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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规章制度(第3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六、实训演练

拟班级公物管理办法一则。

细则

一、细则的概念

细则是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或办法,联系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有的放矢地拟定出来的详细规则。制订细则必须切实掌握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增强细则的可行性。细则是一种起补充作用和辅助作用的规范性公文。他在相应的法令、条例、规定之外,还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拟定出一些具体的条文以补充某些法令、条例、规定内容的不足,以便于更好的遵守执行。不是所有的法令、条例、规定都要补充“细则”,而要看实际是否需要。大凡“细则”的规定,往往是为了在某项较大活动较复杂的任务及职能机构的分工上,保证某些原则性比较强或涉及面比较广的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将上级机关的有关法令、条例、规定更加具体化。

二、格式及写法

(一)开头。开头必须首先交代制订该细则的依据。但并不是在开头中交代一下依据就行了,而是要在每一个条款中都是以这些规定为准。

(二)主体。这是细则的核心部分,是细则对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的全部内容。其规定事项的若干条款之间,要用序号按自然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有序排列。

(三)结束语。细则的结束语很简单,用一条简要说明一下生效日期或公布单位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必须充分注意细则的补充性与辅助性。不能离开“母件”精神另搞一套;也不能对“母件”精神随意解释,为我所用;更不能和“母件”有抵触、矛盾之处,否则会弄得无所适从,无法执行。

(二)在“上有所依”的同时,还要“下有所系”。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不能只是重复“母件”的有关规定条款,否则会造成细则不“细”,只是多了几句重复的废话,必然会失去拟定细则的意义。

(三)要准确地把握规则的针对性。从具体实际的工作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条款,该细处则细,不该细处则免,不要不顾实际需要,将有关原文的每一条款都来个具体化、全面铺开、啰唆冗长、让人眼花缭乱,无法执行。要知道,哪怕再细的规则,也不可能对一项法令、条例、规定从头到尾加以诠释,而只是择其需要解释之处加以补充解释。

(四)对细则的针对性的理解也应当具体化。细则的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够具体之处;二是不够完备之处;三是不够明确之处;四是易生歧义之处。一切笼统、抽象、歧义、遗漏都是细则之大忌。

四、典型文案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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