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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诉讼(第1页)

四、法院诉讼

在我国,选择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院诉讼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刑事诉讼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依照司法公权力行使追诉权,当事人没有选择权;行政诉讼主要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多为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因此,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诉讼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即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外,其他案件一律采用合议制。

2。人民陪审员制度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多种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民众的一员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凭借其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促进裁判更加符合公众标准;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疑难案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协助法官解决审判中的专业疑难问题;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可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增强审判程序的透明度;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分担法官的部分工作量,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的紧张状况,提高司法效率。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理活动有关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回避。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将审判人员的范围从审判法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扩大到了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时规定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负责案件执行的执行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回避适用人员做出扩大解释,有利于排除各种因素对审判活动的不当影响,确保司法公正。

5。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6。管辖制度

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通常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凡是具有特殊性或者比较重大复杂、影响面广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地域管辖是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法院的辖区,即行政区域;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辖区的关系。只有把这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确定地域管辖。

(二)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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