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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就业环境(第2页)

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就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员工;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3)解读新劳动合同法十大须知

①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②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促使用工时间的合法化。

③未尽告知义务可能属“欺诈”。避免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提供虚假信息,刻意隐瞒职业危害。

④合同自然终止也要支付补偿。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

⑤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⑥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解约时间作灵活选择。

⑦试用期最多不得超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以劳动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⑧使用劳务派遣工难避责。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虑外,还希望能规避责任。

⑨大规模“炒人”程序要合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⑩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2。《就业促进法》要点解读

(1)《就业促进法》共有九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归纳为“116510”,即“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十大政策”。

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三者是有机的统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注重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需要政府承担不可缺失的重要职责。

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专设“公平就业”一章(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传染病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六大责任,即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①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就业促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②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促进法》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第二章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

③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④完善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对完善就业服务,特别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⑤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促进法》专设“职业教育和培训”一章(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支柱和根本措施,应成为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着力点。

⑥提供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专设“就业援助”一章(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五项制度,即以法律形式将就业工作制度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加强对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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