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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第4页)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学生人身受到侵害不是由在学校的其他未成年人以及校方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而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进入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的,那么该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客观上给侵权的第三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使得针对未成年学生的加害行为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补充赔偿责任,除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完全是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就是一般的学校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也有过错,如果校方无过错,则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就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幼儿园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行为应当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第三人的事故责任与学校的事故责任就是两个单独的事故责任。

案例

事故出在游乐园,园方失职难免责[12]

幼儿园组织小朋友到游乐园秋游。在乘坐游园小火车时,小欣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兴高采烈地去摸轨道边的树叶。结果小火车转弯时,小欣一下子就摔倒在座位上,头部碰到座位扶手,扭伤了颈椎,身体多处擦伤,后经医院治疗身体痊愈。事故发生后,小欣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应当找游乐园赔偿责任,理由是造成小欣身体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小欣坐上小火车后安全带没有扣紧,且游乐园的管理人员在小火车出发之前没有检查出这一隐患,以致小欣可以在小火车行进时突然站立而酿成事故,所以应当由游乐园承担责任。可是,游乐园方声称,小欣是在乘坐过程中自己解开安全带的,幼儿园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教育不到位和照料不周全的责任,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游乐园在小火车出发前没有认真检查每一位小朋友的安全带是否扣紧,后经调查,此次事故是由于小欣的安全带没有扣紧,使其有可能在小火车行进中站起来造成的。在本次事故中,游乐园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存在疏忽大意,是造成幼儿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学生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查,幼儿园作为此次秋游的组织者,其带班教师在幼儿乘坐小火车之前没有提醒学生要扣紧安全带,以及小火车行进过程中不能乱动,园方有疏于安全教育的过错,所以,幼儿园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四)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免除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免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学校依法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学校责任的免除依法主要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外事件;另一种是其他法定情形。

1。幼儿园免责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2。幼儿园免责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学校责任免除的一种情况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学校以及学生意志以外的,根据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形,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结果,学校依法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属于学校无责任的意外事件。

案例

幼儿参观航模表演受伤,索赔该找组织者[13]

儿童节前夕,某职业技术学院玩具专业的学生在校园组织大型的自制玩具表演活动,为了扩大影响力,邀请了学院附近的某幼儿园组织学生参观。幼儿园决定组织大班的全体学生前去参观。表演中,一架在空中飞翔的玩具飞机突然不受控制,直接冲向整齐地坐在看台上的孩子们。结果,玩具飞机的机翼刮伤了一个孩子的头部,事后治疗花费了数千余元。为此,受伤孩子的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案中,幼儿园在接到邀请后,组织大班全体学生参加活动。经调查,幼儿园按照组织者指定的区域组织学生在看台上观看,并且在赛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已经尽到了学校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在空中表演的飞机不受控制突然冲向看台致幼儿受伤,这是老师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故幼儿园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职业技术学院邀请幼儿园参观本校学生的自制玩具表演,作为活动组织者在布置看台方面存在过错,没有为飞机预留足够的飞行空间,致使飞机冲上看台,造成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因此,某职业技术学院对于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154~155页,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314~31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六集),182~18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74~75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5]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159~16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6]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9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改编自罗海艳、赵晓琳:《学生伤害事故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69~70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9]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93~94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10]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89~90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11]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72~73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12]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111~112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13]改编自周天枢、严凤英:《幼儿园100个法律问题》,117~188页,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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