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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第1页)

第三节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过程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行为准则,并根据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我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大致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商品经济体制阶段和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在不同阶段,毕业生就业政策有所不同,是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每个阶段都与其时代特征相适应,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阶段(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大学生就业实行的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政策,即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国家干部。这种以“统”“包”为特征的就业政策,与当时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在我国持续了35年之久,为计划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阶段,大学生的分配先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分配计划,再由教育部门和人事部门制定统一调配计划,然后由用人单位的各大系统统一指定分配方案,最后由学校统一制订派遣计划。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1951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1981年度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等。1981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该办法是当时毕业分配工作的权威的法规文件,较全面、系统地规范编制计划,调配派遣的方针、政策、原则,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学校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和当年国家的分配工作的指示精神,教育毕业生从国家利益出发,服从国家分配。对不服从国家分配的毕业生,取消分配资格,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

第二阶段: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从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

从1983年开始,尤其是1985年以来,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了改革。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高校,增强其动力和活力,使毕业生的就业逐渐走向市场化,这是建国以后毕业生分配制度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也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开始步入由供需见面到双向选择的过渡阶段。1989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即“中期改革方案”,这是根据当时改革的条件和环境制定的过渡性的方案),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这标志着双向选择的模式的正式确立。1995年,原国家教委出台了《关于1994年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并轨”后所招学生毕业时,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自主择业,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并在2000年基本实现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是以通过“供需见面”落实“切块计划”,逐步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渡为主要特征。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自主择业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是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的自主择业阶段,其总体特点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在我国逐步实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这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高等教育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市场经济的大潮当中,同参与市场竞争的众多客体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为了适应这一经济的变化,大学生的就业制度也得做出相应的改变,以协调各方面的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成为高校就业制度改革正式跨入市场经济体制下自主择业阶段的重要标志。2002年之后,高校扩招后的大量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经过市场选择之后无法实现自身就业期望的大学生数量越来越多,政府再无力依靠行政制度保证庞大的毕业生群体的充分就业,国务院《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是我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革命性变化,大学生就业的“市场主导”原则被正式确立。

二、我国的毕业生就业制度与政策概述

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

(一)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2005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基本确立了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基本框架。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并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制定出台了八方面重大政策,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6。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8。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毕业生就业的系列配套政策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18个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措施,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

1。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1号)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逐级落实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判就业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狠抓工作落实,分片包点,深入高校,对就业工作薄弱环节和薄弱学校加强督促、指导。要大力加强并充分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目标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书记、校长要深入职能部门和院系,加强指导;院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班级,关心和帮助每一个学生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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