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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规章制度(第2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六、实训演练

拟写车间安全管理条例一份。

办法

一、办法的概念

办法是主管部门根据上级的政策或有关条例就某一项工作或活动所制定的具体做法和要求,是一种比较具体的常用规范性文书。它既带有条例、规定的原则性,又带有细则的具体性。它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有关问题提出必须遵循的原则,同时又对执行中可能出现各种情况规定具体的界限,作为处理实际问题的依据。办法是针对实际工作的,重在说明比较具体的做法和要求,其制约性不如条例强,实施中往往有所变通,故办法标题常冠以“暂行”二字。

二、办法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

三、格式及写法

(一)标题。办法的标题由内容+文种组成,在文种前常常冠以“暂行”“试行”等字样。

(二)开头。要说明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和目的。

(三)主体。办法的主体是具体的措施、办法,各项措施办法的行文顺序,从形式上看是由主及次,从直接有关的各个方面,到间接相关的个别问题。大多数办法的主体都有着内在的逻辑顺序,不可移易。办法中对次要问题的说明也必须全面具体,以保证主要事项的实施。

(四)结束语。办法的结束语是交代实施要求和实施日期,形式较灵活,有的用最后一章“附则”来说明。

四、注意事项

(一)针对性要强。办法多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而制订的,因此,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要具体明确。办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办法,都是要人们执行的,因而,其规定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便于执行。

(三)要周密细致。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周密。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必须细致,这样才能使人们有章可循。

五、典型文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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