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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幼儿意外摔下楼梯骨折怎么办幼儿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问题(第2页)

2。建立接送卡制度。

3。建立健全考评制度。

4。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汇报制度。

5。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好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巡查。

(二)加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1。加强园长的安全意识。

2。加强教职员工的设施安全意识。

3。注重幼儿安全行为的培养。

(三)家园配合、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的环境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法律建议

幼儿园的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可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2条,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可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是我国民法确定民法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公平原则是指根据法律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在显然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承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

(二)在哪些情况下,幼儿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幼儿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12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哪些情况下,因意外因素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不负法律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6种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在哪些情况下发生了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不承担事故责任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5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保持冷静;②及时救助;③科学施救;④面对无理取闹的家长要依法、有理;⑤要恰如其分地追究事故责任。

总之,幼儿园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是所有教职员工的责任,幼儿园必须不断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让幼儿在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虽说紧急幼儿突发事件不太常见,但如果教师不重视对幼儿进行预警教育,又没有一定的快速应变经验、能力,不懂得及时采取科学的处理程序,极易发生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一旦面对紧急突发事件,教师必须高度警醒,快速应变,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力争排除安全隐患,努力确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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