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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BPS末端戒治(第1页)

第四节BPS末端戒治

由于BPS末端戒治是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实施,因此,对强制隔离戒毒有必要作一些简要介绍。

一、强制隔离戒毒概述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我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规定的主要戒毒措施,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多年的戒毒实践经验,强制隔离戒毒是指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射、吸食毒品的人强制送入戒毒场所(公安机关戒毒场所、司法行政机关戒毒场所),采取必要的戒毒手段(包括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接受劳动与教育,以达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目的的法律制度。所谓强制,是指国家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强制戒毒和管束,不单指国家运用行政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而且还表示吸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承担配合戒毒场所治疗的义务;所谓隔离,是指国家运用强制力使得戒毒场所阻断戒毒人员与毒品接触,让戒毒人员处于无毒环境中,但不是单纯的隔绝与社会、家庭以及外界人员的联系。戒毒则是强制隔离戒毒的中心任务,保证戒毒人员离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不再吸食、注射毒品,完成生理戒毒,同时进行心理矫治,逐步减少或消除其心瘾,最终顺利回归社会。[5]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戒毒综合戒治措施,具有强制性、惩罚性、隔离性、教育性、治疗性的特点。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要对戒毒人员实施生理的、心理的、社会行为方面的综合戒治。

二、BPS成瘾模型

1。成瘾的概念

药物是怎样使人成瘾的呢?吸食药物或注射药物后,能快速进入人的血液和大脑,进入大脑的药物能产生短暂但强烈的、极度兴奋的情绪体验,这个情绪体验驱使人去寻找更多的药品,经过经常的重复的使用后形成瘾。因此,成瘾是指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致瘾源或反复刺激中枢神经,在一定的人格基础和外界条件下所引起的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的状态,以及发生的特有的嗜好和形成难以舍弃的习惯(师建国,2003)。

2。成瘾的特征[6]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界说,成瘾的特征一般包括: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驱使人们使用某种成瘾物质或重复某种成瘾行为;有加大计量或频率的趋势;对致瘾源的效率产生心理依赖,并一般都产生躯体依赖。躯体依赖表现为耐受性增加和停止某种行为或减少某行为后的戒断症状;心理依赖则表现为对致瘾源强烈渴求的欲望或特有的嗜好和习惯。成瘾的具体特征表现为:

(1)耐受性。是指随着反复使用成瘾药物或行为,机体对原有剂量的成瘾药物或行为变得不敏感,因此为了追求快感,不得不增加剂量或改变使用途径,这一现象被称为耐受性。

(2)戒断综合征。是指成瘾者一旦停止原来的成瘾行为,就会出现特殊的生理、心理征候群。比如海洛因成瘾者停药8~12小时即可出现戒断症状,最初表现为打哈欠、流泪、流鼻涕等类似感冒症状,随后出现瞳孔放大、打喷嚏、起鸡皮疙瘩、打寒颤、厌食、恶心、呕吐、腹绞痛、腹泻、全身骨肉酸痛及肌肉**等表现。

(3)明知故犯。虽然明知吸毒行为已经产生生理或心理方面的不良后果,但仍然我行我素,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行为。

(4)稽延性或戒断综合征。是指许多成瘾者在急性戒断综合征消退后,仍有各种各样的不适应主诉,常见浑身无力、感觉过敏、失眠、食欲低下、胸闷、易急惹、情绪恶劣等,且可持续数月至数年。

3。BPS成瘾模型

关于成瘾行为,目前大多从生物医学、心理学、社会行为学进行研究,并且在各自的研究取向上获得了成果。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践证明,单纯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与实践,有很大的局限性。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提出,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结合,共同影响着人们对成瘾的易感性,治疗的成败和维持成瘾治疗的成功性。因此,对成瘾行为和成瘾治疗的研究要从生物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综合进行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1977年Geel倡导,把生物学、心理学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多角度跨学科地探讨人类的成瘾行为,这是健康心理学的一种主要研究取向,被称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型(biopsyodel,简称BPS模型)。该模型指引的方向,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中正越来越多地运用。根据BPS成瘾模型,在戒毒场所可以实施BPS戒治,即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从生物医学、心理学和社会科学三个方向或领域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毒治疗。

三、BPS末端戒治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们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戒毒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吸毒人员在戒毒所经过近两年的戒毒,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方可得到较好的矫正,为回归社会成为正常人打下坚实基础。但是戒毒人员在戒毒期得到的治疗仍然是分散的、不系统的治疗,还需要在出所前的最后一段时间里对前期的戒治进行系统的归纳与整理,以便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能从容应对复杂的环境与人际关系,好比高三学生临近高考前集中复习与冲刺一样,戒毒人员解戒前的最后两个月还需要集中进行生理的康复训练、心理的健康指导与社会行为应对措施的集中训练,称之为BPS末端戒治。

四、BPS末端戒治的具体方案

1。实现目标

巩固前期BPS戒治效果,对预防复吸的方法进行训练,为回归社会后适应环境和处理人际关系作准备,最终实现帮助吸毒成瘾人员彻底戒除毒瘾。

2。实施条件

出所前最后两个月,脱离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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