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劳动法基础知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特征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狭义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还应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或准规范性文件。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支配和使用其掌握的生产资料,有偿使用劳动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劳动者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因而劳动力使用者应负责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双向选择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的,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但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一方就从属于用人单位一方,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而具有隶属关系的性质。
(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强制标准,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3。在政府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执行劳动法,贯彻劳动法的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方式是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二、劳动法主体
劳动法主体指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劳动法主体的范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广义上还包括工会。
(一)劳动者
1。劳动者的概念
劳动者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者即职工,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且参加到劳动关系中的公民。广义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2。劳动者的资格
(1)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同时影响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主要有: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职数的限制和制裁的限制。
(2)劳动行为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在我国,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公民的都有劳动行为能力,同时制约因素主要有:年龄、健康状况、智力状况、人身的自由状态。
(二)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概念和范围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是指具有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且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我国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2。用人单位的资格
(1)用人权利能力: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制约用人权利能力的主要因素有:职工编制和招工指标、职工录用条件、工资总额和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社会责任。
(2)用人行为能力: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制约用人行为能力的因素有:财产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
(三)工会
工会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1。工会的性质
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持力量。
2。工会的职权
(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2)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
(3)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4)对不适当解除合同提出意见的权利;
(5)对用人单位裁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