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书网

奇书网>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才晓茹 > 第三节 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第3页)

第三节 就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第3页)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精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国家决定在毕业生离校前的5、6月进行预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部署,精心组织,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

(1)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订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2)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慢的地区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要加快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各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实施基层就业项目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及时组织报名参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及科研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按有关规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要抓紧建立健全项目统筹实施工作协调机制,以省级为单位,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加强项目岗位需求统计、报名选拔招募、服务岗位派遣等方面的协调工作。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特别是在参加社会保险、调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服务期满就业服务工作等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好与已有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

(5)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及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高校进一步强化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通过优先推荐、给予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工作。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进行具体部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第三季度动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集中开展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指导,积极提供就业信息,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结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要将公共就业服务与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紧密结合起来,参考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开发和推介一批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6)认真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一批见习基地,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年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发布工作,帮助一部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切实落实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政策,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应由当地政府所负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可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要指导和配合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见习管理制度,加强对见习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要做好见习与就业工作的配套衔接,对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7)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地要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残疾人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就业援助。要建立本地生源困难毕业生信息库,为困难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要落实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和见习岗位、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力争使所有困难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少数民族地区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制订专门工作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9)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回原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要从2009年7月起,按月填报《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也请及时上报。

8。“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

“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于2003年6月联合提出的,由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财政部、人事部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它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西部就业,也可以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西部计划”是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促进就业的政策而实施的长期的志愿服务项目,该计划管理严密,保障有力,可以使国家、志愿者本人和服务地区三方受益。

9。中组部有关政策

中组部要求各级党委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凡进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在推进职业技术岗位的资格准入制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打破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就业的限制和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就业落户限制,选调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共青团工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另外,提出了为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主动提供免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必要的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

10。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工商总局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施五项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进行登记、变更、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2。全国工商联有关活动

全国工商联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联合发出“开展民营企业为毕业生送岗位的活动”通知并号召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和全国工商联网站共同建立“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服务网页”。同时,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与全国工商联网站相链接,共同享有空岗信息发布权。“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服务网页”的空岗信息来源主要由各地民营企业提供,各地级以上城市工商联应将收集到的民营企业空岗信息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再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空岗信息放在公益性劳动力市场网站专门制作的“民营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送岗位的网页”上。

(三)人事代理与毕业生就业

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代理”形式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逐渐出现,它为多年的人事管理带来了一股清风。以前,人才流动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人事关系、户口关系、粮食关系、档案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为了本单位员工的档案管理和职称评定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了解决这种双方都痛苦的问题,人事代理应运而生,在制度上为人事制度改革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人事代理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和以辞职等方式流动后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档案保管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事代理可分为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各级人才流动机构可提供人事政策咨询,人事档案保管,聘用(任)合同鉴证,代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户籍粮油关系迁移和档案工资定级(晋升)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等人事代理服务。

各级人才流动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出现,对于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革传统的毕业生就业方式,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奋斗目标,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就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需要,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本地区、行业和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