局汇报、通报给全所民警职工,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持续改进。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分析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4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73~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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