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和受理
在普通程序中,起诉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方式,其中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并送达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更换和追加当事人;解决管辖权问题。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主要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五个阶段。开庭审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当事人及代理人带好身份证明入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核实当事人身份——法官宣布开庭——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宣读答辩状或陈述答辩理由——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原告针对争议焦点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当事人互相发问——法官发问)——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及其代理人结合证据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可多轮辩论)——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总结陈词——法官宣布休庭——法官合议——宣判(民事案件一般是择日宣判)——法官宣布闭庭。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既不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受理程序简便,可以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并可当即审理;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审判组织简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期限较短,审限为3个月,并且不得延长。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做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裁定。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审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流程:提交上诉状——上诉人缴纳上诉费——法院通知被上诉人应诉——法院确定新证据举证期限——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法官与当事人分别或一起谈话听取意见)——宣判。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再审主要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的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准予申请再审的判决。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首先,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其次,另行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最后,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除外。再审后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5。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执行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制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据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退还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